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判 长 吴 又 如 署理审讯员 刘 勇 署理审讯员 胡 文 彬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署理书记员 贺 刚 煜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存心杀人的,正法刑、无期徒刑可能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法往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付自首的犯法分子,可以从轻可能减轻赏罚。个中,犯法较轻的,可以免去赏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付被判正法刑、无期徒刑的犯法分子,该当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因为犯法举动而使被害人蒙受经济丧失的,对犯法分子除依法给以刑事赏罚外,并应按照环境判处抵偿经济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