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某甲是某私营电器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副厂长,1988年4月因为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1993年11月12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8年2月12日。1997年12月,甲为骗取贷款,比照银行印章的样式,伪造了农业银行某办事处的储蓄章和行政章,并套取整存整取存单的样本,印制大量空白存单,然后制作2份金额各为100万元的假存单,并持该存单到某信用社以电器厂的名义要求,从某信用社开出2份抵押证明,盖上私刻的印章,以此假存单和抵押证明从银行骗取贷款200万元。此后,甲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共骗取贷款1200余万元。贷款大多用于偿还电器厂的贷款。案发前,归还银行贷款200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财物价值600余万元,尚有近500万元无法追回。 问:1.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本案是否属于? 案例11:答:甲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甲用假的金融凭证诈骗贷款的行为同时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按照优先适用特别条款的原则定贷款诈骗罪。 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因为该厂无法人资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