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进出口贸易总额逐年上升,信用证这种支付手段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外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这一支付手段对我国进行金融诈骗,行骗金额一般都是在几百万美元甚至上亿美元,给我国企业和银行造成了严重损失。由于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对信用证的基本知识以及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运作程序一般有所了解,与其他的诈骗犯罪在手段上和形式上有所不同。为了更有力地打击利用信用证迸行诈骗活动的犯罪,我国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将其从一般的诈骗中独立出来,规定了。
一、 国际信用证诈骗的形式 (一)申请人诈骗。在国际商务中,有的骗子以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伪造的假冒信用让,行骗通知行和受益人的信用证诈骗。这类骗子的诈骗企图是想使出口商,即信用证方式中的受益人及其开户银行相信骗子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这类骗子的真实身份,有的来自国外,有的来自国内,也有的是内外勾结。这类案件在信用证诈骗中所占比重极大。 (二)申请人伙同开证行诈骗。申请人伙同开证行诈骗,是一些骗子并不隐瞒身份,而是经过与开证行协商,制造信用证条款障碍,使通知银行和受益人(出口公司)上当受骗。由于有了开证银行的参与,这类诈骗案更具隐秘性,骗子们的把柄更难抓到,也更容易让出口公司上当。 (三)受益人诈骗。有的国际商业骗子,以受益入或第二受益人(供货方)的身份出现,根据信用证要求提供假货、假单,对开证银行、通知银行、申请人进行诈骗。这类骗子往往是在根本没有装船发货的情况下,持伪造的商业发票、装船提单、保险单向议付银行结汇。他们在取得货款之后,则逃之夭夭。出口商钻国际商会UCP500号文本的空子,在根本没有发货的情况下,持伪造的单据向银行议付,取得货款之后逃之夭夭。 (四)申请人伙同受益人诈骗。在现实中,申请人伙同受益人相勾结,以“空’信用证行骗通知银行,达到骗取银行打包放款的目的。如果在这类情况中,国外开证申请人与国内受益人是跨国公司的母子公司关系或子公司与公司关系,骗局就更明显了。 (五)“软条款”信用证诈骗。“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对方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是真实的。但在信用证的条款中存在着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责任或使出口商无法履约或钱货两空的条款的信用证。这类信用已发现的有: 有条款说明该信用证暂不生效或是待签发某一凭证(如进口许可证)后才生效。那么,如果国外进口商不同意生效或领不到该证,则信用证如同废纸。 有条款规定某一种表明货物质量、结构、数量状况的证书(如品质分析证、卫生检验证、合格证等)须由对方派出专家检查后出具,或须与开证行存档的鉴样相符等。那么,如果对方不派人来检查或来检查了百般挑剔等,都将使我国出口商无法履约。 有条款规定有关的贸易某一要素(如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起运港等)须由对方以修改书的形式通知受益人。那么,如果对方不开来修改书,则我国出口商无法履约。 有条款说明受益人于货物装船后立即将正本提单、保险本一份用快邮方式寄给收货人。那么,对方进口商在收到提单、保险单后,可以立即用正本提单提货,即使货在途中遇险,也可以凭保险单索赔,而我国出口公司定是钱货两空。 二、国际信用证诈骗的业务预防 针对上述各种诈骗形式,我国企业和银行应积极进行业务防范被骗。 (一)在出口信用证业务中,要审核国外开证行的资信。尤其是对于那些政治、经济局势不稳,外汇管理较严的国家的开证行,更要谨慎从事。对于风险较大的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一般不宜做打包放款、押汇融资业务.如果出口商坚持融资,可以请国际上知名的大银行加具保兑。 在出口信用证业务中,要审核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审核内容主要有:核对信用证的印鉴或密押,以确认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审核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有无保兑?一般来说,我国银行只接受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保兑信用证,也要看保兑银行的资信;审核信用证的有效性,看信用证是否已经生效,有效期是否过短,有效地址是否在我国境内等。一般来说,有效地址在我国境内为好;审核信用证条款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如果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且又对我方不利,应该要求国外进口商通知银行开来修改书;审核信用证条款中有无我方很难甚至无法办到的条款。如果存在这类条款,同样要对方修改,否则,我方出口公司不仅要承受货物无法及时出口的损失,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审核信用证条款中有无“软条款”存在,以免到时使出口企业钱货两空。 在出口信用证业务中,要审核出口商的资信。工作入员要掌握出口商的实力,看出口商有无实际出口业务经验,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等,在发放打包放款时,要与信贷部门配合,听取信贷部门的意见。 (二)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要审核国内进口商的资信。工作人员要根据进口商提供的进口合同、进口许可证以及填写的信用证条款等开证内容进行审查、确定贸易背景是否真实,进口手续是否完备,进口商有无履约能力、有无做进出口贸易的经验,并落实开证保证金、抵押、等;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我国进口商要谨慎审核国外出口商的资信。在实际中,许多诈骗案件都是由于对国外客户的资信不够了解所至;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要谨慎合理地制定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条款不能与合同矛盾,但可以相互补充,在实际中,可以在不违背合同基本规定前提下,适当加若干条款。如为了防止出口商以次充优,可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对方出具SGS检验证书或对方国家官方机构检验证书,证明内容包括货物品质、数量、包装等;为了防止出口商短装货物,还可要求对方出具的检验证书必须表明是在装船时进行的。同时,在收到议付单据时,还可请我国驻外领使馆商务人员或有关国际商务机构人员到起运港查询是否在那一天有该货船运货出航。 在审单时,开证行要遵循国际惯例。开证行审单的唯一依据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应独立处理,不能迁就客户放单又拒付以拖延时间对外付款。开证行为进口商办理了提货担保的,即使收到国外单据,有不符点,也必须对外付款,因为放单意味着接受是国际惯例。最后,最重要的一点是强调商业银行应稳健经营。不管是远期信用证,还是即期信用证,以及其他结算方式,都要按程序办事,遵循国际惯例,自觉维护我国银行的国际声誉和形象。 共3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