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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离婚”之后(2)

时间:2012-02-22 09:56来源: 作者: 点击:
——兼议侵害人身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范围 “按照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因侵权致人损害,损害后果包括两种形态:财产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前者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
——兼议侵害人身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范围 “按照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因侵权致人损害,损害后果包括两种形态:财产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前者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①

 

其实,稍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199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1次会议通过,最高法院法发[1992]16号,自1992年7月1日起试行)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及标准⑥,已经奠定了十余年后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两金”的法律性质的初型,即对残疾者、死者应当赔偿收入(财产性)损失,并且规定“安抚费,是指对受伤致残者或者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可按伤势轻重、伤痛情况、残废程度,并考虑其年龄、职业等因素作一次性的赔付”,并未规定对精神损失补偿的“安抚费”具体的计算标准,只规定了可以参考的情节等“参数”,符合精神损失不可“金钱”等价计量的法律精神。

 

(三)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订婚”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第32条规定了应赔偿死者的亲属的抚恤费。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受害人死亡的,侵害人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⑦。

 

该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规定“抚恤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给将“死亡赔偿金‘许配’给精神损害”的观点留下了空间。

 

国家立法首次使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两概念的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⑧。尽管“消法”没有具体规定“两金”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但是不失其属于对收入损失赔偿的法律属性。第一,“两金”与其他财产性损失并列规定在一个层次上;第二,在当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中,一般仍局限在人格权范围,“消法”扩大到人身自由权,这从该法又在“第43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给予规定的逻辑结构可以得到相应的证明。不过,认为《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两金”的法律性质系“精神损害抚慰金”观点的人,论证的依据是:立法中“两金”赔偿的法理为“继承丧失”模式中的“扶养丧失说”, “‘扶养丧失’是指因受害人死亡,死者亲属丧失了原有扶养费供给来源,并支出丧葬费,对其财产损失(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死亡赔偿金)应予赔偿。我国有关立法属于‘扶养丧失’的损失赔偿类型,故“死亡赔偿金”应理解为精神损害抚慰金”⑨。其实,其所举的规定了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仍至残疾赔偿金的几部法律、法规中,无不在规定赔偿“两金”或死亡补偿费之外,还应当赔偿死者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亲属支出的丧葬费。 “扶养丧失说”与是其论据相矛盾的,不成立的。

 

有此认识,并逐步渗入到司法审判实践中,国家立法中“两金”本与“精神损害”没有关系,却硬被拉郎配,使“两金”与“精神损害”订了姻亲。

 

(四)揭开“两金”的面纱——明晰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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