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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讯断书 (2007)渝二中法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构造重庆市人民查看院第二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地明,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050号,系被害人谭以华之妻。 诉讼署理人骆美林,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枇杷坪小区19号6-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金虹,男,200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050号,系被害人谭以华之子。 法定署理人程地明,系谭金虹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心培,男,194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万州区武陵镇松桥村7组,系被害人谭以华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仕玉,女,194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谭以华之母。 被告人黄秀世,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1段1081号2-803。1989年3月因犯掳掠罪被原万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6年7月因犯偷盗罪被原万县市龙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0年9月因犯存心危险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6年3月7日刑满开释。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于2007年2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管所。 指定辩护人骆小林,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救济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查看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院刑诉[2007]50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黄秀世犯存心危险罪一案,于200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进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举办了归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查看院第二分院指派署理查看员李兴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金虹的法定署理人程地明及其诉讼署理人骆美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心培、骆世玉,被告人黄秀世及其指定辩护人骆小林比及庭介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查看院第二分院指控:2006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黄秀世在万州区王家坡正街170号游戏厅玩游戏时,和邓金双产生口角,谭以华上前避免,和被告人黄秀世产生争执,黄秀世持一把单刃刀捅伤谭的左肩胛部和左胸。谭被送往医院,经急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判断,谭以华的死因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构造当庭出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判断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书证及物证等证据证实上述究竟,指控认定被告人黄秀世的举动组成存心危险罪,且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交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主张判令被告人抵偿丧葬费、死亡抵偿金及被抚育人糊口费等共计171642.98元。 被告人黄秀世对告状书指控的究竟和罪名无贰言。 辩护人当庭提交邓金双的证实原料,拟证明被告人黄秀世被人用凳子击打的环境。辩护人还提出:告状书认定究竟有误,是被害人谭以华起首下手推打被告人;公诉构造对本案定性错误,被告人的举动是防卫过当;被告人归案后认罪立场好,提议从轻赏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黄秀世在万州区王家坡正街170号游戏厅玩耍时,与正在玩游戏的邓金双产生口角,谭以华(本案死者,男,时年34岁)以为被告人黄秀世不该滋扰邓金双玩游戏机,与被告人黄秀世产生争执并扭打。二人在扭打进程中,被告人黄秀世持一把单刃刀刺中谭以华的左胸、左肩胛。谭以华经送医院急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判断,谭以华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致肝脏割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黄秀世作案后逃离现场,于2007年2月17日在云阳县被公安构造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究竟的证据有经公诉构造及辩护人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接管刑事案件挂号表、备案抉择书、拘留证、逮捕证、环境声名及云阳县公安局刑事大队出具的抓获颠末等书证记实,2006年10月25日晚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接电话报案称黄秀世在王家坡正街170号游戏厅与谭以华产生抵牾,黄秀世用刀捅伤谭以华,谭以华被送医院急救无效死亡,该局遂备案举办侦查。被告人黄秀世于2007年2月17日在云阳县双江大桥被公安构造抓获归案。公安构造对黄采纳拘留、逮捕等强制法子。 2、被告人黄秀世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秀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手段;被害人谭以华的户籍证明,证实其生于1972年7月6日,系农村住民。 3、现场勘查笔录、表示图、提取陈迹、物证挂号表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万州区王家坡正街170号2号门面游艺厅内,现场有一塑料椅子,个中一条椅腿断裂。公安职员在现场提取血迹。 4、判断结论及照片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判断所技能判断书万州公物鉴字(2006)0084号《遗体检讨判断书》载明:死者左肩胛部有一长2.1cm纵形创口,创角一钝一锐,创深7cm,左胸部创口,创角一钝一锐,创道经左8、9肋间、左胸腔、左侧膈肌致肝左叶深4cm等特性说明揣度,致伤谭以华的器材系刃宽在2.5cm阁下,有必然长度的单刃刺器所致。结论:谭以华被他人用单刃刺器致肝脏割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5、刑事讯断书及开释证明 (1)原万县市人民法院(1989)刑字第13号刑事讯断书认定,黄秀世犯掳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原万县市龙宝区人民法院(1996)龙刑初字107刑事讯断书认定,黄秀世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00)万刑初字第1-146号刑事讯断书认定,黄秀世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4)重庆市南川牢狱开释证明书记实,黄秀世于2006年3月7日刑满开释。 6、证人证言 (1)邓金双的证言证实,2006年10月25日晚,他在汉马旅馆扑面的游戏厅打游戏,其时店里有上分的妹儿、程地明、谭以华、黄秀世。刚上了分,黄秀世就来帮他押分,他不肯意,黄照旧把他的分押完了,两工资此争执几句。谭以华过来说看不惯黄秀世这样做,谭、黄二人没吵几句就抱在一路抓打起来。谭以华的妻子程地明用店里的塑料凳子打了黄秀世的。纷歧会,黄秀世拿着刀往外跑,谭以华追到门口。他当晚就被公安构造找到问环境。邓金双还证实,因常常到该游戏厅打游戏而熟悉黄秀世,但此前不知道叫什么名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