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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华存心杀人案

时间:2014-03-13 22:4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时间:2005-09-16当事人: 官却、万玛、拉华、李加、索南吉 法官: 文号:(2005)东刑初字第40号 青 海
时刻:2005-09-16  当事人: 官却、万玛、拉华、李加、索南吉   法官:   文号:(2005)东刑初字第40号

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东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构造青海省人民查看院海东地域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官却,男,现年25岁,藏族,青海省化隆县德恒隆乡西后加村村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玛,男,藏族,现年54岁,青海省化隆县德恒隆乡西后加村村民。系被害人多杰才让之父。
  委托署理人李庆海,光辉律师事宜所律师。
  委托署理人彭毛,男,现年54岁,藏族,系青海省玉树州玉树县扶贫办退休干部。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玛之兄。
  被告人拉华,绰号“加地”,男,生于1980年10月11日,藏族,文盲,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德恒隆乡西后加村村民。2005年3月10日因涉嫌存心危险(致人死亡)罪,被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域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17日被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安局看管所。
  辩护人王强,青东律师事宜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加,男,现年50岁,藏族,青海省化隆县德恒隆乡西后加村村民。系被告人拉华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索南吉,女,现年43岁,藏族,青海省化隆县德恒隆乡西后加村村民。系被告人拉华之母。
  青海省人民查看院海东地域分院以东检(2005)公诉字第31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拉华犯存心危险(致人死亡)罪,于二OO五年八月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进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官却、万玛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举办了归并审理。青海省人民查看院海东地域分院指派查看员白文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官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玛及委托署理人李庆海、彭毛,被告人拉华及辩护人王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加、索南吉,翻译职员尕藏诺吾比及庭介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省人民查看院海东地域分院指控称,2005年2月5日破晓零时许,化隆县德恒隆乡西后加村村民官却、多杰才让到本村村民李加家中,质问李加之子拉华用刀刺伤其弟南见的缘故起因,与李加、拉华父子产生厮打。时代,被告人拉华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朝多杰才让面部及上身连戳数刀,将被害人多杰才让戳倒在地,后又用刀朝被害人官却下肢连戳数刀,致多杰才让就地死亡,官却受伤。经法医判断:死者多杰才让系锐器刺伤右肩部,致腋动脉断裂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官却系锐器致伤右大腿,造成股神经损伤,组成重伤。
  公诉构造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官却的汇报;证人李加、索南吉、朋毛措、万德太、才让当周、南见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化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能判断书等。
  公诉构造以为,被告人拉华目无法纪,存心持刀危险他人身材,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峻效果,其举动已组成存心危险(致人死亡)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划定,将被告人拉华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官却、万玛要求追究被告人拉华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求抵偿被害人多杰才让丧葬费7680元、死亡赔偿费134637元;抵偿被害人官却医药费39000元、误工费4100元、照顾护士费1469元、交通费1024元、残疾糊口补贴费10904.28元、判断费526元、被抚育人糊口费20042元,其余经济丧失3740元。共计232535.28元。还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加、索南吉包袱连带民事抵偿责任。
  被告人拉华辩解称,被害人翻墙进入我家理解是来打我的,我就用刀戳了,望法庭给我从头做人的机遇,予以从轻赏罚。
  被告人拉华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害人持刀进入被告人家中,对被告人拉华实验非法侵吞时,被告人拉华持刀防卫。个中,对被害人多杰才让实验的举动属合法防卫,对被害人官却所实验的举动属防卫过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拉华与被害人多杰才让、官却系同村村民。2005年2月4日晚22时许,被告人拉华和被害人多杰才让、官却的弟弟南见因琐事产生争执顶用刀刺破南见的左臂。越日破晓零时许,被害人多杰才让、官却到被告人拉华家质问用刀刺伤南见的缘故起因时,与被告人拉华及父亲李加产生厮打。时代,被告人拉华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朝被害人多杰才让的面部及右肩部等部位连戳6刀,后又用刀朝被害人官却左侧腋窝、右大腿处连戳7刀。致被害人多杰才让就地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拉华持刀在逃,途中将刀扬弃。2005年3月10日在被害人官却之妹拉毛指认下被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域公安构造将其抓获。经法医判断F婊害人多杰才让系锐器刺伤右肩部,致腋动脉断裂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官却系锐器致伤右大腿,造成股神经损伤,组成重伤;并造成捌级伤残,锐器致左侧胸腔血气胸,组成轻伤,致左上脚步外成果受限,伤情为轻伤。
  又查明,被害人官却被刺伤后共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4662。37元。
  认定上述究竟的首要证据:(一)被害人官却汇报证实2005年2月4日22时阁下,我弟弟南见被拉华刺了一刀,越日破晓零时,我和多杰才让去拉华家质问为何刺伤南见。当进到拉华家大门后拉华持刀子和多杰才让撕拧在一路,我被李加用木棒在左肩部打了一下,我就撕住李加并打了几拳后,又将李加压倒在地。这时我见多杰才让已被拉华刺倒在地上。之后拉华又过来朝我的左腋部刺了一刀,又朝我大腿刺了两刀。(二)证人证言:1、朋毛措(被告人拉华之妻)证言称2005年2月5日破晓零点我在睡觉傍边,闻声院内有索南吉喊“阿妈呀”及打架声,就马上起往复看,见拉华与多杰才让拧在一路,官却和李加拧倒在地,我去拉多杰才让,手上沾满了血,我就出去喊人了。还称当晚家中的大门是从内里扣上的。2、朋毛当周(被告人拉华之祖父)证言称案发当晚拉华返来后,我们刚要睡觉时,索南吉发明院里有两个人,拉华知道后冲出和那两个人在院子里打起来了。并称当晚家中的大门是从内里扣上的。3、才让当周证言称2005年2月5日破晓1点许,索南吉来叫我和万德太去拉华家时,见官却和多杰才让二人被打垮在大门内侧,拉华手拿刀子,李加手拿一根木棒站在院内。4、万德太证言称案发当晚去拉华家时,见官却和多杰才让都躺在地上,官却有声音,多杰才让的心脏已遏制跳动。5、南见证言称2005年2月4日22点阁下我问拉华你为什么不去接买功放机及音响的人。为此,产生争执中拉华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在我的左前臂内侧刺了一刀,我朝他脸上打了几拳,被世人劝开。并证实拉华平常随身携带着刀子。(三)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化隆县德恒隆乡西后加村36号庄廓院内(即被告人拉华家院内),该庄廓大门为双扇内开木门,木门东侧一扇门板外侧有点状抛溅血迹向东延长至东侧门框及砖柱上,东侧砖柱下面有范畴130×20cm的最大直径3cm的滴状血迹。廓厅内距大门130cm,距南侧墙跟110cm处有点状血迹向院内延长,与院内面积为50cm×10cm的流淌状血迹相连。血迹以北22cm有210cm×160cm的大面积血泊。现场提取血样5份、毛发2份,玄色线团1份,折叠刀1把。(四)化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能判断书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害人多杰才让左耳屏至下颌角处有6。2cm纵形裂创,下颌骨不完全性骨折,左肩部有斜形10cm裂创,深达肌层,左前臂前侧距腕枢纽6。5cm处有“T ”形10×3。5cm裂创,内侧有一3cm意会创。右肩部距锁骨下4cm处有5、6cm裂创,深达腋下。左肘枢纽处侧有4。4cm裂创,深达肌层。剖解检讨右肩部原创口局部切扩创口,见腋动脉断裂,结论为被害人多杰才让系锐器刺伤右肩部,致腋动脉断裂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证实被害人官却左侧腋窝处3。0cm斜形裂口,深达左胸腔。右大腿根部意会,大腿外侧有2。0cm巨细的皮肤裂口3处,大腿内侧见3处皮肤裂口。结论为被害人官却系锐器致伤右大腿,造成股神经损伤,已组成重伤。锐器致左侧胸腔血气胸,已组成轻伤。西宁市人民查看院宁检技鉴字(2005)005号法医判断书证实左上肢及胸部刀剌伤,因瘢痕挛缩致左上肢外展成果部门受限,损伤水平为轻伤,判断因外伤致右下肢坐骨神经损伤踝枢纽及足趾成果部门受限,伤残水平属捌级伤残。(五)化隆县公安局证明及证人拉毛证言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拉华在逃,2005年3月10日由被害人官却的妹妹拉毛指认,在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域被内地公安构造抓获的环境。(六)医疗费、判断费、交通费等发票共计37239.37元。(七)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汇报:1、被告人拉华供述称,2005年2月4日晚9点阁下,在本村的学校里南见问我当天为何没有去接买音响的两个人,我说不知道,南见便撕住我的衣领,又在我额部打了一拳,我随即从腰间抽出刀子在他的右前臂轻轻刺了一下,被人劝开。回家后约晚上12点阁下,筹备睡觉时,闻声狗叫的锋利,我到院内解手时,见院内站着两个人,我没看清是谁,那两个人冲过来向我的左脸部打了两下,并撕住我的头发,我见是官却和多杰才让两个人。多杰才让向我脸上打了两下,我的头发也拔掉了一些,我的右脸部被划破。我就从腰间拔出刀子向多杰才让刺了几下,他倒在地上。官却将我父亲压在他的身下,我已往向官却的右大腿后侧刺了几刀。后村里的人来后我就跑了,在逃跑途中将刀子扔了。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加(系被告人拉华之父)汇报称,2005年2月5日破晓时,我、索南吉、拉华三人还未睡觉。我筹备解手,见院里站着两个人,我说了一声“院里站着俩个人”。这时拉华从堂屋里冲出去,我也跟出去,见拉华已经和那俩个人拧在一路斗殴,我也随手拿了根木棍,已往一看是官却和多杰才让,多杰才让和拉华拧在一路,我用木棒在官却的肩部打了一下后,又和官却拧在一路,官却把我压在身子底下,这时官却向侧面倒去,拉华站在旁边。后进到堂屋我见拉华手里有刀。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索南吉(系被告人拉华之母)汇报称2005年2月5日破晓零点,我出去解手,望见院内站着两个人,没看清,就喊了一声“有两个人在院内”,拉华从堂屋内冲出去后和那两个人打起来了,我就出去叫人,回抵家时见官却和多杰才让倒在我家院内。
  关于被害人多杰才让、官却是怎样进入被告人拉华家中及被害人是否有过失责任的题目。经查,被害人官却称前往被告人拉华家叫门后,被告人拉华的家人将大门打开。进去后与被告人拉华及其父亲李加产生撕打。被告人拉华供述及证人李加、索南吉、朋毛当周证言证实当晚其家中的大门是从内里扣上的,并称不知道两个被害人是怎么进抵家里的。又据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被告人拉华家东侧大墙处可直接上房入院,但必需经房顶进入院内,而当晚在屋内的被告人拉华及家人并未闻声屋顶上非常新闻,且被告人拉华及父亲李加、母亲索南吉均称是本身先出房门望见院内的两人,三人汇报相抵牾。据此,可以解除被害人翻墙入院的也许。但二被害人本应就被告人拉华持刀致伤其弟南见左臂之事可通过合法途径办理,却于破晓时分到被告人拉华家质问此事,导致了本案的产生,对本案的激发有必然的过失责任。
  关于被害人是否带刀的题目。经查,被告人拉华在侦查构造供述称被害人官却带有刀子,在庭审中供述二被害人都带有刀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加称与官却撕打中,官却身上好象带有菜刀。对此,被害人官却均予以否定。同时在现场勘查中提取的折叠刀一把无法确认是谁的。因此,被害人带刀的情节尚属证据不敷。
  关于本案的定性题目。经查,二被害人虽于破晓零时许到被告人拉华家质问对本案产生有必然过失,但被告人拉华及其父李加却与前来的二被害人举办厮打,此举动属互殴,不存在防卫及过当的题目。且在互殴中被告人拉华持刀别离朝二被害人的胸部等关键部位连戳数刀致被害人多杰才让就地死亡,被害人官却两处轻伤一处重伤,并造成八级伤残,其主观上明知本身的举动也许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功效,且实验举动后即逃离现场,客观上放任了该功效的产生,应以(间接)存心杀人罪论处。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加、索南吉是否包袱民事责任的题目。经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索南吉案发时未参加斗殴,因此不包袱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加与被害人官却厮打傍边,被被告人拉华持刀致伤被害人官却,对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加起了必然的帮助浸染。因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加应包袱响应的民事责任。
  本院以为,被告人拉华无视王法,在与被害人多杰才让、官却厮打中持刀行凶,致被害人多杰才让就地死亡,致被害人官却两处轻伤一处重伤,并造成八级伤残的严峻效果。其举动已组成存心杀人罪,固然被害人对本案的产生有必然过失,但其本领出格凶狠、情节出格恶劣、效果出格严峻,依法不予从轻思量。因被告人拉华的犯法举动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丧失该当予以抵偿。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加应包袱响应的民事责任,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索南吉不包袱民事责任。公诉构造指控的究竟清晰,证据确实、充实,应予支持,但指控的罪名不创立,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经济抵偿的要求,对其公道部门予以支持。辩护人就被告人拉华举动属合法防卫及防卫过当的来由以及被告人拉华要求从轻赏罚的来由均不能创立,不予采用。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掩护国民的人身权力不受侵吞,严肃冲击严峻刑事犯法分子。按照被告人拉华的犯法究竟及情节、性子和对社会的危害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多少题目的表明》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划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讯委员会接头抉择,讯断如下:
  一、被告人拉华犯存心杀人罪,判正法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二、被告人拉华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玛要求抵偿的被害人多杰才让的丧葬费8614.50元、死亡赔偿费40091.8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官却的医药费34662元,判断费526元,误工费2460元,照顾护士费1080元,交通费1024元,炊事补贴费424元,营养费540元,残疾抵偿金8018.36元,残疾帮助器1027元,共计50366.36元,由被告人拉华抵偿45325.2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加抵偿5036。64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索南吉不包袱民事抵偿责任。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越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可能直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谭 青    
审 判 员 凌文运    
审 判 员 汪 茹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海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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