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其适用减刑、假释的条件要宽于未成年犯罪人,而我国现行刑法只是笼统规定了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并为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另行规定。监禁刑的负面影响以及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等因素决定了应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适当放宽减刑、假释的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78条的规定,适用减刑一般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减刑的对象限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执行期间应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三是原判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具体是执行期限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不少于10年。对于减刑两次以上的间隔时间也有限制。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适用对象当然可以满足,但对于第二、第三个条件笔者认为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以及一贯坚持的指导方针,应相对于成年犯适当放宽。怎样把握“悔改”,以什么标准认定未成年犯罪人已经“悔改”了呢?笔者认为,此方面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适当放宽,即只要未成年犯罪人服从管教即认定其有悔改表现,无需同时具备认罪伏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学习以及参加劳动;再者,执行期限应当适当缩短,参照日本等国的做法,原判刑罚执行期改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为原判刑罚的1/3,无期徒刑不少于7年。 对于假释,同样应在适用条件上放宽。首先是适用对象的放宽。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假释对象的规定,其主要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另外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这使得相当一部分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人不得适用假释,而这无疑不符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应明确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假释条件相对于刑法第81条第2款的限制应适当放宽;再者,只要服从管教即认为未成年犯罪人有悔罪表现,执行期限也缩短为有期徒刑为原判刑罚的1/3,无期徒刑不少于7年。通过对悔改表现的判断标准和执行期间予以放宽而达到鼓励未成年犯改过自新的目的,以实现刑罚的教育与改造的目的。至于假释中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监督问题,笔者主张通过社区矫正制度逐步完善。 五、设置相配套的非刑罚处置措施 非刑罚处置措施一种不具有刑事制裁性质的处理方法。由于其自身的非刑罚性,其在适用犯罪分子时必然会产生积极的社会作用。具体而言,非刑罚处置措施不予关押犯罪分子,不剥夺其人身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监禁刑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健康成长,使其顺利重返社会,即所谓的保护功能;非刑罚处置措施虽然不具有刑罚处罚措施那样明显的强制性,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迫使犯罪人戒除某些不良习惯和不良行为,成为积极进取、尊重法律的合格公民,即所谓的矫正功能;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宽大处理和人性化的处遇,感化犯罪人,净化其心灵,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从善弃恶,即所谓的感化功能;同样也是由于非刑罚处置措施的强制性,能在惩罚改造犯罪人的同时,对于社会上不安定分子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打消其犯罪的念头,并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平息被害人和社会公众公愤,即所谓的威慑功能;作为一种惩罚方法,非刑罚处置措施在对犯罪人、犯罪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也肯定和鼓励了守法公民的合法行为,有利于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即所谓的鼓励功能。非刑罚处置措施的上述功能正好符合了未成年犯罪人的自身特点。由于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受到年龄的制约,而处于心理、生理发育期的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社会知识欠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以及周围事物的把握不够准确,因此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相对成年人较低,但同时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是由于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欠缺相对于成年人也小,可塑性也强,所以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能有效发挥其保护、矫正、感化等功能。因此笔者主张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应优先考虑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 随着少年司法制度的逐渐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了非刑罚处置措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的优越性,更多地强调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置。日本的《少年法》则规定家庭法院在决定是否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刑事处分之前,应优先考虑保护处分措施。只有“不适合保护”和“不能保护”的案件,才经过刑事审判对其处以刑罚。①《苏俄刑法典》第十条第三款也规定“未满十八岁的人实施了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时,如果法院认为对他可以不适用刑罚而加以改造,可以采取刑罚以外的教育性强制方法” 。《北京规则》强调对于未成年犯罪人,除非有必要,不得要求其离开父母,主张依靠和求助于社区有效执行监外教养办法,逐渐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改造。可见非刑罚化已经成为当前国际刑事立法改革的主要趋势 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刑事法律立法方面关于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规定存在很大缺失,只有刑法第37条对非刑罚处置措施有所提及,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涉及到的处置措施形式单一,内容也不够丰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方式欠科学,执行效果并不明显。为充分发挥非刑罚处置措施的优势,笔者建议在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的经验,对现有的非刑罚处置措施予以完善: (一)实行善行保证 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罪人,人民法院责令其监护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保证严厉管教未成年犯罪人而免除该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罚。对于在担保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实施了应受到治安拘留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犯罪人,将没收其保证金上交国库。该措施有点类似于我国的保证金制度,只不过该制度适用于案件审理之后,而保证金制度大部分适用于起诉和审判阶段,两者的实质在于通过对犯罪人、监护人施加经济压力而督促监护人履行管教义务,积极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预防再犯。 (二)颁布监管令 据调查表明,长期的不良行为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有着紧密联系。下图的相关数据能很好的说明这一点。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前各种不良行为所占的比例 犯罪前的不良行为种类 百分比 吸烟 87.8% 逃学逃课 86.7% 和社会上不良青少年交往 83.7% 夜不归宿 81.2% 打架斗殴 79.7% 喝酒 76.5% 看黄色录像、杂志 67.0% 赌博 62.8% 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 58.6% 小偷小摸 49.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