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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路线图:黑社会改头换面渗透多领域(3)

时间:2012-12-23 16:0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庭审刚一开始,审判长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义务。话音未落,李某当即在庭上要求江北区人民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集体。当审判长让李某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时,李某称这个没有法律规

  庭审刚一开始,审判长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义务。话音未落,李某当即在庭上要求江北区人民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集体。当审判长让李某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时,李某称这个没有法律规定,是学术界在探讨的一个问题。此要求随即被审判长依法驳回。

  接着李某又当庭递交了五个申请:对龚某伤情进行;申请龚某、马晓军等8位证人出庭质证;调取李某在会见龚某时的录像录音证据;申请延期审理其本人的案件;申请将其案件移交重庆之外的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这五个申请导致了当天的第一次休庭,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对被告人申请进行合议。重新开庭后,审判长依法准许被告人当庭宣读了五个申请。随后,审判长称李某的辩护人之前已提交过这五项申请,法院已将情况说明告知了李某的辩护人。至于延期审理和异地管辖的申请则被驳回。申请被依法驳回后,李某又提出要求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当公诉人对被告人李某进行讯问后,李某再次向法庭提出主诉人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要求其回避,“这个必须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是否回避,审判长你无权决定。”审判长第二次宣布休庭10分钟,对被告人申请进行合议。审判长再次驳回李某的申请。

  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是龚某究竟有没有被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也就是说,侦查阶段一旦存在刑讯逼供,后果很严重——由此取得的证据即可能变成非法,从而不再有证明力,案子可能办不下去,而且还要追究侦查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抓住“刑讯逼供”辩护成了众多刑辩律师的一个杀手锏。

  李某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说:“李某确有挖掘刑讯逼供的疑点,以使其委托人龚某减轻罪责和最终免除死刑的动机,这也是他独有的习惯和刑辩风格。但这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甚至是一个良知深重的律师应有的道德操守。”

  在举证阶段,公诉方宣读了李某的助理律师马晓军的证言。因开庭前李某和他的辩护人没有拿到马晓军的证言,他们要求当庭辨认,被检方当庭拒绝并表示“宣读”符合法律规定。

  除此之外,公诉人还宣读了龚某、看守所民警、狱医等人一批口供和证词。而李某则频频举手,没等审判长同意就抢着说道:“龚某举报我,他可以而且应当出庭,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的。我倒希望看到我伪造证据的一个物证,可是公诉人没有一个证据能证明我有罪,全是口供。”

  当天,包括龚某和李某的助理律师马晓军在内,所有的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公诉方的回应是:“我们依法通知了证人出庭作证,但他们均表示不愿意出庭。” 对于证据多来自被“关”人员的口供和证言,证明力无效或不足的问题,两名检察官强调,这些证言都是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讯问的,证言经过了证人核对并签名按指印,符合法律规定。

  庭审从30日上午一直持续到31日凌晨1时,历时16小时。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李某在最后陈述中,仍然坚称自己无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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