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分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构造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查看院。 被告人周志平,外号“骆驼”,男,1968年7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夫,家住分宜县操场乡井塘村井塘村民小组66号。2007年2月14日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分宜县看管所。 辩护人易学宁,江西富兰德林律师事宜所律师。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查看院以分检刑诉(2007)43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周志平犯存心危险罪,于200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备案,并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审理了本案。分宜县人民查看院指派查看员敖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志平及其辩护人易学宁到庭介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分宜县人民查看院指控:2007年2月13日下战书,被告人周志平与胡冬发、张春华、张禾生在分宜县操场乡井塘村“十八步岸”山上遇见被害人李宜兵等人手持镰刀上山,便猜疑他们是去偷村里的树,于是打电话关照村里的胡桂牙等人召集一些村民赶到现场。两边在“十八步岸”山下路口处争吵,被告人冲上前用手中的钩镰刀砍伤被害人的头部,被害人就地倒地。经法医判断,被害人的伤势为重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向有关构造投案自首,并抵偿被害人医药费人民币10000元。庭审中公诉构造出示了被告人周志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宜兵的汇报,证人胡冬发、张春华、李毛苟、李长根、李元明、李华生、黄明才、黄水牙、黄李生、黄水根、胡友生、胡桂牙、黄海云、李根平、李成根、钟云秀的证言,识别笔录及照片,提取惫偶,作案器材照片,活体检讨陈诉,身份证明,以为被告人周志平的举动已组成存心危险罪,提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划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周志平对公诉构造的罪名及犯法究竟均无贰言。辩护人易学宁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本案的定性无贰言;二、被告人周志平的举动具有防卫的性子,本案是由李宜兵等人在“十八步岸”山砍伐林木引起的,纠纷产生地在操场乡井塘村境内,被害人李宜兵等人的举动属于盗伐林木举动,被告人周志平为了使集团全部的家产不受犯科侵吞,同时在李宜兵等人拿木棍打了周志平的环境下,才顺手拿镰刀举办还击,被告人的举动属防卫过当;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抵偿了被害人的经济丧失,提议对其从轻或减轻赏罚。 经审理查明,“十八步岸”山位于分宜县操场乡井塘村与上高县田心镇湖镜村的接壤处,两边对该山的权属有争议。2007年2月13日下战书,被告人周志平与胡冬发、张春华、张禾生去山上干事,路过“十八步岸”山遇见被害人李宜兵等人手持镰刀上山,便猜疑他们是去偷村里的树,于是打电话关照村里的胡桂牙等人召集一些村民赶到现场。两边在“十八步岸”山下路口处产生争执,被告人冲上前用手中的钩镰刀砍伤被害人的头部,被害人就地倒地,后被人背回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判断,被害人的伤势为重伤甲级。被告人周志平于2007年2月14日向有关构造投案自首。在审理进程中,经本院主持调整,两边就附带民事部门告竣协议,被告人周志平已抵偿了被害人李宜兵经济丧失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李宜兵暗示体贴,并哀求对被告人周志平从轻赏罚。 上述究竟,公诉构造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周志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了两边产生争执,以及其用钩镰刀的刀背砍伤被害人李宜兵的颠末。 2、被害人李宜兵的汇报,证实了2007年2月13日下战书,他弟弟李细苟传闻分宜人在“十八步岸”山砍倒了杉树,他们便磋商叫村里几个人一路到山上把砍倒的杉树背返来,15时许他和李毛苟拿了锯子、钩镰先上山,李细苟到村里叫人去了,在山上遇见4个分宜人,他们比及李细苟叫齐了人就到“十八步岸”山去了,望见有六棵杉树砍倒在地上,他们便将树锯断,他扛着一段树下山,在一个路口处遇见分宜井塘村民“驼背”他们,话没说几句,“驼背”便举起手里的钩镰要过来打他,这时从旁边冲出一个井塘村民拿一把钩镰往他头上砍下来,他其时被砍倒在地,失去了知觉。 3、证人李毛苟的证言,证实了那天上午他村里去山上干事的村民打电话返来说井塘村民把“十八步岸”山上的杉树砍倒了许多,下战书他和李宜兵等九人上山筹备把砍倒的杉树搬返来,在搬树的进程中井塘村几十个村民从山上下来手里拿了家伙,问他们为什么偷树,两边产生争吵,对方先下手打人,李宜兵头上挨了一刀,被砍倒在地,他和弟弟、侄子也挨了打;他以为“十八步岸”山归他们村全部。 4、证人李长根、李根平、李华生、黄明才的证言,证实了那全国午李细苟叫他们去“十八步岸”山扛树下山,共去了九人,在搬树进程中,他们被十多个井塘村民拦住追打,李宜兵被人用刀砍翻在地,李细苟、李毛苟、李根平也挨了打,井塘村民还将黄明才带回井塘村去了,后操场乡当局的干部开车将黄明才带到操场乡当局,黄明才在井塘村没挨打。 5、证人李元明的证言,证实了2007年2月13日上午他和李小毛到分宜井塘村去干事,望见山上有二个人在“十八步岸”山锯树,他们追了一段没有追上,望见有七棵树被砍倒,就打电话回村里,其后望见村里有人上山搬树,他们就去干事了,后头斗殴的事他们没参加。 6、证人胡冬发、张春华的证言,证实了他们和周志平、张禾生一路去山上干事遇见被害人等人拿锯子、镰刀上山,便猜疑他们是去偷树,后胡冬发和张禾生叫村里人过来,两边产生斗嘴,对方有人拿木棍先打了井塘村的人,其后两边就打起来,周志平用钩镰刀的刀背朝被害人李宜兵打了一下,被害人便躺倒在地上的究竟。 7、证人黄水牙、黄水根、黄成根、钟云秀、胡友生、胡桂牙、黄李生、李成根的证言,证实了胡桂牙接到张禾生打来的电话,告诉他上高人在“十八步岸”山偷树,胡桂牙就叫了黄水牙等八人一路上山,与上高人产生争吵,上高人先打了井塘村的人,把周志平、张春华两个人的手打伤了,周志平就用钩镰刀的刀背往一个上高人的头部打了一下。之后他们又把一个上高人带到了井塘村,但他们没有打这个上高人。 8、识别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周志平就是在“十八步岸”山上砍伤被害人李宜兵头部的人。 9、提取笔录、移交物品清单及作案器材照片,证实了作案器材的环境。 10、活体检讨陈诉及被害人伤势照片,证实了被害人李宜兵的伤势为重伤甲级。 1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周志平的身份环境。 12、归案环境的声名,证实了被告人周志平于2007年2月14日下战书到操场乡当局投案自首。 13、操场乡当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结案发后被告人周志平家眷筹集了10000元医药费抵偿给被害人。 庭审中,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操场乡井塘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周志平平常示意较好,没有违法征象,与邻里相关好,提议对其从轻赏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