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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致死人获轻判刑事案例之一 安清栋

时间:2013-09-07 23:1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被告人张某某系未成年学生,平时在学校表现良好,但由于张某某生性憨厚,身体瘦小,遭到同校学生徐某某等人的不断欺负。在徐某某等数人再一次无端生事,围殴张某某时,一怒之下,张某某出于自保利用手中的水果刀向徐某某等人乱刺,刀尖滑到了徐某某的脖子上
   被告人张某某系未成年学生,平时在学校表现良好,但由于张某某生性憨厚,身体瘦小,遭到同校学生徐某某等人的不断欺负。在徐某某等数人再一次无端生事,围殴张某某时,一怒之下,张某某出于自保利用手中的水果刀向徐某某等人乱刺,刀尖滑到了徐某某的脖子上,导致徐某某大动脉被割断,失血过多而死亡。张某某父亲卖掉家中承包地、借债,总计筹资40多万元向被害人徐某某的家属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由于张某某系未成年学生,无犯罪前科,一审法院综合案件其他事实及情节,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附:
                                 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张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张某某,查阅了案件卷宗,仔细研究了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现根据本案法庭查明的事实,结合案件证据及法律规定,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斟酌考虑为盼: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张某某伤害徐某某的行为应属防卫过当行为,是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行为。
     结合案件的事实及被告人张某某伤害徐某某的过程看:此案的起因是被告人张某某被同校学生景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开某某、徐某某(本案受害人)、宋某某等10人无端挑衅、围打、及逃避不成的情况下,为使自己的身体免遭伤害而出于本能的一种防卫行为。只是这种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受害人徐某某伤害致死的法律后果。但此行为与欲致人重伤及死亡的犯罪心理及犯罪动机及手段有明显的不同。我们看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即可得出此结论:
     景某某的证言:案发当日早晨,景某某与93班同学王某某、宋某某、开某某、董某某、94班徐某某(即本案受害人)、徐某某、宋某某、董某某、尚某某10人去找昨天打过王某某的石某某,目的是要去报复石某某。结果找到了平时与石某某关系好的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同时景某某等人计划好如张某某不说石某某的下落,他们就要打张某某。当景某某这一帮人在学校大灶门等到张某某时,他们呵斥让张某某站下,并问石某某的下落时,张某某从右手袖筒里溜出一把刀,同时又将刀放回了袖筒里。这时尚某某对张某某说“你还拿刀子啊?有球本事你把我戳上一刀”,说着走向张某某让他戳,张某某没敢戳。这时邱某某过来拉张某某走,景某某等人喊着让张某某站下,当其不站下时,景某某等人将张某某围堵在了教学楼下面。堵住张某某时,景某某踢了张某某一脚。这时,徐某某与尚某某上去准备打张某某,张某某拿出刀子在景某某、徐某某、尚某某面前乱戳,结果戳到了徐某某的左面脖子上。
      证人邱某某证言:在案发当日,景某某、开某某、宋某某、徐某某等人追过来把张某某打开了,他们用脚踢拳打张某某,张某某就用一把单刃匕首把徐某某左颈部戳了一刀。
      证人郎某某证言:景某某、徐某某、宋某某对张某某说“以后不准和石某某一起走,碰见的话见一次打一次”。同时证实案发当日,景某某扯住张某某不放,同时抓住张某某在其身上踢了一脚,张某某也还了一脚。这时包括受害人徐某某在内的十几个人将张某某围了起来,张某某拿出的刀子挥开了,景某某躲开了,刀子划到了徐某某的脖子上。
      证人常某某证言:案发当日,当景某某等人抓住张某某时,看到张某某手里拿着水果刀时,常某某对张某某说“还拿着刀刀儿,来把我戳撒”,徐某某也说“来,把我戳撒,戳撒,”张某某咬着牙什么也没说。景某某后来踢了张某某一脚,张某某也还了一脚。接着常某某与徐某某上去打张某某时,张某某用刀乱戳乱划,结果一刀划到了徐某某的左下巴和脖子上。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案发当日,张某某因景某某、徐某某等十人因石某某与王某某的矛盾,只是因为石某某与张某某的关系好而无端迁怒于张某某,而来围堵、厮打张某某,张某某情急之下用口袋里的水果刀乱轮乱划时,水果刀划到了徐某某的脖子上。案件的详细过程与上述证人证言的证词经过也是吻合的。同时案件的其他证人证词也反映基本一致的案件经过及事实。
   从以上证人证词及被告人的供述证实的案件事实经过,我们完全可以看出:张某某与景某某、徐某某等人并无宿怨,而景某某、徐某某等十人只是因为张某某与与他们的好友王某某有矛盾的石某某关系好,而无端迁怒于张某某,凭着人多势重企图用武力使张某某屈服而不敢与石某某来往及显示其威风而去围打张某某。在案发的整个过程中,张某某虽然身上装有水果刀,但一直没有主动拿出了先去伤害别人,即使在被十人围堵的情况下,拿出了水果刀,但又拿了回去,目的应该是很明显的:就是为了吓唬一下围堵的众人,但当景某某、徐某某等人用挑衅性语言刺激及继续围堵及踢打张某某时,张某某迫于无奈,拿出水果刀乱轮乱划时,伤到了徐某某,最后致徐某某死亡。但结合上述证人证词及被告人的供述,我们注意到,被告人张某某用水果刀时,是乱轮乱划,而不是直接针对某个人进行直刺,只是划了徐某某一刀,而没有对其连刺数刀。就是说直接意图伤害某个人的伤害故意并不明显,其拿出刀乱轮乱划的目的就是面对围堵的众人试图吓退他们而进行的防卫行为,我们今天看到,被告人张某某身材瘦小,面对十人之众的围攻,单凭其一人之力赤手空拳是无法解除其面临的危局的,故其掏出水果刀针对围攻他的人乱轮乱划,试图让围攻的人退却而解除自己可能被伤害的危险。这个行为的本身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这种防卫行为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应承担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刑法》20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针对本案,应当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的最低量刑幅度以下进行处罚,故意伤害致死的最低量刑幅度是十年,故就此点,应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最低量刑幅度以下进行量刑。
  二.被告人具有诸多应当减轻及从轻处罚的情节。
  结合被告人所在学校老师赵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平时在学校表现好;案发后在家人的陪同下进行自首;经侦查机关查实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且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认罪;且被告人案发时属未成年人;同时被告人及其父母对受害人家属积极进行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赔付,数额高达40万元,此数额在甘肃的同类刑事案件的赔付中实属罕见,足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受害人家庭的伤害补偿的最大诚意,且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及宽恕。另外,从案件过程看,被害人徐某某对此案的发生及激化矛盾有一定的责任。综合以上情节及因素,均应当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进行量刑。
  三.量刑辩护观点:
  辩护人根据以上辩护观点及庭审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希望法院慎重考虑本案被告人及被害人均是未成年人的特点及案件具备的减轻及从轻要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某的综合量刑意见是:希望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刑事处罚,以使其早日重新回归社会,回到学校接受教育。
  以上辩护观点,望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安清栋律师 
                       2012年  月  日
案件小结:
     辩护人认为:张某某案件为防卫过当致死人案件,按照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判处张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但法官认为判处刑罚太轻,无法让受害人家属心灵受到安抚。由于张某某家属倾其所有,筹集高达40万元款项进行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考虑张某某系未成年人的特点及案件具备的减轻及从轻要件,判处张某某五年有期徒刑。但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是考虑了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证据,但未完全充分考虑本案的全部实际事实及情节及证据,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量刑仍然过重。判决后,张某某表示不上诉,家属要求上诉。案件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家属要继续委托我为辩护人,在与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衔接案件时,法官初步认为,一审判决过重,可能要改判。但二审法院要自己指定别的辩护律师。我认为,只要法院依法给张某某合法恰当的量刑,让别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未尝不可。但张某某的父亲坚持要让我继续担任二审的辩护人。在我劝说了张某某的父亲后,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进行了二审辩护。目前案件尚未判决,我想改判的可能性很大。
                                      安清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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