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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颜军存心危险案刑事讯断书

时间:2014-06-06 11:51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颜军,男,1988年3月6日生。 辩护人杨志强,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0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颜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构造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查看院。

被告人葛颜军,男,1988年3月6日生。

辩护人杨志强,河南安易律师事宜所律师。

安阳市人民查看院以安检刑诉(2009)29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葛颜军犯存心危险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进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喜某、韩秀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举办了归并审理。安阳市人民查看院指派查看员郝大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喜某及其诉讼署理人张新,被告人葛颜军及其辩护人杨志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葛光胜、邓玉梅及葛浩的诉讼署理人葛先启到庭介入诉讼。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延迟审限一个月,经本院院长核准,延迟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查看院指控:2008年11月11日20时20分许,姬保某、张春某在水冶镇塑化公司北厂区工地因向葛光胜索要人为款,两边产生斗殴,被告人葛颜军闻讯后赶到工地,用木棍冲击被害人张春某头部,将其打垮在地。张春某经急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判断,张春某系被人用钝器冲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构造为证明其指控的究竟,在开庭审理中宣读了被告人葛颜军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陈诉、判断结论等证据。公诉构造以为,被告人葛颜军存心犯科侵害他人身材康健,致人死亡,其举动已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划定,该当以存心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葛颜军对公诉构造指控的犯法究竟不持贰言。其辩护人以为,被告人葛颜军的举动系防卫过当,且认罪、悔罪,哀求对被告人葛颜军从轻赏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1日20时20分许,姬保某、张春某在水冶镇塑化公司北厂区工地因向葛某某索要人为款,两边产生斗殴,被告人葛颜军闻讯后赶到工地,用木棍冲击被害人张春某头部,将其打垮在地。张春某经急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判断,张春某系被人用钝器冲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究竟,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葛颜军供述:2008年11月11日晚上8点多钟,其和打工的工友在网吧上网,接到电话说其叔叔葛某某被人打伤了让其赶紧回工地。其回到工地看到葛某某躺在地上,地上有许多血。其捡起一根木棍,走已往问怎么回事,这时有个三、四十岁胖胖的人拿着木棍朝其肩膀打了一下,其就拿棍子朝那人身上打,木棍正好打在那人头上,谁大家就倒地了。其后有人报警了,其因畏惧第二天就回商丘了。

2、证人葛某某证言:2008年11月11日晚上八点阁下,曹工、赵工等人在工地上和其产生争执,其就打电话把表面上网的工程队的人叫了返来,他们返来后就拿砖吓退了对方。其就打了110。

3、证人张某证言:2008年11月11日19时,姬保某等四人因工钱与葛某某产生了争执,葛光胜打电话叫葛颜军等人返来。葛颜军等人返来后,葛颜军拿着木棍与对方一男人争吵起来,并用木棍朝那男人头部打了一下,那男人便被打垮在地,口吐白沫。

4、证人赵建某证言:2008年11月11日19时许,其与葛光胜在工地,姬保某等人来工地找葛某某要工钱,两边相互争吵并打了起来。其拦开后,葛某某的五六个老乡过来,个中葛颜军手里拿着一个较粗的木棍朝张春某左后脑打了一下,张春某便晕倒在地,口吐白沫。葛颜军等人便跑了。

5、证人马某证言:2008年11月11日晚上,姬保某等人来到塑化公司北厂区的工地上找葛某某要帐,后两边产生了口角并打了起来,他们两边都拿着钢管和木棍。其后不打了,老葛这方又来了四五个小青年,个中有一个拿着木棍,谁人那木棍的就朝张春某头上打了一下,张春某就地就昏厥了而且抽搐。

7、证人姬中某证言:2008年11月11日传闻老葛要走,其与父亲姬保某、姑父张春某及本村的蔡红某去要工钱,两边产生争执,后望见一个拿木棍的男青年朝张春某跑去,其便匆匆往楼下跑,到楼下后张春某已倒在地上。之后就打了120。张春某被打时在工地东北角客栈的西墙边站着。

8、证人姬保某证言:2008年11月11日其去给葛某某要人为款,两边就打起来,被赵工拦开了,这时望见几个男青年跑已往,张春某说你们干什么,他们几个男青年跑到张春某跟,个中一个男青年拿木棍打到张春某头上,将张春某打垮在地。

9、证人蔡红某证言:2008年11月11日黄昏,与姬保某等人去找商丘的老板要钱,两边产生了争执,彼此纠拽,两边打起来,被人拦开后约莫四五分钟,商丘老板领着十几个人进来,在前面的问“谁来、谁来”。对方不知谁指着张春某喊,就是他,谁人拿木棍的小青年上前一棍子打在张春某头上,张春某其时就躺在地上。

9、现场勘查笔录中心现场位于安阳县水冶镇塑化公司北厂区大门内北侧工棚外。在工棚西南角处张春某头北脚南平躺于地上,嘴角处有少许白色泡沫。在张春某西侧一米处有一根长约2.5米的木棍南北向安排于地面。

10、法医学遗体检讨判断结论:张春某系被人用钝器冲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9、识别惫偶:葛文龙、葛光胜别离识别被告人葛颜军的照片。

10、夏邑县公安局证明:经布控和清查,在夏邑县中央商城小区抓获被告人葛颜军。

另查明,本案附带民事部门已调整(另行建造调整书)。

以上证据已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葛颜军存心危险他人身材康健,并致人死亡,其举动已组成存心危险罪,公诉构造指控罪名创立。关于被告人葛颜军的辩护人以为,被告人葛颜军的举动系防卫过当应从轻赏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张春某对被告人葛颜军实验了非法侵吞,不能认定其是防卫过当,该辩护意见不能创立,本院不予采用。关于辩护人以为被告人认罪、悔罪,哀求从轻赏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葛颜军达到现场后发明葛光胜等人受伤,没有沉着处理赏罚,采纳过激的要领对被害人实验了危险,但其在归案后认罪立场好,并起劲抵偿被害人家眷经济丧失,有悔罪示意,被害人家眷也予以体贴,依法可予以从轻赏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用。综上,团结本案的犯法情节、作案本领、被告人的认罪立场及民事调整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划定,讯断如下:

被告人葛颜军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力五年。

(刑期从讯断执行之日起计较。讯断执行早年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可能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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