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构造唐河县人民查看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中勤,女,194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付忠,男,194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夫,系齐中勤之丈夫。 诉讼署理人陈清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宜所律师。 被告人李自正,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夫。因存心危险于2009年6月1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中举,河南新律律师事宜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查看院以唐检刑诉(2009)182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李自正犯存心危险罪,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进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中勤、李付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检察受理后,因被告人李自正要求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中勤、李付忠的用药环境及药费条据的真伪举办判断而报请本院院长核准赞成延迟审限两个月。尔后又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中勤要求对其伤情举办伤残品级评定及被告人李自正要求对齐中勤的伤残品级从头评定先后延期审理。2010年8月24日,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对本案举办了归并审理。唐河县人民查看院指派查看员韩兰英、陈金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中勤、李付忠、诉讼署理人陈清生、被告人李自正及其辩护人王中举均到庭介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查看院指控被告人李自正于2009年5月25日13时许,与其妻白××和邻人李付忠、齐中勤佳偶因宅基地题目产生争吵,引起撕打,被告人李自正持挖镢、铁锤等与持木棍的李付忠互殴,在互殴进程中,被告人李自正将李付忠左臂、右臂、右股等多处致伤,并用谷叉将齐中勤左胫骨扎伤。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判断,齐中勤左胫骨骨折,组成轻伤;李付忠的损伤,组成稍微伤。对指控的上述究竟,公诉构造当庭宣读了被告人李自正的供述、被害人齐中勤、李付忠的汇报、证人白××、李××等人的证言及唐河县公安局的人体损伤水平判断书等。通过以上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李自正的举动已组成存心危险罪,哀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划定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中勤、李付忠诉称:因为被告人李自正的举动给其造成人体损伤,要求追究被告人李自正的刑事责任并抵偿其医疗费等各类用度500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干医疗费条据。 被告人李自正对查看院指控的犯法究竟不持贰言,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抵偿经济丧失的要求赞成酌情抵偿,要求法庭从轻处理赏罚。 辩护人王中举对查看院指控被告人李自正犯存心危险罪不持贰言,但辩称被告人李自正是在被李付忠致伤后才将齐中勤、李付忠扎伤的,系防卫过当,要求法庭对李自正从轻处理赏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李自正和其妻白××因琐事与邻人李付忠、齐中勤佳偶产生争吵并引起撕打,在撕打进程中,被告人李自正持挖镢、铁锤等与手持木棍的李付忠彼此对殴,两边均有损伤,后被告人李自正回家拿一谷叉将齐中勤左腿扎伤。被人劝开后,李付忠持挖镢欲找村干部时,又被李自正追上,用谷叉将李付忠右臂和右下肢等处扎伤。李付忠、齐中勤受伤后,均到上屯卫生院救治,该院诊断为:齐中勤左下肢胫骨前面有三处皮肤裂伤,外出血、肿胀、伤口均约0.5、1cm,深约2-3cm,右手腕内侧有一皮肤裂口,外出血、右手食指枢纽处有一皮肤裂口,伤口长约一公分,左胫骨X线示:胫骨上段有骨折线,没有错位。唐河县中医院DR影像陈诉,左胫骨中上段髓腔表现裂纹骨折;李付忠右臂肱二头肌处有两处伤口,长约1cm、外出血、肿胀、右下肢大腿处外侧有两个伤口,伤口长均约1cm,外出血、肿胀,右手虎口处有一皮肤裂口,伤口长约1cm,外出血。各住院17天,二人共付出医药费6391元。唐河县公安局于2009年5月27日,别离对李付忠、齐中勤的人体损伤水平做出法医判断,结论为:李付忠所受损伤应为稍微伤;齐中勤左胫骨骨折组成轻伤。2010年1月29日,南阳华宇法医临床司法判断所对齐中勤的伤残水平做出判断意见,结论为,齐中勤左下肢损伤伤残水平判断为十级。 上述究竟,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自正的供述 2009年5月25日12点多,我前院的李付忠家有人朝我院里泼了一盆水,我很气愤,就去找前院的李付忠,问他为啥泼水,李付忠就同我吵起来,我看他手里拿个杠子,我回家拿个小铁斧头和一个短把挖镢,二话不说就拼起来,在我们两边的出路上打起来,李付忠用一个五六尺长、10公分粗的杠子朝我腰上、左肩膀上打,尔后又朝我头上打,打在我左眼上方的眉骨处,其时就流血啦。我回家从厨房里拿一长把谷叉朝李付忠身上扎了几下,我感受扎住他的手及胳膊、腿,李付忠妻子上来打我,被我朝腿上扎了一下,后被李××捞开。 (2)、被害人李付忠的汇报 2009年5月25日午时13时许,我在屋里闻声李自正的爱人白××在骂我老伴齐中勤,就到院门口问白××为啥张嘴就骂,这时李自正从外边返来,以为是我佳偶俩在骂白××,就到屋里拿一小挖镢和一个小铁锤,白××也拿个木棍上来打我和我老伴,我也从院里拿个树棍和他们对打,我打中李自正的左眼上部,其时就流血啦。李自正回家拿个谷叉又到我家门口,一叉就扎在我爱人齐中勤的左小腿上,她其时就倒在地上,后李自正被人拉走啦。然后我拿个挖镢去找村干部,刚出门有十几丈远,李自正抄近路截住我,又用谷叉扎我,把我右腿、右胳膊、右手扎伤,李××又把他捞走啦。 (3)、被害人齐中勤的汇报 2009年5月25日12时许,我筹备做饭,把洗菜水泼到大门外,后院邻人白××望见啦,说我把水泼到她家路上啦,她就骂我,我就和她对骂,这时,她丈夫李自正从外边返来也不问为啥,进屋就拿一小铁锤和一个小挖镢出来打我,我丈夫从屋里拿个小木棍和他对打,两边都没啥伤,被李××等人拉开。 李自正回家后又拿一谷叉过来,照我左小腿前面扎了两个眼,其时我就坐在地上动不了啦,接住又把我右手腕扎了一个眼,我丈夫回院里拿个挖镢去找村干部,李自正又撵10多米远把我丈夫右腿、右胳膊扎了几个眼,被李××拉开。 李自正其时左眉骨上方受伤啦,是李自正扎我之后我丈夫用木棍打的。 (4)、证人白××的证言 2009年5月25日12点多,我做饭时,随手把洗手水泼到下边地上,下边正好是李付忠家的屋子,我刚进屋,就闻声“哗”的一声,李付忠家朝我院里泼了一盆水,我丈夫李自正很气愤,到李付忠家质问为啥要泼水,我丈夫刚到李付忠家就出来,我见李付忠拿个木杠子出来,我丈夫回家拿个小铁斧头和一个短把挖镢,他们两边对住打,李付忠用手中的杠子朝我丈夫腰上、头上、肩上打,个中打在头上那下较量狠,其时左眼上方就流血啦,我丈夫一看吃了亏,忙跑回家从厨房里拿个谷叉朝李付忠及其爱人身上扎,我见他扎住李付忠的胳膊和腿啦,李付忠的爱人上来打我丈夫,也被我丈夫扎住腿啦。随后,我村的李××等人上来把两边拉开。 (5)、证人李××的证言 那天午时,我在家里闻声门外有打骂声,我出去一看,见李自正、李付忠在那吵,看样子已经打了架啦,我让他们各自看病,后我就走啦。 其时斗殴时李付忠佳偶、李自正在场,李付忠妻子的腿流血啦,坐在她家门前的地上,李付忠是否有伤我没望见,李自正的头上一向在流血。 (6)、上屯卫生院对齐中勤、李付忠的诊断证明。 (7)、唐河县中医院对齐中勤的DR放射医学影像陈诉单。 (8)、齐中勤、李付忠的药费条据。 (9)、范××的环境声名。 证实为齐中勤、李付忠虚开药费条据15000余元,上屯镇卫生院具名环境属实。 (10)、唐河县公安局对齐中勤、李付忠的法医判断。 (11)、南阳华宇法医临床司法判断所对齐中勤伤残水平的判断意见书。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固然被告人李自正对齐中勤伤残水平判断意见提出贰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署理人对范顺才的环境声名提出贰言,但本院以为该证据来历正当,客观真实,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