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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中引入被害人过错情节的根据和功用(3)

时间:2012-11-22 20:3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由上可知,对于被害人过错,在我国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解释中尚无明确性规定,唯一的益处明显痕迹是出现在指导性刑事政策文件中。不过,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完全可以断定,不管总则还是分则,我国刑法中完全可以容纳

  由上可知,对于被害人过错,在我国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解释中尚无明确性规定,唯一的益处明显痕迹是出现在指导性刑事政策文件中。不过,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完全可以断定,不管总则还是分则,我国刑法中完全可以容纳被害人过错这个量刑情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尽管没有明确的关于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情节的规定,但是,如果存在有被害人过错的情形,我们依然完全可以而且必须运用相关的刑罚知识,充分地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进来,从而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进行总体性评价。

  我们还可以断言,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情节已成为了刑事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指导故意杀人罪司法实践的刑事政策中,我们已经强调了合理考虑被害人过错对于刑罚量定的重要性。由于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要求,刑法天生具有稳固性,难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为了补救刑法过于稳定之不足,我们往往通过颁布刑事政策指导司法实践,以期使刑法能够满足变动不居的社会需要。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刑事政策总是代表了刑法发展的方向。为了更好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刑法往往会吸收以往刑事政策的有益经验,讲形势政策的内容直接写进刑法典或者刑法修正案中。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情节在有关指导故意杀人罪的刑事政策中明确表达,它预示了一个趋势: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情节有必要而且必将会写进中。

  三、引入的刑罚功用

  在解决被害人过错引入刑法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后,我们打开了被害人过错与刑罚连接的通道。在刑法上,实现被害人过错与刑罚的对接并无任何障碍,现在唯一要考察的是,我们实现这种对接到底有什么功用,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引入刑法会给刑罚的理性运作带来何种便利。具体而言,被害人过错对刑罚量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正量刑

  犯罪的问题最终是一个刑罚评价问题,刑事司法的过程在于确定犯罪人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最终匹配与之相适应的刑罚。然而配刑的基准在于对犯罪害恶性与犯罪预防需要的统一评价,也即是实现按罪配刑和按需配刑的理性化。按罪配刑和按需配刑相统一的理性规定可表述为“刑罚的严厉性与犯罪的严重性相适应”,严重的犯罪配严厉的刑罚,轻微的犯罪配缓和的刑罚。[xiv]犯罪严重性的评价取决于两个标准,一是犯罪的客观危害,二是犯罪所体现的主观恶性。在有被害人过错参与的情况下,是被害人过错激发了犯罪发生或者激化了犯罪向更严重程度发展,反言之,如果没有被害人过错存在,犯罪本来不会发生或者至少不会像现在这么剧烈。所以,是被害人的过错加重了犯罪的客观危害。另外,正因为被害人的作用引起了被害人更加强烈的犯罪举动,如果没有被害人过错介入其中,犯罪人的行动本不会像现在这么恶劣,因此,犯罪人犯罪行为所体现的主观恶性相对也就会更小。所以,也是被害人的过错加重了犯罪行为所所表现出来的主观恶性。还事实以本来面目,还犯罪人以本来面目,我们就必须去除那些虚饰在犯罪人身上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在真实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基础上,才能给犯罪人以公正的处罚,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司法。

  (二)恶法改良

  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在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定郭安山构成,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广州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xv]这就是在今年法学界引起极大轰动的许霆恶意取款案。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所以,当许霆恶意取款行为被认定为盗窃罪后,其具体的行为必然会被进一步评价为盗窃金融机构。因此,根据刑法264条规定,许霆面对的刑罚最低将是无期徒刑。然而,这种判决结果明显太过苛重,理论界和普通民众普遍无法接受,一片声中质疑法律规定的正当性。有人认为,在银行ATM机存在问题而银行负有极大过错的情况下,将许霆恶意取款行为定性为民事问题比刑事问题更合理。[xvi]所以,舆论界普遍认为刑法264条关于盗窃银行法定刑的规定有恶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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