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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索取毒品如何定性——抢劫罪犯罪构成的认定及强占非法财(3)

时间:2012-12-15 01:1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抢劫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1 犯罪客体特征 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也就是抢劫罪所侵犯的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犯罪客体的性质决定于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心理态度(即主观罪过)与犯罪行为。抢劫罪由其主观罪过和客观


  抢劫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1 犯罪客体特征

  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也就是抢劫罪所侵犯的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犯罪客体的性质决定于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心理态度(即主观罪过)与犯罪行为。抢劫罪由其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的内容与特点所决定,其犯罪客体表现为双重客体,即抢劫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抢劫行为对之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具体的人是某种合法权利的主体,具体的物则是该种合法权利的物质表现。近年来有关抢劫罪的著述在论及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时,往往只提到公私财物,而忽视了被害人的人身。这样就使得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与其双重客体间发生不协调的现象,使公民人身权利这一客体失去了犯罪对象上的对应与体现。笔者认为,由抢劫罪的双重客体所决定,其犯罪对象也是双重的。被害人人身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指向的对象,被害人的范围可以包括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及当时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其中也包括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非法占有财物的违法犯罪分子;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借助其手段行为指向的对象。在刑法理论上,有学者主张抢劫罪的对象分为二重对象,即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所及的人是抢劫犯罪的第一重对象,侵夺对象所及的物是抢劫犯罪的第二重对象。参见甘雨沛等主编:《犯罪与刑罚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23页。这种主张有助于认识抢劫罪对象的复杂性,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于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方面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是较为一致的,目前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

  (1)抢劫罪的双重客体中哪一种是主要客体?

  抢劫罪的双重客体中,哪一种是主要客体?近十几年的理论研讨中存在有不同的看法,综合起来看,主要有以下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私财产权利是抢劫罪的主要客体。理由是,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毕竟是一种手段,这就是刑法不把它列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之章,而仍归属于侵犯财产罪一章体系中的决定性因素。参见金子桐等著:《罪与罚-侵犯财产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理论与实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金凯主编:《侵犯财产罪新论》,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40页。这种观点为通说。第二种观点认为,公民人身权利是抢劫罪的主要客体。理由是,使用暴力等手段抢劫公私财物,会危及他人的健康和生命,其危害大于对公私财物的侵犯,因而其主要客体应是侵犯人身权利。转引自金子桐等著:《罪与罚-侵犯财产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理论与实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这种观点为少数学者所主张。第三种观点认为,对抢劫罪的两款规定应当区别对待,公私财产权利是抢劫罪第1款(即现行刑法典第263条前半段)的主要客体,公民人身权利是抢劫罪第2款(即现行刑法典第263条后半段)的主要客体。转引自金凯主编:《侵犯财产罪新论》,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40页。这种观点亦为少数学者所主张。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通说,主张抢劫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主要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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