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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6)

时间:2012-11-29 12:1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至于被告人等辩解为误认汽车一加速,就可阻止范某跳车,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则与客观事实相反。因为轻信必须要有一定的客观根据,或相信凭借于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化险为夷,或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能力可以转

  至于被告人等辩解为误认汽车一加速,就可阻止范某跳车,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则与客观事实相反。因为“轻信”必须要有一定的客观根据,或相信凭借于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化险为夷,或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能力可以转危为安。

  这些条件在此案中都不具备。如果被害人范某是准备跳车,身子还在车内,那么,被告人认为加快车速可以防止跳车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但实际情况是,范某已将整个身子悬出车外,三被告人也明知这一点,此时加速,只能是危险更大,轻信能够避免又从何谈起呢?因此,本案不是过失犯罪,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郑某、谢某、尚某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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