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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认定中若干问题的研讨(3)

时间:2012-12-21 16:1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另外,成立投案还要求投案人必须愿意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进一步交代具体的犯罪事实。这就要求犯罪人把其人身自由自行交给有关机关或个人支配,并听从管理。此为自动投案的基本构成要件,也是自首成

    另外,成立投案还要求投案人必须愿意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进一步交代具体的犯罪事实。这就要求犯罪人把其人身自由自行交给有关机关或个人支配,并听从管理。此为自动投案的基本构成要件,也是自首成立的其它条件的前提。犯罪人在投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是某特定犯罪的实施者以后,有关机关或个人通常会趁机让他全面供述具体的犯罪情况。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出于诸种原因和考虑,在犯罪人投案并承认本人是某特定犯罪的实施者以后,有关机关或个人并不立即让其进一步交待具体犯罪情况,而是将其转移于另外的机关或移交给其它人,或者让其在以后某个时间再行交待。这样一来,在投案和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之间就出现了时间上的停歇。在这一停歇期间,犯罪人能否听从有关人员的控制和监管并静候处理,直接关系到其投案行为的性质。如果犯罪人在此期间,不服从管控,甚至有意挣脱管控,逃离有关机关或个人,就不能认定为有自动投案的行为。

    第三、投案方式

    投案的方式,是指根据刑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自首人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投案才能得到认可。自首的投案方式主要包括:亲首、代首、送首、陪首以及首服等。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采用下列方式自动归案,都可以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嫌疑人本人因为某些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向有关部门自动投案,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2)犯罪嫌疑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亲身投案,而先以信电投案然后归案;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由于惧怕心理,请求他人陪同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3)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等等。其中,代为投案必须有犯罪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其原因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前往,同时必须保证投案后能随时接受公安机关的传唤或审查,并且明确告知自己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所谓首服,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后,向有告诉权人告诉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同意将其告诉司法机关的情况。首服制度是适用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对于犯罪人当众犯罪以后投入司法机关的是否属于自动投案,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1)犯罪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当众实施犯罪后,在场的群众处于惊恐之中,没有对犯罪人采取措施时,立即、自动投向有关机关的,属于自动投案;(2)犯罪人在众目睽睽之下实施犯罪之后,在围观群众的斥责、敦促之下,自行投向有关机关的,也属于自动投案:(3)犯罪人在大庭广众之下犯罪后,在围观群众人人喊打、尾随抓捕下投向有关机关的,不能算作自动投案。我们同意上述观点,在前两种情况下,犯罪人投案具有自动性,在第三种情况下是被迫投向司法机关,类似于当场扭送,不应视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另一必备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在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时,我们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 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

    (2) 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

    (3) 投案人所述犯罪事实必须“如实”。严格地讲,所谓“如实”,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认识和表述与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本身完全一致。但实际上,由于种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犯罪人在供述自己罪行的时候,不可能所有细节都与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相吻合,所以,只要犯罪人供述出能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就应视为“如实”。

    但是,如果犯罪人在交代犯罪的过程中,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则不能认定为自首:(1)推诿他人,保全自己,企图逃避制裁:(2)江湖义气,大包大揽,试图包庇同伙;(3)歪曲真相,谎报性质,妄图蒙混过关;(4)掩盖真相,避重就轻,意图减轻罪责。总之,当犯罪人在影响案件定罪和量刑的重要事实情节上不作如实供述时,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在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一点,即犯罪人在案件事实的法律性质及刑事责任大小问题所作的自我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事实上,在犯罪人交代了基本犯罪事实的前提下,无论他作怎样的辩解,都不可能影响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正确认定。

    “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一般自首成立的两个必备要件,缺一不可。自动投案行为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行为。自动投案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基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动投案行为的继续推进,并使自首行为最终得以成立。在认定自首问题上,自动投案是一般自首成立的本质要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另一个重要的必备要件。

    (二)、准自首的成立要件

    成立特殊自首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是特定的对象,即构成特殊自首的对象必须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一方面,由于他们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与一般自首相比,不可能再到其他地方去自动投案;另一方面,他们虽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仍存在意志上的自由,是否供述其他罪行,其心理意识上存在选择的自由。刑法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决犯和已被判刑且刑期未满的已决犯,考虑到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给予其特殊的自首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2、必须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即如实供述的罪行是犯罪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所依据的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罪行亦即被遗漏的余罪和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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