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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君等人存心杀人一案

时间:2014-03-14 23:08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光君,又名赵丙,外号“丙子”,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湘潭县射埠镇射埠村福音组。2004年1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湘潭县人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构造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查看院。

被告人赵光君,又名赵丙,绰号“丙子”,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湘潭县射埠镇射埠村福音组。2004年11月10日因犯掳掠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管所。

指定辩护人樊坚平、许伟,湘潭市法律救济中心律师。

被告人唐曦,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湘潭县茶恩寺镇金平村唐定湾组。2007年10月16日因犯偷盗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0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聚众打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伤抉择改观强制法子为监督栖身,2010年7月14日因涉嫌犯销售毒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管所。

被告人刘旺,又名刘望龙,绰号“旺坨”、“旺妹子”,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湘潭县射埠镇鹤霞村虎形组。2003年1月21日因犯掳掠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月11日因犯偷盗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07年5月25日因犯交通惹祸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4月8日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管所。

辩护人谢志刚,湖南同升律师事宜所律师。

被告人周虎,绰号“虎子”,男,1987年3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湘潭县射埠镇余家村方席组。2006年10月24日因犯掳掠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4月11日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管所。

指定辩护人宋军,湘潭市法律救济中心律师。

被告人朱博,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湘潭市雨湖区新建村8号5栋3号。2010年3月25日因涉嫌犯挑战滋事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伤抉择改观强制法子为监督栖身。2011年4月1日经本院抉择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旭,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东环社区8栋1单位1楼。2010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聚众打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因伤抉择改观强制法子为监督栖身。2011年4月1日经本院抉择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阳嘉捷,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赵家湾80号。2010年8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打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病抉择改观强制法子为监督栖身。2011年4月1日经本院抉择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沙,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洪桥村潭邵路226号。2010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聚众打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伤抉择改观强制法子为监督栖身。2011年4月1日经本院抉择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江枫,又名谭枫,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高中肄业文化,湘潭县易俗河镇射埠食府司理,住湘潭县易俗河镇五洲通宾馆3楼310号。2010年7月9日因涉嫌犯挑战滋事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抉择改观强制法子为取保候审。2011年4月1日经本院抉择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锡兰,湖南湘晋律师事宜所律师。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查看院以潭检刑诉(2011)5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赵光君犯存心杀人罪,被告人唐曦犯聚众打斗罪、销售毒品罪,被告人刘旺、周虎、朱博、杨旭、欧阳嘉捷、胡沙犯聚众打斗罪,被告人谭江枫犯挑战滋事罪,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湘潭市人民查看院指派署理查看员廖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光君及其指定辩护人樊坚平、许伟,被告人刘旺及其辩护人谢志刚,被告人周虎及其指定辩护人宋军,被告人谭江枫及其辩护人曾锡兰,被告人唐曦、朱博、杨旭、欧阳嘉捷、胡沙均到庭介入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人民查看院指控:

一、存心杀人罪、聚众打斗罪、挑战滋事罪

2010年3月18日晚,被告人赵光君、刘旺、周虎、谭江枫等人在湘潭市“A世纪”酒吧为周冠宇庆贺生日时,当酒吧歌手赵凯峰在舞台上唱歌的进程中,被告人谭江枫、刘旺上台抢掠赵凯峰手中的发话器唱歌,遭到赵的拒绝。被告人谭江枫认为受了气,便提了两壶酒到舞台上敬了赵凯峰一壶酒,并扬言要将赵凯峰搞醉。接着周冠宇等人又向赵凯峰敬酒,因赵凯峰无法将敬酒喝完,周灿希、陈俊等人上前劝阻,两边因此产生争斗。被告人谭江枫等人对陈俊举办殴打,在打架中将被告人刘旺的手臂割伤。然后,被告人刘旺、周猛将“A世纪”酒吧的玻璃门踢碎,便逃离现场。当晚22时50分许,被告人赵光君、周虎陪同被告人刘旺到湘潭市中心医院治伤,碰着在“A世纪”酒吧内受伤的陈俊时,并与陈俊产生争执,胡志龙(在逃)得知陈俊被他人打伤的动静后,纠集被告人朱博、杨旭、唐曦、欧阳嘉捷、胡沙及赵宏达(另案处理赏罚)、贺鸣、欧阳述红(均在逃)等人来到湘潭市中心医院大厅对刘旺举办殴打。被告人赵光君、周虎见状即上前辅佐被告人刘旺,被告人赵光君拿出弹簧刀朝被害人宋双及被告人唐曦、朱博、杨旭、胡沙等人猛刺,被告人周虎、刘旺在电梯口对朱博实验殴打,当赵宏达上强帐助时,也被周虎、刘旺打伤。此时,贺鸣、欧阳述红等人各持一把砍刀突入急诊大厅,将被告人赵光君背部砍伤,然后,两边均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刘旺、周虎、谭江枫到公安局投案。经公安构造刑事科学技能判断,结论为:被害人宋双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刺戮胸腹部致胸腹部主动脉割裂引起大量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唐曦所受损伤为重伤;被告人朱博、胡沙所受损伤为轻伤;被告人杨旭、赵光君、刘旺及赵宏达所受损伤为稍微伤。

二、销售毒品罪

2010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唐曦凭证陈修为(另案处理赏罚)的指使,在湘潭市韶山西路“帝都歌厅”以200元的价值将1.4克K粉销售给吸毒职员韩育霖。

上述究竟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能判断结论、法医判断陈诉、识别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颠末、办案声名、户籍资料、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构造以为,被告人赵光君在民众场合聚众打斗,并持刀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举动组成存心杀人罪;被告人唐曦在民众场合聚众打斗,其举动组成聚众打斗罪,并销售毒品一次,其举动又组成销售毒品罪;被告人刘旺、周虎、朱博、杨旭、欧阳嘉捷、胡沙在民众场合聚众打斗,其举动组成聚众打斗罪;被告人谭江枫在民众场合起哄生事,造成民众秩序严峻紊乱,其举动组成挑战滋事罪。被告人赵光君、刘旺、周虎系累犯。被告人唐曦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欧阳嘉捷犯法时未满十八岁,依法该当从轻或减轻赏罚。特提出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光君辩解及其指定辩护人樊坚平、许伟辩护提出:公诉构造所指控赵光君犯存心杀人罪的究竟不清,证据不敷,赵光君的举动属于防卫过当,且被害人一方存在严峻过失,应减轻赵光君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旺辩解及辩护人谢志刚辩护提出:刘旺因在躲避他人殴打时被迫抵御,不能认定其是起劲参加聚众打斗,公诉构造所指控其犯聚众打斗的罪名不能创立,哀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虎辩解及其指定辩护人宋军辩护提出:周虎的举动属于合法防卫,公诉构造所指控其犯聚众打斗的罪名不能创立。其它,周虎主动向公安构造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赏罚。

被告人谭江枫辩解及其辩护人曾锡兰辩护提出:谭江枫挑战滋事的举动明显稍微,不组成犯法,哀求法院对其宣告无罪。

被告人欧阳嘉捷辩解提出:本身参加犯法时未满十八岁,且系初犯,哀求法院从轻或减轻赏罚。

被告人唐曦、朱博、杨旭、胡沙对公诉构造指控其犯法究竟没有提出贰言。

经审理查明:一、存心杀人、聚众打斗、挑战滋事的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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