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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索取毒品如何定性——抢劫罪犯罪构成的认定及强占非法财(13)

时间:2012-12-15 01:1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其六,不应定罪,而应作为一般违法处理。对于偶尔赌博,将钱输光,强行抢回自己输掉的赌资,或者帮人抢回赌资,既未伤人也未趁机抢掠其他赌资或财物,综合全案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作为


  其六,不应定罪,而应作为一般违法处理。对于偶尔赌博,将钱输光,强行抢回自己输掉的赌资,或者帮人抢回赌资,既未伤人也未趁机抢掠其他赌资或财物,综合全案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违法处理。

  最后附带指出,对于这类案件中被侵占的非法财物或其他非法财物,都要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或者没收归公,或者退还给合法所有者。

  本案中,周某等10人携带菜刀、匕首等凶器意图强抢他人的毒品,并采取暴力伤害和威胁的方式,从客观表现上符合抢劫罪的客观特征,主观上具有非法强行占有他人毒品的目的,因而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对周某等人应以抢劫罪论处。

  (三)处理本案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出于不正当目的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其与抢劫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特征上。首先,客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抢劫罪的案件是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其次,客观方面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根据刑法典第293条的规定,具有四种方式,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而抢劫罪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第三,主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根据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四,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其犯罪的目的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内心的空虚;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963页。而抢劫罪主观方面虽也为故意,但犯罪目的为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

  两罪易混淆之处,在于如何理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这种情形。行为人以这种形式在实施寻衅滋事的危害行为时,其行为对象亦针对一定的公私财物,且伴以一定的强行性的举动。从表面上易使人感觉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差别不大,但从实质上看其区别还是明显的,理由有二:其一,抢劫罪是复行为犯,即包含侵犯人身行为和得财行为,前者是犯罪的手段,后者是犯罪的目的行为,前者由后者决定并为后者的实现服务,换言之,即行为人通过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作用于他人人身以达到夺取财物之目的且其犯罪对象既包括人,也包括物;而行为人以“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方式实施寻衅滋事罪,其只实施了夺取一定财物的行为,而不存在侵犯人身的行为,即便行为有一定的强行性,但尚未达到抢劫罪中手段行为的强度且其行为对象只针对物。其二,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时,其目的在于非法强行占有一定的财物,这也是将之划属侵犯财产罪的根据之一;而寻衅滋事罪是一种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惹事生非、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意即寻求一种精神刺激。本案中,周某等人强抢毒品,具有明显的暴力侵犯他人人身的行为,而其主观上也是意图夺取毒品,而不是无事生非、寻求精神刺激。因而对之不能论以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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