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团队评析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2-09-01 23:41来源:小雅九如 作者:媛媛的油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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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0年5月23日,本市有关部门召开关于华生经贸大厦托盘续建问题的协调意见,会上主要研究解决华生大厦托盘续建问题,最后会议议定了一些意见,其中第五条为由普陀区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认定华生经贸大厦为空置商品房并享受相应的减免。 2001年5月16
基本案情:2000年5月23日,本市有关部门召开关于华生经贸大厦托盘续建问题的协调意见,会上主要研究解决华生大厦托盘续建问题,最后会议议定了一些意见,其中第五条为由普陀区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认定华生经贸大厦为空置商品房并享受相应的减免。 2001年5月16日,华生公司与和达公司签订《华生经贸大厦托盘续建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华生公司建造的华生经贸大厦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陕西北路1622号,华生公司同意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和市府华生经贸大厦复工建设协调会议的精神(市府1998、2000年两次协调会),转由和达公司按签约日建筑安装工程现状托盘续建“华生经贸大厦”,并负责续建工程建设所有工作内容。华生公司负责办理和达公司托盘续建“华生经贸大厦”的相关手续(土地证、房屋、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转让的有关批文等)。和达公司负责将该大厦工程等到全部交付竣工使用,华生公司应得面积37,000平方米,和达公司应得房屋建筑面积36,238.70平方米,双方所得均是产权房,相应税费各自受理。该大厦原在此期间的工程应由华生公司负责并与施工单位结算,债权、债务(除双方约定外)由华生公司负责。续建工程所需一切费用,均由和达公司承担(约9,000万元)。其中包括施工费、材料费、应付未付配套费、设备采购费等(详见附表三华生经贸大厦续建工程所需资金概算表、支付清单各一份)。和达公司对华生公司在华生经贸大厦建设期间,对外所签订的各种未履行完的订货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等予以确认,并受之约束。和达公司补偿华生公司对华生经贸大厦工程前期投入等费用,应付资金共3,870万元整。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5天内和达公司向华生公司给予定金270万元。签约后十日内和达公司支付华生公司1,000万元整,由华生公司协调和达公司同五建的谈判,和达公司同施工方签订合同时,和达公司支付1,000万元整。续建工程开工日起的二个月内,和达公司应向华生公司支付1,000万元整。在华生经贸大厦后一周内,和达公司应将剩余的600万元向华生公司全部付清。上述项目双方共同办理,各承担50%。该份合同由上海通鸿实业有限公司担保等条款。 上述协议签订后,和达公司开始续建,并陆续支付给华生公司1,170万元前期工程补偿款及相应金320万元。该项目于2002年12月由和达公司续建完成,并取得了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华生公司与和达公司亦各自分得了协议约定的房屋。 2001年8月20日,和达公司与华生公司向普陀区税务局提出申请“关于减免华生经贸大厦建设项目有关税收”的报告,报告中要求按照市政府在2000年5月协调会的意见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政策。同年8月24日,双方填写了华生经贸大厦“空置商办楼”申请认定表。同年9月6日,局普陀分局发出通知书致华生公司,认为对华生公司申请空置商品房事项不予认定。同年10月12日,华生公司又向上海市住宅发展局提交《关于请求免去华生经贸大厦住宅部分的市政大配套费和认定该大厦为空置商品房的请示》,之后,相关部门也未予华生经贸大厦享受空置房政策。另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第二税务所出具证明,认为和达公司对其所得的房屋已交税款及附加5,422,874.97元,尚未交税款及附加4,127,133.18元。 双方续建协议附件三“华生经贸大厦续建工程资金概算表”其中配套费用和达公司还需支付1,答辩状格式。085.23万元,而“配套费用欠款未付款明细表”其中第四项“初估外线工程”已付款398.65万元(和达公司支付的3,870万元,包含该笔费用)。2001年8月20日,有关部门退回华生公司上述“初估外线工程”款180万元。 之后,双方为华生经贸大厦减免税事项及上述“初估外线工程”退款等发生争议。2003年1月,和达公司函告华生公司要求其支付有关税费及“初估外线工程”退款等事项。因双方协商不成和达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上海和达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华生经贸大厦相应税款人民币5,422,874.97元,其中50%部分(即人民币2,711,437.48元)由上海华生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 二、上海华生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应承担的钱款给付上海和达置业有限公司; 三、上海华生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人民币180万元返还给上海和达置业有限公司,并支付相应利息(以人民币180万元为本金从2001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上海和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评析: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达公司与华生公司签订的续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现双方争议的上述房屋为享受空置房政策,华生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一节,双方在签订续建协议之前,有关部门为解决华生经贸大厦问题曾有协调会精神,和达公司在此基础上与华生公司签订续建协议,双方续建协议中亦有“华生公司同意按照协调会精神由和达公司续建”这一条款,此条款系双方当事人在续建协议中,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体现。合同中公平原则,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利益大体上平衡,它强调的是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而现由于上述华生经贸大厦最后未享受空置房政策,造成了和达公司义务的负担和风险成本大大增加,形成不合理的分配,也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签约时的本意。从而造成和达公司的经济损失,故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院可参照双方协议中各自得房面积酌定和达公司已付的相应税款,其中50%部分由华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和达公司尚未发生的相关税款,法院不作处理,和达公司可在发生费用后另行解决。对于和达公司主张有关税款的利息损失,和达公司未提供相应的依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华生公司辩称享受空置房政策系政府行为,与其无关,其实答辩状格式。违背了公平原则,与商业道德的要求有悖,故法院不予采信。 另关于“初估外线工程”退还180万元一节,双方在续建协议中,虽约定“原在建工程债权、债务(除双方约定外)由华生公司负责”。但是双方协议及附件中对该配套费未付部分的义务却约定属和达公司,而和达公司补偿给华生公司的前期投入费用中,已包含了华生公司已经支付的配套费用,因此该配套费用的归属系双方当事人另外的约定。根据该另外的约定配套费用未付部分由和达公司支付,已支付部分和达公司亦已全额补偿给华生公司。故现双方争议的180万元退还款,应归和达公司所有,华生公司应返还1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华生公司辩称,退还的配套费用应属原在建工程的债权归华生公司所有,与事实和协议条款不符,法院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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