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2004-12-17 当事人: 马文涛 法官: 文号:(2004)东刑一初字第27号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东刑一初字第27号
公诉构造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查看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林龙,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东营市利津县利津镇酒坊个别业主,住利津县利津镇城利二路西街村,系被害人胡兆正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三英,女,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胡兆正之母。 上述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署理人崔怀民,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宜所律师。 被告人马文涛,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人,初中文化水平,农夫,东营市双建公司姑且工,捕前暂住东营市利津县凤凰商城构筑工地。2004年8月26日因涉嫌存心危险被山东省利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因涉嫌犯存心杀人罪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管所。 辩护人李振才、郭道顺,山东黄河律师事宜所东营分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查看院以东检刑诉(2004)第43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马文涛犯存心危险罪,于200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林龙、卢三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7日果真开庭对本案举办了归并审理。东营市人民查看院指派查看员尚洪涛、马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林龙、卢三英及其诉讼署理人崔怀民,被告人马文涛及其辩护人李振才、郭道顺,到庭介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查看院指控:2004年8月25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马文涛与工友韩山河到利津县凤凰广场嬉戏,在广场东侧与何勇、胡新初、王丽珊、曹洋洋相遇,两边因琐事产生争执。之后,韩山河与胡新初在广场湖边的桥头处,马文涛与何勇在公园公厕前的草坪上打在一路。被告人马文涛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何勇吓跑。与何勇一路来的被害人胡兆正赶来,马文涛持刀将劈面赶来的胡兆正左胸部捅伤,致其心脏割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对上述指控的犯法究竟,公诉构造当庭提交了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判断结论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马文涛存心危险他人身材,致人死亡,组成存心危险罪,提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划定治罪赏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林龙、卢三英及其诉讼署理人以为,被告人马文涛存心杀戮胡兆正,给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庞大经济、精力丧失,要求在依法追究马文涛存心杀人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抵偿丧葬费、死亡抵偿金、交通费、精力侵害安抚金共计2500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胡兆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环境的证明原料。 被告人马文涛归案后对与被害人胡兆正等产生斗嘴并向胡兆正腹部捅刺一刀的究竟予以招供,但其当庭辩称,案发时是有个人跑来撞在他的刀子上的,但谁大家是否就是胡兆正不能必定;他是在被打急了的环境下才拿刀的;乐意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丧失,但本身没有抵偿手段。其辩护人以为,胡兆正是否在当天晚上呈现,并让被告人用刀捅伤不能确定;被告人危险被害人的举动是防卫过当;被害人一方有明明的过失;被告人平常示意较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应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赏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25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马文涛与工友韩山河酒后到利津县凤凰广场嬉戏,在广场东侧与何勇、胡新初、王丽珊、曹洋洋相遇,两边因口角产生争执。为停止斗殴,王丽珊与曹洋洋拉着何勇和胡新初过桥(广场东侧中间木桥)向东走,马文涛与韩山河追至公园东侧的公厕四面,别离与何勇和胡新初打在一路。马文涛在被何勇用棍子打伤头部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将何勇等吓跑;与何勇一路来的被害人胡兆正持棍赶来,被马文涛用刀吐左胸部,向北跑至北桥东侧后倒地不起。马文涛与韩山河随后逃离现场。胡兆正被送到医院后经急救无效死亡。经判断,被害人胡兆正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公安构造于2004年8月26日将马文涛抓获归案。 认定本案犯法究竟的证据: 1、证人证言:(1)证人胡新初(被害人胡兆正的堂弟,又名胡汉华)的证言证实,2004年8月25日晚上12时许,他与何勇、王丽珊、曹洋洋到凤凰广场玩时,在东侧中间的木桥边,碰上一高(马文涛)一矮(韩山河)两个小伙子,与何勇产生口角,他们4人往东走筹备归去,遭到那两个小伙子的追赶。被追上后,高个的(马文涛)和何勇打在一路,矮个的(韩山河)和他用拳头相互击打,曹洋洋和王丽珊别离给他和何勇拉架。打了约2分钟阁下,他望见胡兆正骑着自行车从北边赶过来,把自行车扔到草地上,手里拿着一根长约1m,直径约2cm的棍子在茅厕哪里跟高个的(马文涛)打。纷歧会儿,胡兆正就朝他们喊快跑,说那高个手里有刀,他就和何勇从中间的木桥往西跑。其后,他向北找胡兆正,跑到北边的木桥时,闻声有人在呻吟,就和何勇听见跑已往,见胡兆正面朝上头西脚东躺在木桥东头北侧的台阶上,头发和衣服全湿了,左胸部有个伤口往外冒血,他用手捂都捂不住,就高声喊“杀人了”,并让何勇报了警。纷歧会儿,王丽珊和曹洋洋也来到胡兆正躺的处所。过了三、四分钟,警员就到了,并叫来救护车把胡兆正送到医院。(2)证人王丽珊的证言证实,2004年8月25日晚上,她与同在“曙光快餐”打工的胡汉华(胡新初)、何勇、曹洋洋,以及“心连心家常菜”饭店的厨师胡兆正一路到凤凰广场玩。约莫12时许,何勇与从南方过来的两个男孩中的高个(马文涛)产生口角,两个男孩就要打何勇,她和曹洋洋赶快拉着何勇和胡汉华过桥往东走到公厕哪里,但那两个男孩一向随着并恐吓他们,何勇、胡汉华就别离和高个(马文涛)、矮个的(韩山河)男孩对打起来,她和曹洋洋以及其后的一个不熟悉的较胖的女孩给他们拉架,但没拉开。其后她望见高个的(马文涛)从裤兜里拿出刀子,就抓住那人拿刀子的手赔情,何勇也畏惧了,就跑到中间的桥上去了。这时胡兆正骑自行车过来,折了一根长约1m的木棍,冲已往和谁人拿刀的男孩(马文涛)打在一路,谁人较胖的女孩在旁边拉架,她就去给胡汉华和矮个的拉架。拉开后,她和胡汉华、何勇、曹洋洋一路跑过中间的木桥;那两个男孩就在后头追,还要打胡、何二人,她们三个女孩就拉住他们,并让胡、何赶紧跑。正在谁人矮个的(韩山河)恐吓她们时,她闻声胡汉华在北面桥东喊“杀人了,我哥被杀了”,她和曹洋洋就跑已往,望见胡兆正躺在地上,胸部伤口流了许多血,何勇在一边发呆,胡汉华用手按在胡兆正胸部的伤口上。过了3分钟,警员到了,并叫救护车把胡兆正送到医院,急救了15分钟,大夫说人已经死了。(3)证人曹洋洋的证言,证实的案发时刻、缘故起因,以及何勇和胡汉华别离与马文涛和韩山河的打架进程、马文涛将胡兆正捅伤后产生的环境与王丽珊的证言证实的同等,同时证实,她与其后的一个女孩把胡汉华和谁人矮个的(韩山河)拉开后,闻声何勇喊胡兆正,胡兆正就在路上折了一棵小树,向何勇何处跑去,但怎么打的没望见。在王丽珊让何勇和胡汉华去找胡兆正时,她望见谁人高个的左手拿着一把折叠式的刀子,头和脸上都有血。(4)证人何勇的证言,证实的案发时刻、缘故起因与胡新初、王丽珊、曹洋洋的证言证实的同等,同时证实,在他与高个青年(马文涛)产生口角之后,为停止斗殴,他们过桥向东走去,那2个小青年也过桥往东追他们,他便到桥北路边的一棵小树上拆下一根约40 cm长、比拇指稍粗的树枝向高个男青年(马文涛)的头打了一下,把男青年的托腻破了,接着他们便厮打在一路。接着,他望见高个青年用右手从裤兜里掏对象,就用右手抓住其头发,左手抓住其右手,不让其把对象掏出来。这时胡新初和另一个穿白衣服的小伙子(韩山河)在南面厮打在一路。过了一会儿,一个穿白衣服的十七、八岁的小女孩和王丽珊过来把他们拉开了,这时胡兆正从北边过来了。刚拉开架,那高个青年就用右手从裤兜里掏出一把长约20 cm、刀面很亮的刀子想捅他,他转头就往北面跑,望见胡兆正正亏得河东岸下了自行车,当跑到胡的自行车哪里时,他把自行车扳倒在地,绊了那高个青年一下,就继承往北跑了七、八米远,转头见那高个青年不追他了,就往南方跑边向伙伴喊“他拿刀子了,快跑呀!”当跑到公厕哪里时,他望见胡兆正手里仿佛拿着一根棍子和高个青年在茅厕南方的草地上。他和胡新月朔起向西跑过桥后,曹洋洋和王丽珊拦住那两个青年,以及在广场东侧最北边的木拱桥哪里,望见胡兆正的受伤环境、报警环境、胡兆正被送到医院举办急救的环境,与胡新初的证言证实的同等。(5)证人韩山河的证言证实,2004年8月25日晚上12时许,他与马文涛酒后到凤凰广场玩。在广场办公室西侧遇到一个他熟悉的30岁阁下的男解决员(胡义波),谁人解决员让他们归去睡觉,但他们又到广场东侧玩去了。在木桥边,马文涛与正在往东走的五、六个男女中的一个男的(何勇)产生口角,随后跑到木桥东北方的茅厕南方与他们产生打架。一个男的(何勇)从茅厕北边拿起一根棍子打马文涛,他想去劝架,却被另一个男的(胡新初)抓住打懵了。打他的谁人男的铺开他跑了后,马文涛过来问他怎么样,他说没相关,就和马文涛一路到木桥西边十几米远的假山处,北边尚有人在骂,有3个女的拦着马文涛,奉劝别打了。马文涛转头时,借着灯光,他望见马脸上满是血,马说让人打了几棍子。随后他们就回工地睡觉了。(6)证人胡义波(案发时凤凰广场值班职员)的证言证实,2004年8月25日晚上他在凤凰广场值班室值班。约莫12点阁下,他到办公室表面巡逻,在广场西北角望见在广场西侧施工工地的江珊(韩山河),江珊指着西边一个身高1.70m、不算很胖的男的(马文涛)说他们俩一路来玩的。江珊早年曾在广场上拿着一条蛇玩,从当时起就熟悉了。他劝他们早归去睡觉,但江珊说还早,再呆会儿。说完,江珊他们就往东南偏向去了,往后再没望见他俩。 2、山东省利津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能照片证实:本案案发明场位于利津县凤凰广场南北向水塘东边公厕西的草坪和路上。水塘上自北向南凌驾有对象向木桥3座。自中间木桥东北方公厕西的路面上和水塘边,到北桥东数第六台阶的路段上,先后有30×40cm、50×10cm、对象长30cm的血泊3处;有南北长15cm、340cm、27cm、40cm、120cm、463cm行进血迹6处,血迹上锯齿状陈迹偏向朝北4处、朝西北2处;有面积为40×45 c m的滴状血迹1处。 3、山东省利津县公安局关于胡兆正死因的法医病理学检讨判断书及刑事科学技能照片证实:被害人胡兆正胸部、腿部有刺、擦伤3处。个中左乳头下7cm处长2.1cm的创口,穿透胸壁直至左心房,致心包前壁、心尖部和左心房内壁别离形成2.1×1.1cm、1.4×0.6cm、1.0×0.3cm的创口。结论为胡兆正系被他人用锐器造成心脏割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4、提取笔录证实:2004年8月26日破晓,利津县公安局侦查职员在东营双建公司承建的凤凰阛阓构筑工地马文涛住处的枕头下提取银色折叠式刀具一把。该刀柄长12cm,睁开后总长23cm,刀体单刃、圆尖头。该刀经被告人马文涛当庭识别,确认系案发时他捅伤人的刀具。 5、破案颠末证实: 2004年8月26日破晓1时55分,山东省利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利津镇派出所事恋职员报警,称2004年8月26日破晓,利津县城“心连心家常菜”饭店厨师胡兆正在凤凰广场被人用刀捅伤,送医院后经急救无效死亡。接警后,利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即组织职员赶赴现场睁开观测。通过侦查,获知犯法怀疑人的住处和身份,即于2004年8月26日破晓4时,到利津县凤凰阛阓新建的一楼大厅内将犯法怀疑人马文涛抓获。 6、被告人马文涛被抓获后招供:2004年8月25日晚上,他和韩山河酒后到利津县凤凰广场玩,从北走到广场值班室西边草坪时,一个戴眼镜的解决职员问韩山河“这么晚了,怎么还不睡觉”。他们就到值班室东的湖边小亭子里,碰上同是一高一矮的两男两女(何勇等),他们在木桥上与个中的两个男的产生口角,那两个男的想往他们跟前凑,被高个女的拉着往桥东去了,他和韩山河也随着往东走。走到公厕前面的草坪时,那高个男的(何勇)右手拿着一根粗木棍朝他的头打了一下,接着又打下来,他用左手把棍子盖住,谁人男的便甩掉木棍,抓住他的头发,他也抓住对方的头发;这时韩山河也和另一个男的(胡新初)打起来,有个较胖的女孩在旁边拉架。他挣开对方抓本身头发的手后,对方又用双手抓住他的两只胳膊,被高个女孩劝开了。两边松开手后,他认为有什么对象粘起眼来,用手一摸,摸了一把血,就急了,从右裤兜里掏出一把折叠式单刃尖头生果刀,把那高个的吓得往北跑,他就在后头追。追的进程中,高个男的把一辆自行车推倒挡了他一下,他追了几步就往回走,望见韩山河和几个人在桥上。他往南走到公厕西边的草坪上时,听到后头草地上刷刷地响,一转头,见有人向他跑来,他就右手持刀、刀尖朝前也向那人跑去,没想此外,顺势将右手向前一送,刀子捅进了那人的肚子 (详细位置没看清),那人一弯腰用手捂着肚子往北跑了,他追了两、三步就不追了,有3个女的拉住他。他跑过桥去,想去追那矮个男的,但被那一高一矮两个女的拦住了,那矮个男的就往北跑了。过了一会儿,他们闻声有人喊“×××被他们捅了一刀”,那一高一矮两个女的就从湖西侧向北跑了。然后他就和韩山河回工地宿舍了。在宿舍里,他洗了洗脸上的血,见刀子上有血,就往刀子上吐了口水,用手撸了一下,便把刀子放到枕头底下睡觉了。26日破晓4点阁下,派出所来人传唤他,并提走了刀子。同时招供,接触时两边只有他一人拿着刀子。 本案其他证据有:(1)户籍证明证实的被告人马文涛的出生时刻和身份环境与前述同等。(2)身份证和证人胡林龙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胡兆正的身份为: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水平,厨师,湖北省通城县人,被害前在利津县“心连心家常菜”饭店打工,住利津县利津镇城利二路西街村。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可以或许彼此印证,能证明案件的究竟,均正当有用,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对附带民事部门,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林龙、卢三英的出生时刻和身份环境与前述同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林龙、卢三英生有胡兆正等3个儿子。另查明,2003年度山东省在岗职工均匀人为为12577.00元,城镇住民人均斲丧性支出为6069.35元,城镇住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399.91元。 上述究竟,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林龙、卢三英及其诉讼署理人提交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国度计生委流感生齿婚育证明,证实前述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出生时刻和身份环境,以及胡林龙、卢三英生养后世的环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正当有用,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马文涛因口角之争,竟持刀存心危险被害人胡兆正并致其死亡,其举动已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划定,组成存心危险罪,公诉构造指控的罪名创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文涛关于“案发时是有个人跑来撞在他刀子上的,但那人是否就是胡兆正不能必定”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是否在当天晚上呈现,并让被告人用刀捅伤不能确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以为,2004年8月25日12时许,在凤凰广场上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两边之间这一路殴斗变乱,而且被刀具危险致死的也只有被害人胡兆正一人,被告人马文涛在被抓获后的2次供述中也认可本身用刀在案发时捅过人,相干证据足以证明被害人胡兆正系被告人马文涛用刀捅破心脏致死,该辩解意见和辩护意见不能创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关于“本身是在被打急了的环境下才拿刀”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危险被害人的举动是防卫过当,被害人一方有明明过失”的辩护意见,本院以为,固然本案被告人在案发时确实被何勇用木棍打伤头部,被害人胡兆正也手持木棍欲冲击马文涛,但两边系相互殴斗,均有犯科危险对方的存心,其举动均缺乏合法性,且被告人案发前追踪被害人一方,具有明明的搬弄举动,不具有实施合法防卫的条件前提,马文涛危险胡兆正的举动依法不能组成防卫过当,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附带民事部门,本院以为,被告人马文涛的犯法举动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必然的经济丧失,胡林龙、卢三英要求抵偿丧葬费、死亡抵偿金的诉讼哀求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划定,应予支持。但其要求抵偿交通费的诉讼哀求没有提供相干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抵偿精力侵害安抚金的诉讼哀求,应该认可,被告人马文涛的犯法举动确实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庞大精力疾苦,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题目的划定》第一条第二款之划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该项诉讼哀求,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抵偿范畴,本院难予支持。 综上,本院以为,被告人马文涛存心危险被害人胡兆正身材,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其举动已组成存心危险罪,且犯法效果极为严峻,应依法予以重办;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林龙、卢三英的经济丧失,依法应予抵偿。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掩护国民人身、家产权力,按照被告人马文涛的犯法究竟、性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水平,以及给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丧失环境,本院依照前述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划定,讯断如下: 一、被告人马文涛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刑期从讯断确定之日起计较) 二、随案移交的犯法器材——单刃刀一把予以充公。 三、被告人马文涛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林龙、卢三英丧葬费6288.50元(12577.00元/年÷12个月×6个月),死亡抵偿金167998.20元(8399.91元/年×20年);以上共计174286.70元,于本讯断见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出。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姜福先 审 判 员 张志刚 署理审讯员 丁文强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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