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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认诈骗罪 否认自己是黑社会

时间:2012-12-08 11:2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李某诈骗犯罪集团 李某诈骗集团的诈骗犯罪经过预谋策划,采用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的手段,通过向通钢集团公司销售铁精粉来实现诈骗目的。 李某系决策指挥者,邰某

  李某诈骗犯罪集团

  李某诈骗集团的诈骗犯罪经过预谋策划,采用“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的手段,通过向通钢集团公司销售铁精粉来实现诈骗目的。

  李某系决策指挥者,邰某、裘某、孙某、张某、邓某、张一参与了李某实施诈骗犯罪的全过程。

  李一诈骗犯罪集团

  李一诈骗犯罪集团的诈骗犯罪与李某诈骗集团的诈骗手段相同,在诈骗犯罪过程中,李一、宋一为指挥决策者,王一(在逃)按照李一的授意,协调、指挥张二、徐二(在逃)、范二、范一、刘二、逄一、曲某等人具体实施诈骗活动。

  新闻回放

  “李氏兄弟”从1983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开始,特别是1997年以来,以李某、李一为首的犯罪集团在违法犯罪中不断壮大,逐渐形成了以李某、李一为组织领导者,以李亚明、邰某、裘某、王一(在逃)、张二、赵静伟、段立国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犯罪时间长,人员多,分工明确。在这个集团犯罪中,诈骗犯罪是主要罪行。

  昨日8时30分,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公开审理了“李氏兄弟”涉黑案,进入庭审的最后一天。主审检查机关指控十项罪名中的最后两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李某等人涉黑组织犯罪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庭审13时结束,10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被当庭释放,其余的21人被押回看守所。

  受贿通钢职工涉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07年3月至2008年7月间,被告人马庆祥在任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原料处验收班验收工作人员,在履行验收职责时,明知班长王贵彬、杨玉亮给其钱是送料人给的好处费而仍收受。马庆祥为李某、李一等人实施诈骗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收受王贵彬3.2万元、收受杨玉亮8万元,共计11.2万元。

  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间,被告人靳红艳、刘丽娟在任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处自动化控制部第十二检斤站检斤工作人员期间,明知班长张一给其的钱是送料人给的好处费而仍收受,之后不正确履行检斤职责。据了解,靳红艳分得6万元;刘丽娟分得5万元。

  “张一给我钱的时候,说这钱是吃饭的钱。”靳红艳说,张一给钱的时候告诉她,“给你钱就拿着吧,如果不要,出现啥后果自己负责。”刘丽娟说:“当时张一给我钱的时候,说是吃饭钱,最多一次给了4000多元,并告诉我,给钱的事不要告诉任何人。”刘丽娟表示,当时她不想要这些钱,想往单位交,但后来出于害怕没交。而靳红艳和刘丽娟都表示,当时在公安机关供诉的钱数说多了,但具体多少钱,她们也说不清楚了。

  李某等人涉黑组织犯罪

  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昨日9时许,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主要审理了李某等人涉黑组织犯罪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31名被告人陆续出庭,旁听席上的人不停地起身,欲与被告人说话。被告人从候审室往出走时,不停地往旁听席上看,其中裘某见到旁听席上的家属后点头说:“没事”。

  1.2005年4月2日,李一与王长明在通钢宾馆内因赌博发生矛盾进而厮打起来。梁刚得知王长明被打后立即赶到通钢宾馆,要求李一道歉。李一为此非常恼火,于当晚纠集徐立森(已判刑)、张祖海等30多人持刀、棒围攻梁刚住处,被及时赶到的公安干警制止,李一因此外逃。

  李某见参与李一聚众斗殴的人员被抓,出钱为李一及其被抓的同伙办理取保候审。此聚众斗殴案一审判处李一有期徒刑4年。李一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法院重新审理后改判李一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2.2006年8月7日下午,王一为李一销售废钢,因对废钢中掺有土杂被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检质员唐慧德扣罚500公斤重量一事心怀不满,在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厂区门口将唐慧德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3.2007年4月27日,被告人裘某为李某销售废钢时,由于废钢中掺有土杂经常被扣罚,因此对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废品公司经理耿玉春把关太严心存不满。为此,裘某与同样原因被扣罚的杨春友共同找到白山市无业人员周国鹏,周国鹏即带领临江市的杜刚在裘某、杨春友的指认下,将耿玉春殴打。事后,杨春友给了周国鹏500元。

  4.2008年5月7日20时30分许,李一手下张二在益欣宾馆门前倒车时与一辆奥迪汽车刮碰,奥迪汽车司机姜伟与之理论时,张二、范二、张祖海三人对姜伟进行殴打。事后,李一出面摆事,姜伟怕被报复而拒绝做法医鉴定。

  法庭辩护

  李氏三兄弟否认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李某表示,“我家的财产我心里没数,但扣押的财产中,只有建设游泳馆时用了诈骗多得的80万元,还有买保时捷轿车时用了部分赃款。”李某说,其他的财产都是他做废钢生意时的合法收入。

  有两名律师为李某辩护,辩护律师对李某诈骗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给通化市原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周某的1万元钱是出于答谢,而不是行贿。

  同时,辩护律师认为,在诈骗过程中,李某不是指挥者,他只负责出资。诈骗的手段不是李某创造和教授的,诈骗计划也不是李某指使的,李某只是一般的共犯关系。对于诈骗通钢1600万元这个数字,通钢没有出具相关手续,而这个数字是估算出来的。到目前为止,通钢仍有788万元货款没有支付,这部分钱应属于诈骗未遂。

  对于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律师认为缺少相关证据,李某是先有经济收入后有人员组织,不属于“法律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项特征中的先有人员组织后有经济收入。

  对于对李一的指控,辩护律师认为,李一不属于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他只是诈骗通钢钱财,没有用钱支持手下人去做违法事情。对于挖土方内含有的铁渣,是通钢丢弃的,不存在盗窃行为。对于寻衅滋事,李某没有造成危害,媒体报道不能成为定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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