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统一与自治—反分裂的宪法机制(5)

时间:2012-12-13 16:0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因此,我们需要更多地认识台湾并调整自己的思路。1987年以后,台湾开始实践民主政治的游戏规则。当然,政治游戏难免受到少数人的利用和操纵,但是台湾的任何政客都绝对不敢轻视选民的意见,否则必然在选票箱前一败

  因此,我们需要更多地认识台湾并调整自己的思路。1987年以后,台湾开始实践民主政治的游戏规则。当然,政治游戏难免受到少数人的利用和操纵,但是台湾的任何政客都绝对不敢轻视选民的意见,否则必然在选票箱前一败涂地。[25] 事实上,从“台独”党纲到制宪公投,民进党一直在打民意牌。最近,国民党为了“选战”提出了“台湾为主”的口号,甚至也提出了自己版本的“公投入联”主张,其目的无非是争取尽可能多的岛内选民支持,因而同样也是在打民意牌。[26] 我们无可回避,只有针锋相对地打这张牌,因为如果我们输了台湾的民意,那么也就失去了台湾;相反,如果我们赢得了台湾的民意,通过台湾选民在选票箱前挫败“台独”势力,那么“台独”主张也就不攻自破了;如果未来台湾多数民意赞成统一,那么两岸和平统一就是一件顺水推舟、水到渠成的事情。

  当然,台湾政治局势是错综复杂的,只经历了20年转型过程的台湾民众也未必具有成熟的民主素质,容易受到政治宣传的诱惑和蒙骗。例如大多数台湾民众并不支持“台独”,但是最近不止一家机构的抽样调查显示,大多数民众支持以台湾名义申请加入联合国,而这种行为在本质上就是“台独”立场的一种宣示。[27] 在煽动起来的民意基础上,民进党积极筹备“公投绑大选”,力图将2008年选举和台湾申请加入联合国的公投捆绑在一起。[28] 虽然这一举动在国际上是完全徒劳的,但是它有助于在台湾岛内进一步为“台独”造势。然而,2008年的台湾大选结果已经充分证明,台湾地区的多数民意还是理性和可靠的,足以抵制“台独”的诱惑。无论是民进党的“入联公投”还是国民党的“返联公投”,都因不足法定人数而流产,而这正说明台湾多数民意是值得信任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无论哪个政党上台执政,关键还是在于我们必须让台湾民众看到,在这场两岸关系的世纪博弈中,合作和对话为台湾的政治未来提供了一个光明的愿景;如果我们不能让台湾人民看到并接受这个愿景,那么可以预料的是,许多人将在自认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选择“台独”,即便这是一条死路(见图1)。既然要尽全力和平解决台湾问题,那么我们的唯一希望就在于让自己的对台政策和主张获得大多数台湾选民的认同。台湾的前途最终确实是由台湾人民自己决定的,他们是战胜“台独”的力量源泉。我们所要做的,只是通过理性的对台政策正确引导这种力量。在这个意义上,台湾自治是遏制“台独”的安全阀,也是两岸和平的制度保障。

  (来源:中国宪政网)

  注释:

  [1] “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马英九获胜”,《南方都市报》2008年3月23日。

  [2] 当然,根据西耶斯对“国民”这一关键概念的原始定义,国民“是生活在共同的法律之下并由同一个立法机构所代表的人民之联合体”。由此看来,似乎台湾地区的人民也可以构成独立制宪的“国民”,因为他们生活在“共同的法律之下”,而且统治台湾的立法机构(立法院)和大陆是分离的。但是正如台湾学者指出,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预设了民族的同一性,而台湾社会本身对于国家和民族认同这一关键问题产生了根本分裂,2004年的大选结果也表明台湾已经进入了一种“分裂社会”甚至“分裂民族”状态,因而并不具备独立制宪的条件。参见肖高彦:“西耶斯的制宪权概念——一个政治理论的分析”,《公法学与政治理论——吴庚大法官荣退论文集》,台北:元照出版社2004年版,第84、109-110页。

  [3] 关于大陆制度和政策对台湾统独民意走向所产生的关键影响,参见郑安国:“两岸统独或制度之争的拔河”,《中国时报》2000年9月7日,第15版。

  [4] 有人认为,即使不修改宪法本文,也可以通过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的释宪方式解决两岸分治所造成的宪法局部适用。参见陈沧海:《宪政改革与政治权力——九七宪改的例证》,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6-18页。虽然大法官会议的解释能解决适用范围问题,但仍然无法解决修宪主体正当性问题。

  [5] 薛化元:“战后台湾修宪、制宪争议于国家认同:一个历史的探讨”,《台湾新宪法》,第73页。

  [6]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1号解释,1954年1月29日。

  [7]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1号解释,1954年9月23日。

  [8]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261号解释,1990年6月 21日。

  [9] 另一方面,这个名称比“中华民国基本法”更妥当,因为“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基本法”不仅更明确地表示这部法律仅适用于台湾地区,而且明确表明台湾地区和中华民国之间的从属关系。事实上,某些法律界人士早已提出制定具有“台独”倾向的“中华民国基本法”,其理论依据就是“中华民国是台湾”。例如一种观点认为,中华民国宪法制定于大陆,未获得台湾人民的同意,因而不具备正当性。但是1991年12月,第二届国大代表在本土产生,是台湾人民行使制宪权的第一步。后来对宪法进行了历次增修,虽然名称仍然是“中华民国宪法”,但是实质上是台湾人民基于国民制宪权委托国大制定的一部台湾宪法。到1997年,六次修宪都是台湾的中华民国宪法之修改。参见陈慈阳:“台湾新宪法:制宪乎?修宪乎?从制宪权理论谈起”,《台湾新宪法》,第144-170页。

  同理,“中华民国(台湾)基本法”也是不能接受的,因为这个名称不仅没有解决“中华民国基本法”所呈现的问题,而且还将“中华民国”和“台湾”等同起来,实际上就是“中华民国是台湾”的表述方式。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