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2005-08-30 当事人: 朱以超 法官: 文号:(2005)宿中刑初字第18号
江 苏 省 宿 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宿中刑初字第0018号
公诉构造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查看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才邦,男,1936年3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夫,住泗阳县张家圩镇农庄村12组。系被害人朱以兵傅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彩霞,女,1941年3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夫,住泗阳县张家圩镇农庄村12组。系被害人朱以兵牡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明静,女,1973年12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夫,住泗阳县张家圩镇农庄村12组。系被害人朱以兵老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慧敏,女,1996年12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门生,住泗阳县张家圩镇农庄村12组。系被害人朱以兵女儿。 被告人朱以超,假名蒋永法,男,1971年3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夫,住泗阳县张家圩镇农庄村12组。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于200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以涉嫌犯存心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管所。 辩护人刘双玲,江苏宿迁剑辉律师事宜所律师。 辩护人姚敏,江苏宿迁民卫律师事宜所律师。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查看院以宿检刑诉(2005)26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朱以超犯存心杀人罪,于200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进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举办了归并审理。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查看院指派署理查看员陈震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才邦,被告人朱以超及其辩护人刘双玲、姚敏到庭介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查看院指控,2000年7月21日清晨,被告人朱以超及其老婆与被害人朱以兵(本案死者,男,28岁)及家人因宅基地界线位置产生争吵,后被人劝开。当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朱以超在本组村民陈功家门前时与被害人朱以兵的父亲朱才邦相遇,朱才邦即与被告人朱以超就宅基地一事争吵。争吵中,被害人朱以兵又赶到现场,随后双利便产生厮打。被告人朱以超随即将随身携带的刀子掏出向被害人朱以兵猛戳,随后被害人朱以兵、朱才邦又拿来铁锹、铁钗与被告人朱以超对打。在两边殴打进程中,被告人朱以超用刀将被害人朱以兵颈部、后腰部戳伤,致其死亡。将被害人朱才邦戳伤。经法医判断F婊害人朱以兵因急性大出血死亡,朱才邦人身损伤组成轻伤。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汇报、证人证言、判断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构造以为,被告人朱以超存心犯科剥夺他人生命,组成存心杀人罪,哀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才邦要求凭证法定尺度讯断被告人抵偿因被害人朱以兵死亡的死亡抵偿金、丧葬费、被抚育人糊口费等。 被告人朱以超辩称:因宅基地纠纷本身早年被被害人父子打过,这次又是被他们拦住先打才持刀戳被害人的,没有杀人存心。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以超是在受到被害人父子殴打的环境下,实验的防卫举动,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无杀人的存心,应定性为存心危险致死;被害人在案件的因由上有过失,应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21日清晨,被告人朱以超及其老婆与被害人朱以兵(男,28岁)及其家人因宅基地界线产生争吵,后被人劝开。当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朱以超在本组村民陈功家门前与被害人朱以兵的父亲朱才邦相遇,朱才邦即与被告人朱以超就宅基地一事争吵。争吵中,被害人朱以兵赶到现场,随后两边产生厮打。被告人朱以超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戳被害人朱以兵右背腰部,朱才邦见状找来铁叉,朱以兵也找来铁锹,与被告人朱以超对打,对打中,朱才邦用铁叉将朱以超左前臂戳伤,朱以超用刀戳伤朱才邦胸部,又用刀猛刺被害人朱以兵颈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判断F婊害人朱以兵因急性大出血死亡,朱才邦人身损伤组成轻伤,朱以超人身损伤组成稍微伤。 上述究竟,有公诉构造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朱以超供述了2000年7月21日早上,因砌墙与朱以兵家当生争吵,早饭后出门时为防备被打将匕首拿装到裤子口袋中,在陈克举家门口与朱才邦相遇并撕扯,此时朱以兵跑来,与朱才邦一路打本身,本身便从裤子口袋中把刀掏出来刺朱以兵肋部二、三刀,后朱才邦拿叉将本身的左手腕处戳通,本身也刺朱才邦左胸处一刀,这时朱以兵也从西边拿对象跑过来,本身就冲上去,举刀戳在朱以兵的脖子上。并供述了“同心用心就想致于他死地”的犯法存心。 2、被害人朱才邦汇报了先是本身和朱以超争吵,朱以兵加入后和朱以超推搡起来,朱以超就从裤腰后头用右手拔出一把刀子,往被害人朱以兵身上戳了两刀,又往本身左胳肢窝旁边肋部戳了一刀,本身就去拿铁叉过交往朱以超身上戳的。 3、证人朱绍其、陈克中、葛志兵、朱道邦证明三人在厮打时朱以超拔出匕首,朝朱以兵肋部戳了两刀,后朱才邦拿铁叉戳朱以超,朱以兵拿铁锹铲朱以超但没有打到,朱以超一刀戳在朱以兵的头上,以及朱才邦左胸部位被朱以超戳了一刀,朱以超也被叉戳到的究竟。 4、证人丁凤证明接触的因由及被告人外逃的环境,证人朱以国、钱光玲、朱鲁邦证明两家有地界抵牾及抵牾的因由。 5、死亡缘故起因判断书认定朱以兵死于急性大出血,并记实了朱以兵伤情的部位在颈部和右背腰部,与尸检照片表现的环境相同等。损伤水平判断书认定朱才邦损伤组成轻伤,与伤情照片、病历等证据相印证。还有损伤水平判断书认定朱以超的损伤组成稍微伤。 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结案发明场的位置及现场的根基环境。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才邦出生于1936年3月8日,彭彩霞出生于1941年3月16日,他们有4个成年后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慧敏出生于1996年12月24日。本案审理进程中,被害人朱以超的支属自愿取代朱以超抵偿被害人支属20000元,并已将该笔金钱预交到法院。上述究竟,有户籍原料、抵偿申请书等在卷证实。 本院以为,被告人朱以超因邻里纠纷,在厮打中以凶器多次刺戳他人关键部位,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效果,其举动组成存心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峻。公诉构造指控被告人朱以超犯存心杀人罪究竟清晰,证据确实、充实,指控罪名创立。被告人对其犯法举动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丧失应予抵偿,但案发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彩霞为59岁,并未损失劳下手段,对其要求抵偿糊口费的诉讼哀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朱以超称本身无杀人存心,其辩护人亦提出本案应定性为存心危险罪,经查,被告人朱以超在公安侦查阶段明晰供述过有致被害人于死地的存心,且客观上实验了用凶器多次刺戳他人关键部位的举动,故其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用。朱以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在受到被害人父子殴打的环境下,实验的防卫举动,属于防卫过当,经查,在被告人实验杀人举动之前,两边只是徒手举办厮打,互有侵吞举动,且厮打并不剧烈,被告人起首用凶器刺戳他人,不切合防卫的前提;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在案件的因由上有过失的辩护意见,经查亦无究竟和法律依据,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用。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立场较好,按照本案的现实环境,可酌情从轻判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划定,讯断如下: 一、被告人朱以超犯存心杀人罪,判正法刑,宽限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二、被告人朱以超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丧失:死亡抵偿金95080元,丧葬费9101元,现实被抚育人糊口费33385元,合计137566元,于讯断见效后20日内给付。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可能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肖 文 审 判 员 傅卫中 署理审讯员 朱千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顾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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