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李某某(男,1991年1月26日生)系江苏省某市第26中学高三年级门生。2008年11月11日23时许,李某某应赵某、崔某之约与彭某某聚众打斗。在殴斗现场,李某某被彭某某(男,1991年5月11日生)用事先筹备的生果刀捅刺腹部,致使胃肠割裂,下腔静脉意会。后被他人送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施舍,因急救无效死亡。 被害人李某某的怙恃委托高冬竹律师代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庭审中,某市人民查看院告状指控彭某某犯存心危险罪;彭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彭某某的举动系合法防卫高出须要限度的辩护意见。 高冬竹律师当庭从彭某某所持凶器、捅刺被害人部位、捅刺力度和彭某某行凶时主观上具有杀人、危险的归纳综合存心等角度说明后,明晰提出彭某某的举动组成存心杀人罪,该当依法对其判处重刑以及彭某某的举动不具备合法性、正当性,不切合合法防卫前提,不创立防卫过当等刑事辩说意见。 因为被告人彭某某、赵某、崔某给被害人李某某的怙恃造成了经济丧失,三人均该当包袱民事抵偿责任,因此,高冬竹律师代为提出了三人该当抵偿各项经济丧失共计474920.06元的诉讼哀求。 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做出刑事附带民事讯断,采用了高冬竹律师的刑事辩说意见和民事署理意见,否认了某市人民查看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存心危险罪的罪名,否认了彭某某辩护律师关于彭某某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以存心杀人罪,判处彭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彭某某系未成年人犯法,依法不得判正法刑)。同时判处三被告人抵偿被害人李某某的怙恃各项经济丧失计451058.12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