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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小东存心危险案

时间:2014-02-18 17:51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时间:2007-09-27当事人: 范小东 法官: 文号:(2007)渝四中法刑初字第32号 重 庆 市 第 四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渝四中法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被告人范小东,曾用名范海清、范勇,男,1974年6月3日出生于
时刻:2007-09-27  当事人: 范小东   法官:   文号:(2007)渝四中法刑初字第32号

重 庆 市 第 四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渝四中法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构造重庆市人民查看院第四分院。
    被告人范小东,曾用名范海清、范勇,男,1974年6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属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土家属,初中文化,无业,住石柱县西沱镇温泉路76号。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管所。
    辩护人田永禄,重庆经冠律师事宜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查看院第四分院以渝检四分院刑诉[2007]23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范小东犯存心危险罪一案,于200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查看院第四分院指派查看员龚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小东及其辩护人田永禄到庭介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查看院第四分院告状指控,1994年1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范小东在石柱县西沱镇月台路其策划的食店门前与邓子龙为100元工程先容费产生抓扯,范小东将邓子龙跌倒在地。9时许,邓子龙之弟邓新力、邓利平闻讯后持砖刀赶来,二人别离持砖刀和菜刀与范小东对打,范小东见势不妙逃脱。而后,范小东来到崔炳权的面房拿统统面刀藏于怀中。12时许,范小东来到西沱镇医院门口,碰见邓新力、邓利平,两边再次产生打斗,范小东持菜刀将邓新力、邓利平砍伤,邓利平用砖头砸伤范小东的额部。邓新力被送往医院急救无效死亡。经尸解陈诉记实,邓新力系锐器致颅脑损伤死亡。2007年5月17日,范小东到公安构造投案。
    重庆市人民查看院第四分院当庭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的汇报、证人证言、尸解陈诉、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范小东存心危险他人身材,致人死亡,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划定,应以存心危险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小东对公诉构造指控的罪名及犯法究竟无贰言。
    辩护人提出范小东的举动属防卫过当;具有自首情节,认罪立场好,并已抵偿被害人的经济丧失,要求从轻处理赏罚。
    经审理查明,1989年阁下,被告人范小东之父范金成先容被害人邓新力之兄邓子龙建筑向成忠的房屋,两边约定先容费100元,此款一向未付。1994年12月28日10时许,邓子龙路过石柱县西沱镇月台路范小东策划的食店时,范小东向邓子龙索要先容费,两边产生抓扯,范小东将邓子龙跌倒在地,后经范金成劝解,两边平息纠纷。11时30分阁下,邓子龙之弟邓新力、邓利平得知此过后,邓新力持砖刀与邓利平一路来到范小东的食店,邓新力质问范小东,并从食店内拿走菜刀。当范小东之继母谭中兰前来避免时,被邓新力推倒在地。范小东从食店内拿出铁锨与手持砖刀、菜刀的邓新力、邓利平对打,打架中,范小东往西沱中学校偏向逃跑,邓新力拿一把砖刀、两把菜刀和邓利平拿一把铁锨追赶范小东未果。而后,范小东到崔炳权策划的面条加工场趁他人不备时拿走菜刀一把,并将该菜刀藏于怀中。邓子龙望见邓新力、邓利平后,三人一路继承追赶范小东,后被向成忠避免。向成忠将邓子龙等人的两把菜刀和一把铁锨收缴后交给了范金成。12时许,邓新力手持砖刀与邓利平一路从西沱中学往区公委偏向走,筹备返回工地。当二人走至西沱镇卫生院门口时,与正从区公委偏向过来的范小东相遇,两边再次打斗,范小东持菜刀将邓新力头部左侧面砍了一刀,邓新力上前将范小东抱住,二人扭打一路。邓利平上前篡夺范小东手中菜刀时,被范小东用菜刀将其左鼻和唇部砍伤。范小东解脱后朝西沱中学校偏向逃跑时被跌倒在地,邓利平见状,持砖头砸伤范小东的右额部。邓新力送医院急救无效死亡。经尸解陈诉记实,邓新力系锐器致颅脑损伤死亡。2007年5月14日,范小东到公安构造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法究竟。
    庭审中,被告人范小东已抵偿被害人的经济丧失。
    上述究竟,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1、石柱县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挂号表》。证明1994年12月28日,石柱县公安局接到邓亚学的报案称:当天12时许,范小东在西沱镇月台路以范金成于1988年把承建向成忠的房屋转让给邓子龙建筑后要邓子龙付给范金成100元烟钱为由,与邓子龙、邓新力、邓利平产生争吵,范小东用菜刀将邓新力头部砍伤,经急救无效死亡。
    2、证人邓子龙的证言。证明1994年12月28日,他给代小平建筑房屋,他兄弟邓新力、邓利平在工地上做工。当天上午,他到西沱中学找代小平买水泥。10时许,他途经范金成的食店时,范小东上前用一只手抓住他的衣领,问他为何不将200元钱送来。范小东另一只手捏成拳头打在他的左眼角上,抓住他衣领的那只手又用力一推,将他推到地上。他起家后与范小东对打,后被范金成等人劝开。随后,他往西沱中学偏向走,筹备去找代小平。途中,他望见邓新力手里拿有一把砖刀与邓利平一路从他后头追着范小东往西沱中学偏向跑,他就随着去追,范小东往温泉路偏向跑了。这时,向成忠让他喊邓新力、邓利平停下。邓新力告诉他其是传闻他在这边斗殴才过来的。向成忠叫他们有事到派出所办理。此时,范金成也过来了,他将邓新力手中的两把菜刀以及邓利平局中的一把铁锹拿过来交给向成忠,并让兄弟二人归去做活。而后,他与范金成、向成忠一路往向成忠家走去。从此,向成忠给了范金成20元,范金成承诺不再为此事向他要钱。向成忠又将菜刀和铁锹交给了范金成。于是,他们一路从向成忠家出来,邓学荣说他兄弟被人打伤了,叫他拿钱到医院去。他与邓学荣到医院后,邓利平告诉他邓新力被范小东砍的。20时许,邓新力急救无效死亡。另证明, 1989年阁下,范金成承建向成忠的屋子,后范金成将该屋子转给他做,并说做成了,给范金成一点烟钱,但没说给几多。该房修睦后,结账时,他做亏了,就没给范金成烟钱。
    3、证人邓利平的证言。证明1986年,范小东之父范金成先容他哥邓子龙建筑向成忠的屋子。其时,两边口头约定,邓子龙建筑该房红利后给范金成100元的先容费,若没有红利就不再给钱。邓子龙修房后没有多大红利,也没给范金成先容费。1994年12月28日,他给代小平建房,邓子龙到西沱中学找代小平拿钱买水泥。11时30分阁下,他与邓新力一路到西沱镇赶集,其时,邓新力手里拿有一把砖刀。他在供销社阛阓挑选鞋子时,邓新力说邓子龙与范小东在何处斗殴。于是,他们匆匆赶到范小东的食店。邓新力到食店门口问“你同我哥适才斗殴的吗?”其时,他在食店门口站着,邓新力到食店的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这时有一个约三四十岁的女的说“你们是为啥子事。”邓新力说“你们不是要斗殴嘛。”说后,邓新力就推了谁人女的一掌。这时,范小东拿着一把刀从内里冲出来,他与邓新力退到街上,范小东走到门口时又拿了一把铁锹,他从食店门口退到街上时,从食店门口拿了一根小板凳。范小东用铁锹与他、邓新力对打。范小东用铁锨刺邓新力时,他用小板凳朝范小东砸去,将其手中的菜刀打落。他就朝范小东扑已往,邓新力也上来,他们将范小东的铁锹拿下,范小东就往十二中(西沱中学)何处跑。他提着一把铁锹,邓新力提着两把菜刀追范小东。途中,碰见邓子龙,三人一路追范小东。后向成忠追上他们,邓子龙将两把菜刀和铁锹交给了向成忠。此时,范金成也来了,向成忠说到他家去办理,于是范金成、邓子龙、向成忠三人先走。邓新力拿着砖刀与他一路从十二中往区工委偏向走,筹备回工地继承干活。当走到建行储蓄所时,他望见范小东从区工委何处向他们走来。他就给邓新力说范小东来了。范小东闻声他的声音,就从衣服内里拿出一把大菜刀撵起过来。他就往温泉路何处躲闪,范小东朝邓新力头上砍了一刀,他闻声邓新力“唉”一声,望见头上在流血。范小东砍了一刀后就往十二中偏向跑了。范小东没跑几步,就被追上的邓新力抱住,他去拿范小东的菜刀,范小东就一刀砍在他的鼻子和右嘴角边,邓新力与范小东扭成一团,邓新力去夺范小东的菜刀,二人便一路按倒在地上,菜刀也掉了。范小东解脱后,起家继承往十二中偏向跑,在治安报警点旁的碎石堆处,又被邓新力按倒在地,他跑已往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向范小东的额角处。这时,范小东就装死,他怕把范小东砸死了,就没有再打了。邓新力也昏厥了,他与同窗秦志平、秦德武一路将其送往医院。
    4、证人范金成的证言。证明1989年,他为向成忠建筑房屋,后又转包给邓子龙,两边约定信息费100元,邓子龙一向未付。1994年12月28日11时许,邓子龙与另一人途经他家食店时,范小东拉住邓子龙问他要100元。两边说了几句就抓扯起来,后两边都滚到地上,他先将范小东拉起来,又去拉邓子龙。邓子龙又想与范小东打,被他劝开。邓子龙朝西沱中学偏向走了。范小东被他拉回食店。约半小时后,邓子龙的两个兄弟来到食店,一人手里拿着一把菜刀,一人从袖子里拿出一把砖刀,嗣魅找范小东。他女儿范文丽问对方拿家伙(指刀具)来做什么,对方说不走开就给她一刀。拿砖刀的人从案板上抓了一把菜刀,两人用刀砍范小东。他老婆谭中兰去挡,对方将她推倒在地。对方又用刀砍范小东,范小东用凳子砸对方,但没砸到。其后,范小东拿把铁锨跑出门,对方就去追。范小东将铁锨甩了,往西沱中学偏向跑。对方拿着刀去追。他怕失事,就随着跑。途中,他望见向成忠,尚有邓子龙及来斗殴的一个兄弟,其时邓子龙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向成忠就喊他与邓子龙到他家去说。向成忠拿了20元钱给他。其后,向成忠送他出来时,将食店的两把菜刀给他。而后,邓子龙和他的一个兄弟就往镇当局偏向走了。他对向成忠说谁大家手里尚有把砖刀,向成忠说搞建房的,砖刀还要用。他将两把菜刀和范小东甩下的铁锨拿回食店。其后,他与方中长一路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陶所长说到医院去上药了。他们又到医院去。在医院扑面剃头店里,他望见范小东前额和头顶都有伤。范小东告诉他:对方说要打返来,他筹备走。于是,他给了范小东100元。范小东就坐船走了。
    5、证人谭良琼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上午九十点钟,她望见范小东与另一人在她摊子扑面的街道上抓扯,范小东把对方推倒在地。对方起家后又彼此抓扯,后被人劝开。过了一会,她望见有许多人围在她摊子前,她出去望见有两个年青人站在范金成的食店门口,有一个人手里拿着一把砖刀和一根小板凳,有一个人拿着一把菜刀,范小东提着一把铁锨冲出来。拿菜刀的人用刀砍,范小东就用铁锨挡,边打边往西沱中学校偏向退;拿板凳的人就拿板凳朝范小东砸去,范小东就用铁锨来挡,铁锨被打落,范小东就朝西沱中学校偏向跑了,那两人就去追。
    6、证人谭继花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10时许,她望见邻人门口外的街道上,范小东与另一人抓扯在一路,用拳头对打。范金成来劝架,并将范小东拉回食店。约莫过了半个小时,她望见有两个年青人提着菜刀跑到食店,范小东提着一把铁锨从内里食店内里跑出来,往西沱中学偏向跑,那两个人在后边追。
    7、证人袁晓健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12时许,他望见扑面范金成的食店门前围着许多人。纷歧会,他闻声有人在大声吼,望见一个年青人将一把菜刀递给了另一个年青人,谁人递刀的人手里尚有一把刀。范金成的老婆在门口站着,禁绝那两人进屋。被一个年青人一把推倒在地,两人想冲进去,好象是有些人把他们盖住了。范小东从屋里提一把铁锨出来和对方对打,对方用刀砍。其后,两边从食店门口打到街道上。范小东往西沱中学偏向跑了,那两人便去追。
    8、证人江书兰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她在西沱镇医院门口摆摊子卖打扮。11时许,她望见从区工委偏向跑过来几人,前面跑的是一人,后头追的有三人。他们到她摊子前就扭打一路。她望见有一把菜刀和一把砖刀,一根两尺长的一头是尖的锣纹钢铁棒在扭打中掉在街上。他们边打边往西沱中学偏向跑,其后有一个人在月台路报警点被按倒在地,那人倒在地上就装死,躺着不动,那几个人打了几下,见那人没动,就把另一个受伤的人背起往医院去了。
    9、证人周琼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她在西沱镇建树银行储蓄所门口旁边卖生姜。约莫是午时一点多钟,有一群人从区公所何处跑过来。一个人在前面跑,后头的一个人用一把大菜刀向前面跑的那人头上砍去,她闻声“咔嚓”一声,被砍的谁大家立即蹲下去。在镇医院门口,后头的人追上去将提菜刀砍人的那人抱住抓扯,被砍的谁大家也追上去用拳头打砍他的谁大家几拳。其后,提菜刀的谁大家解脱了。被砍伤的谁大家被送往医院。另证明,斗殴的有四五人,个中有人拿了一把菜刀,有人拿了一把砖刀,但拿砖刀的人不是谁人被菜刀砍的人。
    10、证人谭先春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他在崔炳权的面条加工场上班。范小东来问他借铁锨,他没有铁锨。而后,范小东趁他不留意,从桌子上拿走一把有30公分长,15公分宽的大菜刀。
    11、证人秦礼武、秦志平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午时,他们二人从纠纷现场将邓新力送往医院救治的环境。
    12、证人杨淑琼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范小东到西沱镇医院门诊室包扎伤口。她发明范小东右额有一条3厘米的伤口,左额上方有5×3厘米的血肿。
    13、证人邓亚学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去赶集,传闻邓子龙和范金成在斗殴。其后,他传闻邓新力、邓利平受伤了,在医院治疗。另证明,范新立于1994年12月28日13时许急救无效死亡。
    14、证人苟大国的证言。证明邓新力死亡时刻是1994年12月28日13时50分。
    15、向成忠的《环境声名原料》。证明案发当日,他在家里望见邓子龙在跑,他出去避免。当他追到西沱中学围墙处时,望见邓子龙手里拿一把菜刀,邓新力手里拿一把菜刀,邓利平拿一把铁锨。他将菜刀和铁锨夺过来。这时,范金成过来了,范金成说是为他在1988年修房的事邓子龙要给他100元的烟钱。邓子龙说范金成要他给200元。他就将邓子龙、范金成叫到他家,邓子龙的两个兄弟就到月台北路做活去了。其后,他拿了20元给范金成,并将夺过来的菜刀、铁锨拿给了范金成。
    16、石柱县西沱区医院《入院录》。证明邓利平左鼻翼裂伤、全层,鼻腔已袒露,鼻唇沟全层裂伤。下唇裂伤长约2.5厘米,宽约0.3厘米,深达皮下组织,伤口边沿均整齐,可见运动性出血。诊断为左鼻翼裂伤,上下唇裂伤。
    17、石柱县西沱区医院《入院录》。证明邓新力头顶有一长约10厘米斜形头皮全层裂伤,颅骨可见明明的长约10厘米骨折线,伤口边沿整齐。颅骨骨折线整齐,无毁坏。伤口内可见运动性出血。诊断头皮裂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
    18、尸解陈诉及照片。证明检讨措施:搜查遗体时,见死者头顶有一斜形10厘米长逢合伤口,缝合8针。拆开伤口之缝线后,见头皮、皮下组织及帽状腱膜,颅骨骨膜全层裂伤,颅顶骨有一明明骨折线。宽2毫米,长10厘米。伤口边沿整齐,骨折线整齐无毁坏。故为锐器所致伤。环形接开颅骨穹隆部门,见左侧硬脑膜蛛网膜及软脑膜同样有10厘米长裂口,左侧硬脑膜下普及性血肿归并颅内大量出血,总血量300毫升,左侧大脑半球顶叶有一长8厘米、宽2厘米、深2.5厘米的脑实质裂口。脑干上端膨隆,已形成脑疝。检讨功效:头皮裂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左侧硬脑膜下血肿,脑实质损伤,脑疝。形成缘故起因:因为颅内出血,引起颅内压增高形成脑疝,压制生掷中枢。再加脑实质损伤。导致中枢性呼吸轮回衰竭而死亡。尸解照片经被告人范小东当庭识别无贰言。
    1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月台路与温泉路交错路口中心。月台路南北走向,温泉路对象走向。现场东侧10米临西沱镇镇医院,西接温泉路,南接月台路至西沱中学校,北接月台路至原西沱区工委,现场西面有几个摆摊用的空铁架铺,南面15米处为一堆碎石。紧靠碎石旁为工商值勤点,扑面建筑的民房前有一堆碎石。现场中心可见数团犯科则被雨水冲刷过的血迹。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经被告人范小东当庭识别无贰言。
    20、石柱县公安局《关于认定范小东投案自首的证明》。证明2007年5月14日,范小东到公安构造投案自首的环境。
    21、常住生齿挂号表。证明被告人范小东的身份和年数环境。
    22、被告人范小东的供述。证明1994年前,因承建房屋,他父亲范金成与邓子龙有往来。其后,他传闻邓子龙欠范金成100元钱一向没有还。从1993年起,他找过邓子龙七八次,邓子龙每次都承诺要还钱,但就是不给。1994年11月,他在西沱镇月台路望见邓子龙,便要求邓子龙在年底前还他200元钱。邓子龙其时赞成了。1994年12月28日6时许,当天是西沱镇赶集,他到本身策划的食店事变。8时许,他望见邓子龙从西沱中学校偏向过来,便向其讨要欠款。邓子龙说不欠他的钱,不还他又怎么样。他其时很是气愤,就抱住邓子龙并将其跌倒在地。邓子龙起家后向西沱中学校偏向走了。9时许,有四个年青人来到他的食店,个中两个年青人从食店的案板上拿了两把菜刀(一把小号菜刀、一把大号菜刀)往食店外走,并叫他出来,说要打他。他见对方人多,就用装开水的锅和勺子朝那四人砸去,趁对方逃避时,他冲出食店并往西沱中学偏向跑。其后,他跑回家,但家里没人,他又来到“崔瞎子”开的面条加工场耍,他畏惧那几个人再来打他,就对“崔瞎子”的妻子讲本身被打之事,想借把切面刀,她差异意。他在哪里耍了一会儿,其后他趁人不留意,将切面刀藏于怀中,往他开的食店偏向走。当走到西沱镇医院扑面的公路上时,有五个年青人朝他走来。个中一个二十多岁的年青人喊“就是他”。于是,五人就从身上拿出菜刀、砖刀、钢条朝他围过来。个中一人用钢条朝他正面打来,他用左手挡了一下,钢条正好打在他左手腕处。又有几人拿砖刀、菜刀筹备砍他。于是,他从怀里抽出切面刀,一阵乱舞,记不清是否砍到人。对方的人散开了,他随手从正面朝对方一人的头部正中央砍了下去,刀也掉在地上。这时,被砍那人上前将他抱住,他将其甩开,那人放手后,他就往西沱中学偏向走,因为重心不稳,他就昏厥在地上。其时,有一个人筹备拿刀来砍他,后被人劝开了。其后,他被对方一人用砖头砸在右眼眉角处。对方见他被打,就没有再打他。从此,他闻声对方说筹备将他砍的谁大家送到医院去。他见对方走之后,起家往西沱中学偏向跑去。途中,范金成叫他去报案。于是,他与范金成、谭安珍到西沱派出所报案,称他在月台路被四五人打了,派出所的录完原料后,叫他去医院拿药。他在西沱镇医院治疗伤口时,大夫说医院有个头部被砍了一刀,不知可否救活。听后,他很畏惧,便坐车外逃,先后到了湖南省,贵州省安顺市打工。
    本院以为,被告人范小东存心犯科危险他人身材康健,致一人死亡的举动,已组成存心危险罪。公诉构造指控的罪名和究竟创立。范小东有自首情节,认罪立场好、有悔罪诚意,团结邓新力在本案中有必然过失,依法对范小东予以从轻赏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小东的举动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邓利平、周琼的证言以及范小东的供述,证明范小东具有起劲地非法侵吞他人的意图和举动,其举动不切合防卫过当的组成要件。故其辩护意见不能创立,不予采用。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小东具有自首情节,认罪立场好,并已抵偿被害人的经济丧失,要求从轻处理赏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其辩护意见创立,予以采用。
    综上,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划定,讯断如下:
    被告人范小东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讯断执行之日起计较。讯断执行早年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3日止)。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可能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冉 江 华  
署理审讯员    蒲 开 明  
署理审讯员    钟 雨 锋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文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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