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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索取毒品如何定性——抢劫罪犯罪构成的认定及强占非法财(9)

时间:2012-12-15 01:1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4 犯罪主观特征 抢劫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一些著述认为,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业务侵占罪等侵犯财产罪的目的内容都是相同的,即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


  4 犯罪主观特征

  抢劫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一些著述认为,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业务侵占罪等侵犯财产罪的目的内容都是相同的,即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因而这些侵犯财产罪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它们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同,如抢劫罪表现为强行占有,盗窃罪是秘密窃取,诈骗罪是骗取,抢夺罪是公然夺取。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不够妥当。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犯罪的客观表现受主观罪过的支配,抢劫罪与其他一些侵犯财产罪在客观上的不同表现,也是受其主观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所支配所制约的。各种最终追求非法占有财物结果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故意不但包含对这种最终犯罪结果的追求,而且也必然包含对犯罪手段、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选择。因此,不能笼统地讲抢劫罪在主观方面就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应当将抢劫罪的犯罪目的准确地表述为以非法侵犯人身的方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也可简述为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抢劫罪这种犯罪的直接故意有其内容特定而完整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其认识因素的内容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包括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与后者表现为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其手段行为一着手实行就必然实际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其目的行为的顺利实施和完成必然发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其意志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决意去实施非法侵犯他人人身和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追求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结果的发生。

  不具备上述抢劫罪的直接故意,不具备非法强行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类情况:因对方长期欠钱不还,债权人或其亲友遂使用暴力或胁迫方式拿走债务人财物作抵押,以迫其还钱;因对方非法骗取或未经所有人、保管人同意拿走了其财物,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亲友以暴力或胁迫方式要回或夺回财物,等等。实中对这类行为也有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笔者认为这样定性是不正确的。因为在这类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也实施了暴力或胁迫行为,但其主观上只是想收回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具有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即不具备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而不能构成抢劫罪。这类情况因危害程度轻微,一般也不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如果造成对方伤害时,可构成伤害罪。再如,某报纸上曾刊载和讨论过这样一个案例:在深夜的乡间路上,一个蒙面持刀人突然从路旁玉米地里窜出来拦住了一个骑车的姑娘,姑娘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蒙面人持刀手指玉米地喝令“起来!进去!”姑娘取下手表、项链递过去求饶,蒙面人一把抢过手表和项链,并拽着姑娘往路边拖。姑娘猛地挣脱,高呼“救命”向前跑去。蒙面人正在追赶,有摩托车开过来,他赶紧钻进了玉米地。驾摩托车的青年遇到姑娘问明情况后,立即弃车追赶蒙面人。不多时,将蒙面人等三人推出庄稼地,后带至派出所。经讯问查清,此三人都爱好文学,为了体验生活,编写出惊险小说,经构思安排,演出了这场闹剧。在讨论中,有的认为三人犯了抢劫罪。笔者认为,如果该案证据确凿,证明这三人确是为体验生活而排演这件“抢劫案”的,那么就该案认定为抢劫罪的观点就值得商榷。因为行为人客观上虽然有以胁迫和暴力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表现,但其主观上并不具备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真实犯罪目的,其主观目的是要导演一件假的抢劫案,在这种心理和意图支配下的客观行为,无论与抢劫罪多么相象,也不能认定是抢劫行为。这样,由于该案不符合抢劫罪主客观相统一的构成要件,其中关键是不具备抢劫罪的主观要件,该案就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当然,如果该案的暴力或胁迫行为造成了骑车姑娘的人身伤害,则行为人应对伤害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未造成伤害,因为这种行为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又妨害社会治安秩序,也应当予以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或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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