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构造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查看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慧,男,1989年4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抓获,越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祁东县看管所。 辩护人黄琳、熊冬林,湖南南舫律师事宜所律师。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查看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慧犯存心危险罪一案,于二○逐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祁刑初字第39号刑事讯断。被告人彭慧不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备案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颠末阅卷,以为本案究竟清晰,抉择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10月25日晚11时许,被告人彭慧与被害人曹成勇等人同在祁东县洪桥镇“世纪虹声”歌厅三楼白金汉包厢唱歌,时代,被告人彭慧约请彭欢(曹成勇的伴侣)女友黄璐璐舞蹈遭拒绝。继而,彭慧与曹成勇因言语反面产生争执,并与他人(根基环境不详,均在逃)一路殴打曹成勇。在殴打中,彭慧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对曹成勇胸部捅了2刀。随后,彭慧与他人逃离现场。经判断,被害人曹成勇心脏裂伤,肺裂伤行开胸修补术,损伤水平属重伤,伤残品级为八级和九级。 原判认定上述究竟的证据,有被害人曹成勇的汇报,证人彭某等证言,判断结论,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识别惫偶,被告人彭慧的户籍资料、抓获颠末及其供述等。 原判以为,被告人彭慧的举动已组成存心危险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划定,以存心危险罪判处被告人彭慧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上诉人彭慧上诉称,只有其危险曹成勇,没有其他人参加一路殴打曹成勇。在与曹成勇争执中,是曹成勇先掐住其的脖子,并用啤酒瓶划伤了其左手食指,其才将被害人刺伤,其举动系防卫过当。曹成勇在本案中有重大过失,且其已对被害人予以了抵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体贴,具有悔罪示意,哀求对其合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了雷同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究竟清晰,证据确实、充实。二审时代,上诉人彭慧亦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究竟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上诉人彭慧存心危险他人身材,持刀致人重伤,其举动已组成存心危险罪。上诉人彭慧提出,是被害人先掐其脖子,并用啤酒瓶划伤其食指,其才将被害人刺伤,其举动属防卫过当。案发后,其对被害人予以了抵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体贴,具有悔罪示意,哀求对其合用缓刑。经查,上诉人彭慧随身携带弹簧刀,与被害人曹成勇仅因言语反面产生争执便持刀伤人,其举动不具有防卫性子。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彭慧的举动系防卫过当”的意见与究竟和法律划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用。案发后,上诉人起劲抵偿被害人经济丧失,并获得被害人体贴,具有悔罪示意,原判在对彭慧量刑时已充实思量该情节,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妥。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哀求合用缓刑”的来由不创立,本院不予采用。综上,原判究竟清晰,治罪精确,量刑恰当,审讯措施正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划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真 诚 审 判 员 易 军 审 判 员 张 忠 诚
二○逐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琛 打印责任人:易 军 校对责任人:周 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平第一审判断的上诉、抗诉案件,颠末审理后,该当凭证下列气象别离处理赏罚: (一)原判认定的究竟和合用的法律正确、量刑恰当的,该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该当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颠末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署理人的意见,对究竟清晰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查看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该当开庭审理。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