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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会刑初字第82号被告人王轶群犯存心危险罪、先容卖淫罪一案刑事讯断书

时间:2013-08-11 22:1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轶群,“外号细妹”,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9197010020011,湖南省会同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家住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012号,系武陵城美容美发休闲中心老板。因涉

辩护人通书明, 被告人王轶群及其辩护人通书明对指控提出贰言,用来防身的,尔后,刀刃有两寸来长,数罪并罚,我和刘清等人晚上12时从武陵城A栋606房间出去吃夜宵。

“细妹”在还手打我们时,接着其它两个也就打了起来。

证明王轶群先容他人卖淫,证明冯玲是2009年5月1日开始到会同县城武陵城大旅馆从事卖淫运动的,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到了601房门口。

审 判 长 刘 平 韬 审 判 员 刘 永 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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