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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龚某纰谬致人死亡一案

时间:2014-06-06 12:52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秋安,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因本案于200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陶远宏,长沙市湘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公诉构造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查看院。

被告人龚秋安,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因本案于200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一看管所。

辩护人暨诉讼署理人陶远宏,长沙市湘辉法律处事所法律事变者。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查看院以长雨检刑诉(2008)475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龚秋安犯纰谬致人死亡罪,于2008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查看院指派署理查看员肖小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林盛的明日支属张又香、陈逢奇、陈红芝、陈满红、陈国强及其诉讼署理人许清清、蒋文龙,被告人龚秋安及其辩护人暨诉讼署理人陶远宏到庭介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查看院指控,2008年7月19日13时许,陈林盛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长岭的湖南省锰矿公司拆迁公司捡废品,并与被告人龚秋安产生口角。陈林盛将所捡废品留下后分开时,用言语威胁被告人龚秋安,被告人龚秋安遂持木棍朝陈林盛打去,陈林盛接住木棍,并握住木棍中间位置与被告人龚秋安争抢木棍,在争抢中,木棍撞击到陈林盛左胸部,之后,被告人龚秋安朝陈林盛踢了2脚,陈林盛遂松开木棍,筹备分开,走出几步,陈林盛倒地后死亡。经法医判断,被害人陈林盛系他人钝性外力(如:棍棒类)浸染左胸部致心脏爆裂(心尖部)引起急性心包填塞而死亡。针对公诉构造指控的究竟,公诉构造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法医判断结论、尸检录象视听资料和被告人龚秋安的供述等证据。经法医判断,被害人陈林盛系他人钝性外力(如:棍棒类)浸染左胸部致心脏爆裂(心尖部)引起急性心包填塞而死亡。公诉构造以为被告人龚秋安的举动已组成纰谬致人死亡罪,提请本院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划定举办判处。

被告人龚秋安辩称,我要陈林盛分开工地时,陈林盛威胁我,我不是存心打陈林盛的,我的举动是属于防卫过当。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本案的产生也有必然过失,被告人龚秋安已抵偿了经济丧失,且系初犯,哀求法院对其从轻赏罚。

经审理查明,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长岭的湖南省猛矿公司宿舍楼拆迁工程系被告人龚秋安等人承包拆迁。2008年7月19日13时许,陈林盛来到该拆迁工地捡废品,与守侯在工地的被告人龚秋安产生口角,被告人龚秋安遂持1根木棍朝陈林盛打去,陈林盛接住木棍,并与被告人龚秋安争抢木棍,争抢中,木棍撞击到陈林盛的左胸部,后被告人龚秋安又朝陈林盛踢了2脚,陈林盛遂松开木棍,筹备分开,刚走几步即倒地,后死亡。案发后,经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技能判断,被害人陈林盛系他人钝性外力(如:棍棒类)浸染左胸部致心脏爆裂(心尖部)引起急性心包填塞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龚秋安向被害人陈林盛的明日支属张又香、陈逢奇、陈红芝、陈满红、陈国强抵偿经济丧失30 000元。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龚秋安与张又香、陈逢奇、陈红芝、陈满红、陈国强就民事抵偿事件告竣调整协议,被告人龚秋安抵偿张又香、陈逢奇、陈红芝、陈满红、陈国强各项经济丧失共计人民币13万元(包罗已抵偿的3万元),并已付清。张又香、陈逢奇、陈红芝、陈满红、陈国强向本院出具了哀求对被告人龚秋安从轻赏罚的书面申请。

认定上述究竟的证据:

1、 公安构造接管刑事案件挂号表,抓获颠末原料,证明抓获被告人龚秋安的颠末。

2、 证人田长发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19日13时30分许,他途经长岭东南角地下通道时,望见2名男人在抢1根木棍,年青的男人(龚秋安)踢了瘦的谁人(陈林盛)2脚。面扑面踢的,详细踢的位置没看清晰,瘦的谁人被打后走在地下通道台阶上就倒地,口里吐白泡沫,并证明他将木棍捡起来交给了警员。

3、 证人王玉珍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19日14时许,她从长岭人行通道上来,望见2个男的面扑面抓着1根木棍,谁人穿酱色衣服的男人(龚秋安)朝其它谁大家踢了2脚后就分开了,谁人被打的男人松开手后就倒在地上。

4、 证人符以林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19日14时许,他在长岭人行通道口上望见1名男人躺在地上后死亡的究竟。

5、 证人张又香的证言,证明陈林盛是她丈夫,陈林盛首要是在人民路上捡废品。

6、 证人龚恕安的证言,证明湖南省猛矿公司宿舍楼拆迁工程是他和龚秋安等人承包拆迁的。

7、 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8、 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器材照片。

9、 证人田长发、王玉珍别离识别被告人龚秋安和被害人陈林盛的识别笔录。

10、 尸检录像视听资料和雨公物鉴法字[2008]第09号《法医学判断书》,证明陈林盛死亡的缘故起因。

11、 (长)公(刑)鉴(法物)字[2008]0311号和0315号《法医物证判断书》,证明死者陈林盛的身份以及与张又香、陈国强的相关。

12、 被告人龚秋安的供述,证明2008年7月19日13时许,在湖南省猛矿公司宿舍楼拆迁工程工地上,他与陈林盛产生口角后,他持1木棍打去,陈林盛就来抢木棍,两边就争抢木棍,后他朝陈林隆重腿蹬了2脚,陈林盛就松开木棍分开,刚走几步就倒在地上。

13、 调整协议以及收据。

14、 被告人龚秋安的身份和实际示意环境原料。

本院以为,被告人龚秋安纰谬致使他人死亡,其举动已组成纰谬致人死亡罪,应予赏罚。公诉构造指控的究竟和罪名创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秋安自愿认罪,且能抵偿被害人明日支属的经济丧失,酌情予以从轻赏罚。按照被告人龚秋安的犯法究竟、性子、情节和悔罪示意,对其合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害人陈林盛的明日支属的诉讼署理人提出被告人龚秋安的举动组成存心危险罪,本院以为,存心危险致人死亡在客观方面示意为举动人的举动能直接导致他人危险,死亡功效是危险功效成长而致,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龚秋何在主观上有致被害人陈林盛死亡或危险的存心,被害人陈林盛的死亡不是被告人龚秋安的危险功效成长而致,而是因为被告人龚秋安的纰谬举动致使被害人陈林盛死亡的,被告人龚秋安的举动切合纰谬致人死亡罪的组成要件,应以纰谬致人死亡罪论处,该署理意见不能创立,本院不予采用。被告人龚秋安辩称本身的举动属于防卫过当,本院以为,被告人龚秋安避免被害人陈林盛在拆迁工地捡废品并与其产生口角后,持1根木棍打向被害人陈林盛,继而两边争抢木棍,被告人龚秋安的举动不切合刑礼貌定的合法防卫组成要件,被告人龚秋安后因纰谬举动致被害人陈林盛死亡,其举动不组成防卫过当,该辩护意见不能创立,本院不予采用。被告人龚秋安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龚秋安已抵偿了被害人支属的经济丧失,且系初犯,哀求法院对其从轻赏罚的辩护意见,与客观究竟符合,本院予以采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划定,讯断如下:

被告人龚秋安犯纰谬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检验限期,从讯断确定之日起计较)。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天喜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      虢建刚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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