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刑法第186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造成重大损失”,个人行为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为标准;单位行为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为标准;“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个人行为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为标准;单位行为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为标准。 十八、刑法第190条和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三条规定的逃汇罪中的“数额较大”,以100万美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500万美元以上为标准;“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1)以伪造文件、编造虚假理由欺骗主管部门、银行等恶劣手段调出外汇的; (2)因逃江受过外汇管理机关处罚后,累教不改,又继续逃汇的; (3)给国家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的。 美元以外的外汇应折合成美元进行计算。 十九、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个人行为以5万元以上为标准,单位行为以10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个人行为以20万元以上为标准,单位行为以50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行为以100万元以上为标准,单位行为以250万元以上为标准。 二十、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以行为人诈骗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诈骗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特别巨大“,以诈骗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为标准。”其它严重情节“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贷款潜逃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行贿“数额较大”,以1万元以上为标准;行贿“数额巨大”,以10万元以上为标准。 二十一、刑法第194条第一款规定的票据诈骗罪和第二款规定的金融凭证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个人行为以5000元以上为标准,单位行为以10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个人行为以5万元以上为标准,单位行为以30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行为以10万元以上为标准,单位行为以100万元以上为标准。 二十二、刑法第195条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罪个人行为以1万元以上,单位行为以10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数额巨大”,个人行为以10万元以上为标准,单位行为以50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行为以50万元以上为标准,单位行为以250万元以上为标准。 二十三、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特别重大损失”,以行为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为标准。 二十四、刑法第19 6条规定的中的“数额较大”,以1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5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特别巨大”,以20万元以上为标准。 二十五、刑法第197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均参照本《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标准适用。 二十六、刑法第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个人行为以1万元以上为标准,单位行为以5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个人行为以5万元以上为标准,单位行为以25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行为以20万元以上为标准,单位行为以100万元以上为标准。 二十七、刑法第202条规定的抗税罪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1)冲击税务机关或者严重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 (2)因抗税受过刑事处罚的; (3)侮辱、报复税务人员的; (4)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5)抗税手段特别恶劣的; (6)抗交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十八、刑法第204条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中的“数额较大”,以5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50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特别巨大”,以100万元以上为标准。 二十九、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行为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虚开税款数额较大”,以10万元以上为标准;“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以50万元以上为标准;“其他严重情节”指以下情形之一: (1)行为人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 (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在5万元以上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指下列情形之一: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在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情节特别严重”指下列情形之一: (1)犯罪动机、手段特别恶劣的; (2)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在100万元以上的。 “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在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为标准。 三十、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在5万件(套)以上的; (3)因假冒商标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涉及人身健康的商标的;等等。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在50万件(套)以上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