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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离婚”之后(7)

时间:2012-02-22 09:56来源: 作者: 点击:
——兼议侵害人身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范围 “按照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因侵权致人损害,损害后果包括两种形态:财产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前者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
——兼议侵害人身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范围 “按照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因侵权致人损害,损害后果包括两种形态:财产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前者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①

⑦《产品质量法》(修订前)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产品质量法》(修订后)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该条规定是为了与现行的有关民事特别法和行政法规等相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均属《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抚恤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死亡补偿费”,与“死亡赔偿金”名称不同,但具有同一性质,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指出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以及《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属于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相同,而与该法中的“残疾赔偿金”不能作同一解释。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逸失利益的赔偿,因而性质上仍属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但对逸失利益的赔偿有两种立法模式,即对继承丧失的赔偿与对扶养丧失的赔偿。前者指因受害人死亡,造成其在正常生存情况下余命年限内的收人损失,该收入损失扣除其个人生活费用,其余部分属于其继承人应得的财产利益,“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这部分利益的赔偿。“扶养丧失”则是指因受害人死亡,死者亲属丧失了原有扶养费供给来源,并支出丧葬费,对其财产损失(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死亡赔偿金)应予赔偿。我国有关立法属于“扶养丧失”的损失赔偿类型,故“死亡赔偿金”应理解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⑩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答记者问》:……非财产损害即精神损害,立法上称为“死亡补偿费”或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据此被认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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