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尚书》记实:皋陶在与帝舜的对话中,皋陶以为:“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皋陶的话译成当代文的意思是:“对治罪量刑有疑问,就从轻赏罚;对授予功绩有疑问,只能重赏。与其错杀无辜,甘愿违反陈划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划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讯断,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的理论上,一样平常称该条划定为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要求: 1、被追诉者在被告状前处于犯法怀疑人的职位,被告状后则处于被告人的职位,从而停止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讯进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包袱证明本身有罪或无罪的任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实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颠末庭审和增补性观测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究竟,那么就只能鉴定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其本质与前述皋陶与舜帝的对话精力相切合,它浮现的是人类文明之内涵精力。 皋陶与舜帝的对话不是朴陋的言语,无罪推定原则也不是虚无的方针。 笔者运用其本质道理乐成地为一存心杀人案(既遂)的被告人辩护。该案审理中,固然该被告人对本身连捅7刀存心杀死他人的犯法事拭魅招供不讳、刑事技能判断其所持刀具之刀锋与死者伤口符合、DNA判断刀具所染血迹与死者同等,但辩护人主张被告人是在醉酒状态下二人殴斗厮打进程中杀人,由于无杀人现场眼见证人而无法确定被告人毕竟是在何种环境下捅出第一刀直至最后一刀;被告人在醉酒状态下与受害人互殴,其杀人时是否为合法防卫或防卫过当因该被告人不能回想清晰且无据可查;在无眼见证人的环境下不能解除公家以为属于“防卫”的公道猜疑。故此,辩护人以为:本案该当合用“有疑从轻”原则,不得剥夺被告人生命而判处被告人死罪当即执行。 该案中,笔者将“皋陶与舜帝的对话”连同现行法律的划定一同写入辩护词,用古典名言和正确的法律理论冲动了审讯法官的心,法官采用了辩护人意见,该被告人最终被判正法刑宽限二年执行,保住了一条性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