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从台湾“制宪”说起
2008年3月22日晚,海峡对岸传来令人振奋的消息:在台湾地区领导人大选中,国民党候选人马英九大获全胜,两个版本的“入联公投”则皆因不足法定人数而双双流产。[1] 5月20日,马英九顺利宣誓成为台湾地区领导人。在早先1月举行的立法机构选举中,国民党也在实施小选区制基础上赢得压倒性胜利,因而在做了八年“在野党”之后终于成为同时控制立法与行政的“执政党”。大量“中间选民”之所以离民进党而去,部分原因正是其铤而走险的“台独”政策不得人心。台湾选举再次证明,自发形成的主流民意是遏制“台独”的最可靠力量;只要大陆政策基本顺应台湾民意,避免主动激起台湾民意的反感,就没有理由过分担忧两岸和平统一的前景。 尽管如此,“台独”势力并不会就此消失,而是会随着政党政治的跌宕起伏忽隐忽现地长期存在。2007年3月,台湾大学教授陈明通等人提出的“第二共和宪法”草案就是一个例子。事实上,具有“台独”倾向的各类团体早已抛出过形形色色的“宪法草案”。虽然包括“第二共和”在内的宪法草案获得正式通过的可能性可以说是微乎其微,但我们必须从法理上(而不只是从政治上)面对这些主张,并梳理出一套受到公认的法律标准来检验这些主张的合法性。只有这样,遏制“台独”的努力本身才能具备法治的根基,并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也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迷失在纷繁嘈杂的“台独”喧嚣声中,穷于应付层出不穷而形态各异的“台独”主张。显然,要有效应对“法理台独”,反分裂的政治立场不能没有一套自己信得过、靠得住的法理。 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追根寻源,揭开表面去探究问题的实质。为什么“台独”主张在台湾乃至国际上仍然拥有一定的市场?“台独”和台湾自治是不是同一个命题?我们如何调整自己的政策立场和法律主张,来促使更多的台湾人民认同“一个中国”的现实,自觉自愿地对“台独”说不?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探讨“法理台独”的逻辑脉络及其在台湾的发展过程,并提出有效回应“台独”主张的法理依据和制度方案。在两岸分治的半个多世纪中,我们采取的策略一直是“你打你的,我打我的”,但是简单否定“台独”立场并不能从根本上动摇“台独”的社会基础,也未必能获得国际主流舆论的认同。“台独”势力的政治基础是台湾地区民主自治的需要;我们不需要也不可能回避这个核心问题。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采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将我们对待台湾问题的法理建立在受到普遍承认的民主理论基础上,用两岸人民为后盾的大民主击溃封闭、狭隘的本土民族主义主张,进而挫败“台独”势力的政治图谋。 笔者认为,台湾地区显然不具有行使制宪权的主权,因而“第二共和宪法草案”是违宪无效的。这个结论是建立在台湾主权属于中国的基本前提之上:如果台湾从一开始没有独立的主权,如果台湾主权隶属于中国,那么只有这个国家的全体国民才有制宪权。如果台湾单方面制定宪法,只可能产生以下两个结论之一:如果它是代表整个中国制宪,那么由于台湾不具备制宪主体的资格,因而所制定的“宪法”必然是无效的;[2] 如果它只是代表台湾人民制宪,那么这就等于是宣示台湾的主权独立,从而构成“台独”分裂行为。显然,这两种结论的哪一种都是不可接受的。 但是简单否定“第二共和”或同样性质的提案,并不能解决台湾自治面临的法理困境,而这种困境也正是“台独”主张获得社会支持的基础;要使台湾人民远离“台独”,必须帮助台湾满足民主自治的正当需要。由于主权和治权的割裂,在台湾实施的民国宪法不可能获得正当修宪主体的修改,导致许多宪法规定可能不适合台湾自治的需要。事实上,无论台湾哪个政党上台执政,都面临着统一和自治之间的潜在冲突。要在坚持“一中”原则的前提下破解这个困局,只有允许台湾地区制定一部“台湾地区基本法”,以顺应台湾地区民主自治的需求,同时“冻结”民国宪法中不涉及国家主权的与之冲突的条文。在此基础上,本文最后论述了若干政策建议和主张。总的来说,笔者建议中央对台政策从政府中心主义向选民中心主义转移,更多地考虑对台政策对台湾选民的影响并争取大多数选民的认同和支持。 二、通过自治遏制“台独” 既然简单否定“第二共和宪法”的合法性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台湾问题,我们需要从制度层面上考虑消解“台独”势力的宪政机制。台湾自治依然面临着1949年以来的困境,而正是这种困境为“台独”运动提供了社会支持。综观李登辉等人的“台独”言论,台湾制宪的基本理由就是台湾的民主和法治——现行宪法不符合台湾人民的需要,因而必须制定一部新宪法;否则,台湾如何实行自治?如何保证当地实施的法律制度符合当地人民的需要?这些理由看上去是完全正当的,否定这些理由很自然被认为是对台湾民主和法治的压制,从而导致更加强烈的反抗心态。然而,“台独”的逻辑其实是不成立的,因为它故意将地方自治和国家主权混为一谈,千方百计从台湾自治的需要中引申出台湾独立的主张,而自治显然不等于独立。因此,我们只需要将地方自治的正当要求和“台独”区分开来,在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允许充分的民主自治,“台独”的逻辑就不功自破,“台独”主张也将对大多数民众失去诱惑力;反之,如果我们不能充分理解台湾自治的需要并提出适当的制度方案作为回应,那么很可能会产生“物极必反”的后果,让台湾民众对大陆政府产生反感情绪,使“台独”吸引更多的选民,而台湾本地反对“台独”的力量则将失去凝聚力和号召力。 笔者认为,大陆方面需要体谅台湾自治的难处,并在保证主权完整的前提下积极帮助台湾地区实现自治,至少是主动认可我们能够接受的制度改革。在和平统一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可能在相当长时期内尚不具备的情况下,这似乎是惟一合理的选择。只有在两岸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的基础上,两岸关系才可能进入良性互动,两岸的和平稳定才可能获得制度性保障。我们应该想台湾人所想、急台湾人所急,帮助台湾地区破解在民主和法治进程中遇到的难题,帮助台湾人民区分自治和“台独”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主张。这要求我们允许台湾事实上冻结目前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并制定一部《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基本法》。这样,台湾可以制定一部“合时、合身、合用的基本法”,但是它没有权力也没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宪法。这种制度方案既化解了台湾自治的困局,又坚持了“一个中国”的基本主张,因而为两岸的建设性合作提供了一个契机。[3] 1. 台湾自治的困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