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以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为标准;“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以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为标准。 三十二、刑法第21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的“情节严重”,以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5万件(套)以上为标准;“情节特别严重”,以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50万件(套)以上为标准。 三十三、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1)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专利的手段、动机恶劣的; (3)假冒专利的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4)假冒专利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三十四、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造成重大损失”,以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为标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权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导致权利人的企业破产倒闭或者濒于破产倒闭的;等等。 三十五、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以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为标准;“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1)行为人使用极为卑劣的手段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行为人多次在公众场合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3)行为人的行为已导致受害人企业破产倒闭或者濒于破产倒闭的;等等。 三十六、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以1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10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特别巨大”,以50万元以上为标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合同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