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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时间:2012-08-22 08:15来源:侯昭阳 作者:茶韵 点击:
闽政[1996]39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国务院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

闽政[1996]39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国务院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落实两项根本性措施

我省环境保护的总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力争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势头得到基本控制;福州、厦门、沿海城市和旅游城市的环境质量应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它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闽江水体大部分滥测断面达到00类以上水质标准,木兰溪、天一江、晋江和主要港湾水质有所改善;到2010年,基本改变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城乡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主要河流水体基本变清,近海海域水质达到海洋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环境和资源保护进入全国中上游水平。

要抓好两项根本性措施的落实:一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995年的水平上。要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二是要认真制订并组织实施"福建省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重点解决严重污染环境的大问题,使我省的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

  地(市)、县(区)要根据上述目标,制订本辖区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措施和实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落实政府职能,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

  环境保护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指导方针。在制订重大政策、规划和确定重大项目时,坚持"发展服从保护"的原则,从促进发展影响评价,并提出相应对策。要尽快制定《福建二十一世纪议程》。

  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及时听取环境保护工作的汇报,研究和解决环境保护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地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政监察部门要按照本身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保法规的工作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并就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三、抓住重点,认真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保护好生活饮用水源;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严格管理。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污染物排总量控制。在开展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同时,积极治理木兰溪,天一江和晋江等河流,以及主要港湾的水污染。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小型备用电源和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控制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加重的趋势。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全省境内超标排污的机动车辆必须立即整治,责成省环保局会同公安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继续深入开展城市和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城市"四害"(即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九五"期间,要着重解决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绿化、噪声扰民等问题,推广洁净燃料,提高城镇燃气化率。要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加强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的环境管理,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发展和引进无污染或少污染的产业,相对集中开发建设,责成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就加强我省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环境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在环境工作上,要抓重点、打大仗、办实事、求实效。"九五"期间,省政府重点抓闽江流域水环境、建筑陶瓷烟尘、制鞋业有机废气和水泥业粉尘等四项污染治理工程。各级政府也应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治理项目,落实目标、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投入、落实进度,巩固成果,抓出成效。

  四、严格把关,切实控制新污染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必须确保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把环境容量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技术改造项目和在污染严重的地区都应实行"以新带老",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负全部责任。各级计划、经留、建设、工商、土地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项目审批、登记、用地、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关。

  各级政府的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擅自批准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仙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对验收时达标,但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同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各级环境保护、外经贸和海关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严格把住进口关,坚决禁止境外废物在我省倾倒、堆放、处置和"生活垃圾"向我省转移。国内废物需要跨省贮存和处置的,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违反规定擅自批准、验放和进口废物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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