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谈到的是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情节的几个主要功用。正因为这些功用存在,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该注重这些情节的科学适用。在侦查工作中,我们要全面掌握犯罪情况,既要充分掌握犯罪人的侵害事实,又要充分掌握那些体现被害人过错的情节。在审判工作中,我们则要将被害人过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合理而灵活地加以考虑。 注释: [i] See Andrew Karmen. Crime Victims: An Introduction of Victimology. Pacific Grove, Califonia: Brooks/Cole Publishing Company, 1990. P105 [ii] See Patjana Hornle. Distribution of Punishment: The Role of a Victim’ s perspective Buffalo Criminal Law Review, 1999. P205 [iii] See Andrew Karmen. Crime Victims: An Introduction of Victimology. Pacific Grove, Califonia: Brooks/Cole Publishing Company, 1990. P121. [iv] 熊云武:《关于被害人过错的法理探析》,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5期,第75页。 [v] 陈旭文:《西方国家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载《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第31页。 [vi] See Martin Wasik. Crime Seriousness and the Offender – Victim Relationship in Sentencing. In Andrew Ashworth and Martin Wasiked, Fundamentals of Sentencing Theor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8. P118. [vii] J Dressler. Provocation: Partial Justification or Partical Excuse? Mordern Law Review, 1998. [viii] 英美法系实行的犯罪评价模式是一种双层控辩模式。第一层次是犯罪本体要件,也称为积极的犯罪评价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用以肯定犯罪的成立或严重性;第二层次是责任充足要件,也称为消极的犯罪评价要件,包括未成年、精神病、错误、正当防卫等消极的犯罪评价要件,用以否定犯罪的成立或责任的严重性。在英美刑罚体系中,消极的犯罪评价要件非常重要,它能够阻却犯罪的成立或者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ix] 参见陈旭文:《西方国家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载《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第31页。 [x] Martin Wasik. Crime Seriousness and the Offender – Victim Relationship in Sentencing. In Andrew Ashworth and Martin Wasiked, Fundamentals of Sentencing Theor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8. P119. [xi] 周晓杨等:《形式被害人过错责任问题研究》,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6期,第34页。 [xii] 杨向华:《论被害人过错对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16页。 [xiii] 见陈兴良:《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关系切入》,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第119页。 [xiv] 邱兴隆著:《刑法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第334页。 [xv] 新华网。 [xvi] 清华大学法学院许章润教授就认为顾客与银行之间首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事发后,银行应该首先采用民事手段来实现民事救济,如果不行,才应当提起动用公共权力。银行有取款录像、有身份证号码,完全可以通过通知被告等后续服务来索回。直接动用公众权力是一种不恰当的做法。公共权力是依靠纳税人的资金来维持的,是一种稀缺资源。稀缺资源不得随便动用。我们感觉到这里有一个强强联合的问题,即金融这样强势一方与公安司法这样强势一方相结合,而没有把顾客作为上帝来看待。因此,这是一个重大的缺陷,新华网。 [xvii] (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版,第12-13页。 [xviii] 邱兴隆著:《刑法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第334页。 [xix] 也许有人要问,将罪行解释为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行为人的主观可性和人身危险性几个方面,是否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这种解释与立法者的本意是一致的。何况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宗旨也在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对‘罪行极其严重’作扩大解释,在精神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宗旨相吻合。”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528页。 [xx] 张丹妮:《被害人过错量刑情节分析》,载《当代经理人》2006年第4期。 [xxi] 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63页。 [xxii] 陈旭文:《西方国家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载《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xxiii] 周永坤著:《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161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