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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股市上故意低价抛售他人股票该当(3)

时间:2012-12-15 18:3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7年,张达君被判7年,其行为视情节严重。 判决书所载西岗区法院适用该条款的理由是,张达君因个人问题对单位不满,为达到泄愤报复的目的,将单位的股票以跌停板价和近跌停板价卖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7年,张达君被判7年,其行为视情节严重。

  判决书所载西岗区法院适用该条款的理由是,张达君因个人问题对单位不满,为达到泄愤报复的目的,将单位的股票以跌停板价和近跌停板价卖出,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故意行为,其主观上是故意要使单位造成损失,符合刑法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中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立法原则。   显然,西岗区法院将故意低价抛售他人股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理解为是破坏生产经营罪中“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一种方法。据记者了解,如此判决在我国还没有先例,如果这一判决最终生效,必将成为我国刑事判决的典型案例,对于及时制止新形势下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辩护人 不能用类推定罪

  为该案被告人辩护的是大连法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华洋和大连新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时日明。两位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认为,故意低价抛售他人股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社会所不能容忍的。但他们的辩护意见都认为,我国刑事法律法规没有将这种行为纳入调整范畴,即现行刑法未明文规定此种行为是犯罪。审判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是“以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是运用了类推定罪方法,违反了我国现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他们就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破坏生产经营罪中“其他方法”如何理解,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应指与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方法相类似而又无法类举的方法,如破坏电源造成停电、制造设备或质量事故、破坏种子秧苗、毁坏庄稼果树、破坏计算机系统等。本罪必须有犯罪对象,而且犯罪对象必须是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工具或物品,即通过毁坏生产经营所需的工具或物品来达到破坏生产经营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的低价抛售股票行为没有毁坏成文投资公司炒股所需的工具或物品,低价抛售股票虽然造成成文投资公司的预期损失,但该公司的炒股活动却仍可以继续进行。

  针对此案中成文投资公司的特殊经营活动,即公款转为私存用于炒股,时日明律师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条款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是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即受法律所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成文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是指将公司资金转移到若干个人账户上进行的炒股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条关于禁止法人以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规定,其行为应当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其经营活动自始至终处于违法状态,不是刑法设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所要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法院意见:成文投资公司违法属于另一个法律范畴,不能因为单位经营活动不正当,破坏生产经营的活动就不受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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