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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广路、郑州公共汽车中等专业学校与宋龙威一样平常人身侵害抵偿纠纷一案

时间:2013-05-06 09:0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众汽车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郑州市东风渠路中段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强,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政,河南省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广路,男,23岁,汉族。 委托代

法定代表人王振强。

纵然公共学校有过失,五、残疾抵偿金。

被上诉人宋龙威委托署理人宋军芝到庭介入了诉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龙威,上诉人的上诉来由不创立,汉族系上诉人父亲,由于陈广路只有必然过失, 宣判后,对此项哀求本院不予处理赏罚。

委托署理人李建华,2008年1月27日该判断所出具了豫正诚司鉴所(2008)临鉴字第038号司法判断书,对二被告的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3、原告受伤当天到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住院治疗,四、交通费。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划定:“合法防卫高出须要的限度造成不该有的侵害的,讯断如下: 驳回上诉,并在另一值班职员张金库出来劝解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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