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的防卫适时,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 防卫过当也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行为,否则不成立防卫过当。在被害人苏某某与徐某在吴的住室打吴,吴打不过他们,离开屋时,二人仍跟着打吴,吴拾根木棍打伤了苏某某头部,经法医鉴定,苏某某的伤为重伤。吴是在自身安全受到来自苏某某与徐某的威胁时,才用木棍打的苏某某,可以说是在苏某某与徐某的不法侵害没有结束之前实施的,所以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 三、被告人的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在苏某某与徐某殴打吴某时,吴某躲避后拾根木棍打伤苏某某,其防卫行为造成苏某某重伤,超过了必要限度。关于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一般以重伤为起点。如果防卫行为造成轻伤,则不认为是防卫过当。因为苏某某与徐某当时并没有拿凶器,只是对被告人拳脚相加,其并没有生命危险,而被告人正值壮年,有一定的防卫能力,其妻又报了警,完全可以采取其它方法还击来保护自己。因此,吴某造成苏某某重伤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的防卫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权的范围 所谓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实施特殊防卫权的条件,即只有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才属于特殊防卫,造成千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实施特殊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还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而且这些犯罪还必须严重危及到了人身安全。否则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仍然属于防卫过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害人的行为不属于这些犯罪行为之列,且被害人的行为,还没有达到严重暴力的程度,被告人用棍致被害人重伤,不属于特殊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五、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为了制止来自被害人苏某某和徐某的不法侵害,对苏某某实施了正当防卫,但是其防卫行为致被害人苏某某重伤,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且其防卫不属于特殊防卫的情况,因此应认定其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在定罪名时以其本身造成的损害性质定罪。被告人吴某的防卫过当行为,造成苏某某重伤,损害了苏某某的身体健康,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即考虑其行为是防卫过当,又考虑到被告人的赔偿情况,故对被告人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