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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索取毒品如何定性——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的认定及强占非法(5)

时间:2012-12-19 11:0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2)抢劫罪的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 抢劫罪的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传统观点对之持否定态度,但有些学者不赞成传统观点,认为抢劫罪的对象应包括不动产,理由有:第一,虽然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是属于抢劫动产


  (2)抢劫罪的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

  抢劫罪的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传统观点对之持否定态度,但有些学者不赞成传统观点,认为抢劫罪的对象应包括不动产,理由有:第一,虽然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是属于抢劫动产,但也有以暴力手段赶走房主强行霸占的情况,这也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如果因为“财物”只限于动产,不适用本罪规定处罚,而又不能适用其他条款予以惩罚,只作民事纠纷判令退还房屋,未免轻纵罪犯。参见金子桐等著:《罪与罚-侵犯财产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理论与实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15页。第二,不动产作为抢劫罪对象既有外国立法例可循,同时,也不违反现行刑法典的规定。参见李延存:《抢劫罪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6年印,第27页。

  笔者认为,传统观点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之主张更为妥当。理由如下:

  ①由抢劫罪的性质所决定。抢劫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这表明,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可以取得的财物只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便于携带移离,不动产是难以被当场取走并非法占有的。如果是不动产分离而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抢走,则被分离和被抢走的部分就改变了其不动产的属性而成为动产。例如,强行拆下他人房屋的部分木料,并施以暴力或胁迫强行拉走木料,当然也应定为抢劫罪。因此,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是由抢劫罪的性质决定了的。

  ②“不动产作为抢劫罪对象有外国立法例可循”,这一点不足以成为我国刑法典中的抢劫罪对象包括不动产的理由。诚然,有些国家实际上承认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35条规定了侵夺不动产罪,肯定了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从而也肯定了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犯罪的对象。参见何鹏主编:《外国刑法简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06页。1971年颁布施行的《加拿大刑法典》第291条规定:“单独或共同受他人委托,具有律师之权利,为动产或不动产之出卖、抵押、担保或其他处分,而以诈术出卖、抵押、担保或其他方式处分其财产或其一部,或转移其利得之全部或一部,而违反其受任之目的者,为犯盗窃罪。”这一规定,使不动产成为受任律师盗窃的对象,而加拿大刑法的抢劫犯罪只是盗窃和强暴、胁迫的结果,因此,不动产也就可以成为加拿大刑法典中抢劫罪的对象。这些国家抢劫罪的对象包括不动产是由本国法律的规定所决定的。但是,就我国刑法典对抢劫罪的规定来看,应当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因为我国刑法典对抢劫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与这些国家不同,笔者不能以国外立法例作为我国刑法典中抢劫罪的对象包括不动产的理由。当然,实践中的确发生过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赶走房主强行霸占的情况。对此,如果行为人有伤害、杀人行为的,可以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如果毁坏财产的,可定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如果属于一般违法的,则不应以犯罪处理,而应按照行政法规来处理,更不能以抢劫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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