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股市上故意低价抛售他人股票该当(4)

时间:2012-12-15 18:3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针对低价抛售股票所造成的损失问题,华洋律师认为,股票市值是动态的,随时在发生变化,股票价位上涨或下跌多少,并不等于持有人的资产就增加或减少多少,只有抛售变现,股票所代表的资产价值才是固定的。将7月10日


  针对低价抛售股票所造成的损失问题,华洋律师认为,股票市值是动态的,随时在发生变化,股票价位上涨或下跌多少,并不等于持有人的资产就增加或减少多少,只有抛售变现,股票所代表的资产价值才是固定的。将7月10日收盘价格认定是成文投资公司所持有股票的价值,是将股票的预期价值认定为实际价值,使不确定变为确定,这种认识是不客观的。计算投资股市盈亏的惟一科学的方法是,最初投入资金与平仓后获得资金总量之比较,两者之差就是盈亏数额。成文投资公司所持有的股票被平仓抛售后仍盈利百余万元,这才是确定的事实。因此,认定张达君给成文投资公司造成一百九十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其赔偿是不符合事实的。

  专家说 司法解释须明确

  辽宁师范大学逻辑学教研室一位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按照逻辑学原理来理解,运用例举和概括两种方法来共同表述概念的,概括的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应与例举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是在同一个层级上的同类延续。现代汉语语言的正确表达,应当符合这一逻辑,否则,所表述的内容就无法被人理解。具体到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这一表述也必然要符合这一逻辑。在这一表述中,对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既有例举又有概括,其中“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是例举,“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是概括,是对无法穷尽的更多“方法”的概括。按照现代汉语语言学的原理要求,之所以既用例举又用概括的方法来表述,就是要使概括的表述方法与例举的表述方法具有可比性,即用例举来为概括提供参照。而“低价抛售他人股票”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不具有可比性。

  接受采访的司法工作者认为,与我国传统的生产经营活动相比,炒股是新兴的、特殊的经营活动,其方式方法与传统的经营活动有很大的区别,所出现的问题也具有特殊性。如果说,为报复他人而故意低价抛售他人的股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是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为报复他人,在应当卖出股票为他人获利时故意不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同样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这两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那么,此种犯罪的主观方面就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这从法理上对立法者和司法工作者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更在于,由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其他方法”的不同理解,不同司法机关就可能对故意低价抛售他人股票的行为作出不同的处置,将有损于我国法制统一的原则。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