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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具体到刑事领域对刑罚权的控制上,存在这样的误区,即仅仅认为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就可以控制刑罚权,而很好从宪法的角度去考虑。固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刑罚权的控制的作用是不用质疑的,但是诸如刑罚权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刑罚权的归属、刑罚权与人权的关系、刑罚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刑罚权的内部分工等问题,很难从刑事法律内部找到答案,只用运用宪法的理念,从宪政的高度去把我和分析相关问题,才能得到问题的答案。
通过对刑法分论涉及到几个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在目前我国的刑法规定的刑罚权过大,宪法的控权和规范功能几乎无法对刑法进行有效地制约和控制。进而宪法的法治、人权保障功能无法在刑法中得到有效地贯彻和落实,使得刑事司法中存在大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损害了法治的明确、肯定、安全的要求。由于宪法一直被作为政治性的根本大法,无法在司法实践中被适用,制约了宪法对刑事领域的违宪和侵犯人权的纠正和补救功能的发挥。按照现代法治和宪政的要求,刑事法治要以宪法作为基础,刑事法治必然要与宪政的精义相契合,而不能与宪政精神相背离和冲突,否则,刑事法治将毫无意义可言。刑法的整体目的要与宪法相符合,对宪法目的有服从、体现和保障实现的义务。因此,刑法(包括定罪和量刑也即刑事立法和刑罚权)必须要受到宪法的规制,这样才能更好实现人的自由和保障公民权利。
具体到结合刑法分则涉及到的一些典型问题,笔者在上文中作了粗略的分析和评论,下面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应对和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第一,全面地、系统地把刑法的基本原则或其他重要内容纳入宪法的规范范围。根据我们前面的研究,具体需要把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功能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罪责原则、刑法谦抑原则、避免设定不人道的、残酷的刑罚、限制死刑等和国际刑法的内容宪法化。 [36]
以学者们研究较多的罪行法定原则入宪的问题为例,探讨刑法原则宪法化对于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对刑法控制和制约的重要意义。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各国的通例,并且也被大多数国家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予以确认。如在美国,运用正当程序中隐含的罪刑法定对刑法进行限制。正当程序条款,首先是实质性限制,它限制立法机关制定刑事法律的权力;其次是程序性限制,它涉及刑事法律的形式和语言。现在正当程序条款的内容已远远超出它的表面意义。《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2款也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意大利宪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如果不是根据行为实施前生效的法律,不得对任何人进行处罚。”另外,罪刑法定原则还被写进了国际条约,得到了国际法的承认。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适用的法律规定”。《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款也作了几乎完全相同的规定。 [37]
各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都是为了防止罪刑擅断,使人民免受不可预测的刑罚惩罚,从而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原则也为国家条约确认,强调了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刑罚。如果没有罪刑法定原则,人民就不可能享有人权,故罪刑法定原则是人权的最有力保障。 [38]因此,将罪刑法定原则载入宪法,可以为刑法提供更加明确的宪政基础,在宪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表明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具有刑法价值,而且具有宪法价值。罪刑法定原则的入宪对于限制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具体说来,将罪刑法定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强调刑事法律的专属主义,刑法的明确性,禁止制定事后法,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禁止类推,进而规范和控制我国刑法中的空白罪状与口袋条款。 [39]
第二,扩大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刑罚权的界限,刑罚权不得加以侵犯。世界上实行法治的民主宪政国家大都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高度重视,对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比如在美国,公民行使宪法保护的权利是不能被定罪的,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规定了大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对刑事立法权进行制约。美国《宪法》对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完全是以禁止性规范对刑法进行限制的。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了“禁止剥夺公权法案”和禁止事后法,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一13条规定一系列宪法权利:禁止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集会请愿自由,禁止剥夺公民备带武器以自卫的权利等。
我国宪法无法发挥对刑罚权的控制和制约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太少,相反规定了很多社会和经济性的权利,导致对基本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不力。加强宪法对刑法的控制和制约,要求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高度重视,要求宪法详尽、完备地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对刑法进行有效地完备的制约。宪法应当参照和借鉴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接轨,将上述宣言和公约中对公民基本权利内容的一些规定纳入我国宪法,以完善我国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公民权利体系,使得公民的各项权利得以细化和明确,这样就形成了巨大、严密宪法权利的保护网,通过宪法的司法化和违宪审查制度,就可以发挥这些宪法性权利对刑事立法、司法的控制和制约功能。 [40]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