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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与自治—反分裂的宪法机制(3)

时间:2012-12-13 16:0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应该坚持台湾基本法的名称必须冠以中华民国,以排除台独的嫌疑。[9] 换言之,这部法律仍然是《中华民国宪法》所特别授权制定的基本法;在某种意义上,它和民国宪法之间的关系犹如港澳基本法和《中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应该坚持台湾基本法的名称必须冠以“中华民国”,以排除“台独”的嫌疑。[9] 换言之,这部法律仍然是《中华民国宪法》所特别授权制定的基本法;在某种意义上,它和民国宪法之间的关系犹如港澳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间的关系。港澳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别授权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法律,而这部法律规定在港澳实施和宪法规定(在内地实施)不同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将港澳基本法理解为在港澳地区“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转而实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样的,台湾基本法也可以“冻结”民国宪法规定中与之抵触的规定,转而在台湾地区实施基本法;当然,这部法律无权“冻结”或以任何形式更改其无权涉及的事项,也就是国家主权问题。

  这种制度安排兼顾了台湾的地方自治和中国的国家统一两种不同需要,因而比较合理地解决了台湾自治长期面临的困境。当然,任何安排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台湾基本法也不例外。它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民国宪法的地位问题:虽然港澳基本法在港澳地区“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是这部宪法仍在内地实施,因而仍然是完全有效的宪法;与此不同的是,如果在台湾“冻结”《中华民国宪法》,那么这部宪法除了主权和领土部分之外几乎完全失去了适用的土壤和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它还是不是一部有效的宪法?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台湾,大陆方面不需要太介意;如果台湾接受并通过了基本法,那么大陆并没有什么理由反对。对于台湾来说,民国宪法至少在名义上还是一部有效的宪法,因为它规定了制宪权力的来源和主权范围(全体国民),包括基本法在内的所有法律都是在民国宪法的框架下制定的。[10]

  第二,也是更实质性的,台湾基本法所规定的其实并非只是台湾地区的政府组织形式,而是包括“中央政府”的组织形式。这是和港澳基本法的另一个不同之处,因为港澳基本法只是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组织,当然不可能涉及中央政府的组织形式。照理说,台湾基本法也应该限于规定台湾地区的政府机构,也就是其管辖范围内的省、县和乡镇,因而基本法所应该“虚化”的不是省级政府,而是“中央政府”。但是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主张目前不可能被国民党和民进党所接受,因为两党都坚持台湾和大陆应该平等对话,自然不愿意主动“矮化”台湾的地位;更何况民进党中相当一部分人还在梦想“台独”,当然不会放弃“中央”的名号。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并非那么重要:“总统”或“省长”只是一个名号问题,其实质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在这个意义上,台湾方面在“九二共识”中主张的“一个中国、各自表述”或许有所帮助。[11] 在目前两岸关系不可能彻底正常化的情况下,这类问题或许是我们不得不容忍的,只有留待未来双方通过谈判、协商加以解决。如果将来有条件实现和平统一,那么台湾基本法可以在修改若干名称后继续适用。

  三、走向选民中心主义

  本文的中心思想是通过台湾自治遏制“台独”。在历史上,“台独”势力是从反抗国民党专制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是台湾政治民主化的一个副产品,而“台独”论者也正是利用台湾自治的需要推销“台独”主张。我们只有将台湾自治的客观需要和别有用心的“台独”主张区分开来,并正面回应台湾自治的难题,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台独”势力的发展。归根结底,“台独”只有依靠台湾人民的自觉抵制才能得到根本遏制;如果台湾大多数人都站到“台独”一边,那么剩下的就只有战争一条路可走,而这是和中央长期贯彻的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宗旨相抵触的。要争取大多数台湾人民的支持,就必须让我们处理台湾问题的方式获得他们的认同。既然民主和法治是两岸人民共同追求的基本价值,我们理应最大程度地理解和顺应台湾民主自治的基本要求。

  这是为什么我们应当允许台湾制定一部适合自己需要的基本法。笔者认为,中央在处理台湾问题上需要一个长远的宪政方案(至少是一个大致的轮廓),既能满足台湾地区自治的需要,也能有效维持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待时机成熟再完成统一大业,而在不违背“一中”原则的大前提下,《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基本法》就是能兼顾不同需要的制度方案。

  笔者以下简要论述三个与此相关的问题,作为落实台湾基本法的制度安排的政策建议。总的来说,笔者建议中央对台政策从政府中心主义走向选民中心主义。台湾政治并不是完全由台湾当局决定的,而是受到选民意向的根本制约。如果我们的对台政策获得了大多数台湾选民的认同,那么无论哪个政党上台,台湾当局都不得不顺应民意;相反,如果对台政策失去了台湾民意,那么“台独”势力就大有文章可做。因此,中央今后应更多地从台湾选民出发,更多地考虑对台政策在台湾民众中间的影响和形象,保证对台政策获得大多数选民的认同和支持。

  1. 合法性定位

  由于台湾基本法是在《中华民国宪法》特别授权下制定的一部法律,对这部法律的肯定或默许预设了对台湾当局长期统治的事实合法性的某种承认。自从1949年以来,两岸一直处于紧张的对立关系,但是随着两岸关系的和解,两岸交流总的来说不断增长,双方都应该开始重新认识对方的法律地位。在台湾方面,当局于1991年5月终止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1992年2月通过了《国家统一纲领》(当然后来又被陈水扁废除),1994年7月发布了《两岸关系白皮书》,承认大陆合法政权的存在。在1990年代,台湾行政院陆委会认为两岸关系是主权共享、治权分属。这种看法基本上符合“一中”原则,但是大陆方面似乎一直没有予以明确的正面回应。[12]

  我们认为,现在是对台湾政权的事实存在适度调整定位的时候了。这是一个和解的时代,而和解要求相互承认、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事实上,1992年开始的两岸和谈本身就是建立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九二共识”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因为它既坚持了“一中”原则,又允许双方以不同方式理解和表达“一个中国”的涵义。[13] 虽然后来遭到陈水扁当局的背离和破坏,“九二共识”仍然为两岸关系的正常化提供了难得的契机,而且从2008年台湾大选的结果来看,国民党已经同时控制了行政和立法两个部门,因而新一届台湾政府回归“九二共识”的可能性还是相当大的,[14] 因而大陆应予以适当的肯定和回应。我们早先已经表示国共两党可以进行“对等谈判”,但在台湾地区完成“二次政党轮替”之后,这种“对等”关系不应局限于两个政党之间,而是应该适用于两岸政府,因为只有两岸的政府才具有代表两岸进行对等谈判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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