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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与自治—反分裂的宪法机制(6)

时间:2012-12-13 16:0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10] 有关主权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还是会产生法律效力,例如在2000年的一个判例中,被告涉嫌从大陆多次输入、贩卖和转让禁药,结果被台北地方法院按最重的输入禁药罪判处7个月的徒刑和6万新台币罚款。但在上诉过程中

  [10] 有关主权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还是会产生法律效力,例如在2000年的一个判例中,被告涉嫌从大陆多次输入、贩卖和转让禁药,结果被台北地方法院按最重的输入禁药罪判处7个月的徒刑和6万新台币罚款。但在上诉过程中,高等法院认为大陆仍属于“中华民国领土”,因而从大陆运输禁药入台不能被界定为“自国外运输进入”,从而不构成输入禁药罪,最后按较轻的贩卖禁药罪判处2个月徒刑。判决书指出,大陆领土仍属于中国“固有疆域”,其上的人民仍然是构成中华民国的人民,并不因为领土的一部分出于某种事实上的原因暂时未能发挥作用而有所改变。参见吴琼恩:《台湾命运与中国前途》,台北:海峡学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85-88页。

  [11] 事实上,我们的“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总理”等职位目前也同样不适用于台湾地区。根据宪法规定,这些职位都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而虽然全国人大也包括台湾籍代表,目前这些代表不可能真正由台湾选民选举产生,因而台湾实际上不可能有效参与国家领导人的选举。根据民主的一般原则,台湾并不接受这些没有经过当地选民选举而产生的国家领导人的统治。只不过由于大陆比台湾大得多,这个问题没有引起足够注意而已。

  [12] 高格孚:“从国界的角度看台湾制宪的争论”,《台湾新宪法》,第186页。

  [13] 当时海基会的表述为:“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海协会的回应为:“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的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由此可见,双方的意思还是相当接近的,而“一中各表”似乎确实代表了双方达成的一种口头共识,参见高孔廉:“没有九二共识,何来九三辜汪会?”,《联合报》2000年10月22日;李庆平:“九二共识细说从头”,《中央日报》2001年8月31日,第7版;苏起:“‘一个中国、各自表述’的共识(意义与贡献)”,《中央日报》2002年11月5日,第4版。事实上,即使是吕秀莲也承认“共识”之存在,但她认为大陆方面“垄断了一个中国的见其”九二共识的‘真相’与‘假相’“,《自由时报》2001年11月11日,第2版。当然,”各自表述“并非是没有限度的,例如李鸿禧等人认为”一个中国“是否包括台湾在内也可以有各自立场,见”‘一个中国各自表述’是最后底线“,《自立晚报》2000年6月28日,第2版;林浊水:”一中各自表述,伤及台湾利益“,《台湾日报》2000年6月30日,第9版。这显然是不能接受的。

  [14] 事实上,即便是民进党继续执政,如果该党确实能践行“宪法一中”(“中华民国宪法架构下的一个中国”)理论,那么结果也和国民党所坚持的“一中各表”相差不远,见许文彬:“盼宪法一中论解冻两岸冰霜”,《台湾日报》2001年7月24日,第5版:“‘宪法一中’不是‘意识形态’”,《联合报》社论,2001年7月24日,第2版。从2007年5月民进党立委初选的情况来看,党内的“新潮流系”等“台独”基本教义派全面失利,由此可见民进党内部可能也正在经历一个理性化转变。如果台湾民意的关注焦点普遍从统独问题转向经济和民生等现实问题,那么在选举的压力下,民进党的主流将不得不放弃“台独”这张政治王牌,朝着更为务实的方向转变。

  [15] 大陆方面曾主张对台实行和港澳类似的“一国两制”,一度引起台湾方面普遍的反感和抵触。由于台湾的情况和港澳存在本质区别,因而不宜简单套用“一国两制”的现行框架,但是可以承认“一国两治”的长期现实。参见吴琼恩:《台湾命运与中国前途》,台北:海峡学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71-78页。

  [16] 当然,如何在坚持“一中”原则下界定《中华民国宪法》的地位及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间的关系?“一中各表”或“宪法一中”理论中有哪些值得肯定的主张?这些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

  [17] 例如2007年6月,哥斯达黎加“倒戈”与大陆建交对于大陆的国际地位来说并不那么举足轻重,但是在只剩下20多个“邦交国”的台湾就引起了轩然大波。从两岸关系来看,这种外交运作是得不偿失的。

  [18] 例如世界卫生组织(WHO)是一个非政治性机构,但是作为联合国的一个特别机构,目前只有具备主权地位的国家才能加入。这样对于台湾地区的防疫显然是不利的,也很容易成为“台独”势力进一步伤害两岸感情、制造两岸对立、加剧两岸分裂的口实。这类问题需要一种变通的处理方式,可以考虑适当放宽非政治性国际组织的进入门槛,允许台湾作为一个非政治性实体加入。在台湾方面具有诚意(确实是为了“台独”之外的正当目的)的前提下,两岸可以通过谈判确定台湾以什么名义加入,最终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马英九上台后已表示,台湾准备和奥运一样以“中华台北”的名义申请加入世卫组织。(参见《中国时报》2008年6月2日报道)这个名称具有相当大的弹性,没有任何“台独”嫌疑,而且以前也曾为大陆方面所接受。

  [19] “台湾加入世卫组织会有办法解决”,《齐鲁晚报》2008年5月29日。

  [20] 笔者在“欧美国家反分裂理论与实践的比较研究”课题中已对这个问题有比较充分的论述,在此不赘述。

  [21] 例如见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独立问题,参见同上,尤其是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对魁北克分离问题的决定:Reference Re Succession of Quebec,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1998] 2 S.C.R. 217.

  [22] 这里的“官方”是指政府按照宪法程序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而不是任何政党的宣言或纲领,执政党也不例外。根据党政分离原则,执政党采取的措施并不具有官方的法律效力。对于执政党或领导人个人的“台独”言论(例如目前民进党正在酝酿推动的“正常国家决议文”),我们可以表示关注甚至谴责,但是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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