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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的分析,对本案中赵某的行为的定性是可以说是尘埃落定了。下面我们将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归纳,力争将对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的性质做一个较为全面的整理。对于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的定性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被帮助者对帮助者的行为有认识,则帮助者和被帮助者构成共同犯罪。2、若帮助者的行为除了构成共同犯罪以外还触犯了其他罪名,即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则应以想象竞合犯处理,从一重处罚。3、虽然帮助者对被帮助的行为是有认识的,但如果刑法分则中对被帮助者的行为的定性有特别规定,则应按照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处理,不再认定为共同犯罪。4、若被帮助者对帮助者的行为没有认识,则帮助者的行为只构成片面共犯,对帮助者以共同犯罪处罚,对被帮助者以单独犯罪处罚。最后,事后的帮助行为若事前没有通谋,严格来讲不能理解为对他人犯罪行为的帮助,而只是对犯罪分子本身的帮助,不构成共同犯罪。当然,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除了我上面提到的情形还存在着其他的情况,比如,何种程度的帮助行为才构成犯罪,是不是任何对犯罪行为有所帮助的行为就应该对其定罪处罚,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因为这个问题涉及的是一个什么时候构成犯罪,什么时候不构成犯罪的问题,牵涉到罪与非罪的认定的问题,这个问题比较的深刻,而且是一个共性的问题,不是帮助行为所独有的,所以在本文中作者就不再单独讨论了。
[1] 邾茂林《片面共犯初探》载“法律教育网”登陆时间2008年8月2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