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构造开封市人民查看院。 被告人张超,又名张瑞超,男,1986年生。 被告人张超存心危险一案,尉氏县查看院于2004年12月10日以豫汴尉检刑诉(2004)173号告状书向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9日作出(2004)尉刑初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讯断书,讯断被告人张超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类用度49500.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战升、张小香不平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汴刑终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讯断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3月1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汴刑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取消原一、二审判断和裁定,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尉氏县人民法院以为本案应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统领,将案卷退回尉氏县查看院,尉氏县人民查看院于2009年8月3日将案件转至开封市人民查看院检察告状。开封市人民查看院以豫汴检刑诉(2009)46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张超犯存心危险罪,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查看院指派查看员张喜萍、宋群出庭支持公诉,诉讼署理人刘亚琳、郑小三、被告人张超及其辩护人何红旗到庭介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人民查看院指控:2003年8月27日晚12时许,被告人张超在邻村看完唢呐演出回家,行至尉氏县朱曲镇蔡张村与刘庄村的柏油路时,因琐事与被害人郑华伟产生厮打,厮打进程中,被告人张超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郑XX左颈部刺伤,后经急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判断:郑XX系刀刺断颈外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开封市人民查看院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张超供述、证人郑XX、王XX、王X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遗体检讨陈诉等证据。开封市人民查看院以为,被告人张超因琐事持械存心危险他人身材并致人死亡,其举动已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划定,应以存心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超投案后如实交接了本身的犯法究竟,应认定为自首,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划定。 诉讼署理人的署理意见以为,被告人张超实验犯法举动时年数已高出18周岁,属于成年人;对被告人张超应按存心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超对告状书指控的犯法究竟不持贰言,但以为其时多人打我,告状书指控的年数差池。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存心危险罪的基才干实及具有自首情节不持贰言,但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究竟清晰,证据确凿充实;受害人对本案的发保留在明明过失;被告人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哀求按原审八年的量刑尺度予以裁决。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27日24时许,被告人张超沿尉氏县朱曲镇蔡张村与刘庄村的柏油路回家途中,因被害人郑XX无故滋事,两边产生厮打,在厮打进程中,被告人张超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郑XX左颈部刺伤,致其因刀刺断颈外静脉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04年3月20日,被告人张超在其支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构造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法究竟。 认定上述究竟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超的供述,供述了其危险被害人郑XX的因由,作案的时刻、所在、本领及其投案的颠末。与公安构造的现场勘查环境、证人郑XX、王XX等人证明的环境相同等。 2、证人郑XX、王XX、王XX、郑XX、郑XX、郑XX、郑XX、张XX、陈XX证言证明案发时刻、所在及颠末与上述究竟根基同等,并证明被害人郑XX对本案的产生有过失。 3、被害人郑XX的遗体检讨陈诉证明其系刀刺断颈外静脉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与被告人张超所供作案本领和行使的凶器相同等。 4、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技能判断书证明提取在案的匕首上的血痕为“○”型人血,与被害人郑XX血型相同等。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所在位置及被害人郑XX伤情外部特性,与被告人张超供述的环境相同等。 6、识别笔录证明被告人张超作案所行使的匕首,案发后其扔到现场,公安职员依法提取。 7、证人贾XX、张XX、秦XX、张XX证言,尉氏县公安局朱曲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超主动投案自首的环境。 8、证人张XX、张XX、刘XX、黄XX、张XX、张XX、张XX、张XX、陈XX、张XX、汪XX证言、蔡庄村委漏统户口挂号表、张超怙恃成婚证明原料、张超骨龄判断结论证明被告人张超的年数环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来历正当,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可以或许彼此印证,确实充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张超因琐事持械存心危险他人身材,致人死亡,其举动已组成存心危险罪。公诉构造指控被告人张超犯存心危险罪的究竟清晰,指控的罪名创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超辩解对方多人打我,公诉构造指控我的年数错误。经查,除被告人供述外,无证据证明被害人郑XX以外的其他人参加了斗殴,对其他人参加斗殴的辩解不予支持;公诉构造指控被告人张超1985年6月12日出生,虽有被告人张超的供述、户籍证明在卷佐证,但证人张XX、黄XX、张XX、张XX、张XX、张XX、陈XX等人证言、蔡庄村委漏统户口挂号表、张超怙恃成婚证明原料证实被告人张超的户籍证明1985年6月12日出生有误,骨龄判断结论表白被告人张超作案时年数在18周岁上下,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张超作案时年数未满18周岁,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超作案时未满18周岁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用。被告人张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作案时未满18周岁,被害人对案发的因由存在过失,被告人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经查,2004年3月20日,被告人张超在其支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构造投案自首,被告人张超沿尉氏县朱曲镇蔡张村与刘庄村的柏油路回家途中,因被害人郑XX无故滋事,两边产生厮打。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和被害人对案发的缘故起因存在过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用。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无究竟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用。本案被害人对案提倡因存在过失,被告人张超有自首情节,而且作案时未满18周岁,被害人家眷也要求对被告人张超减轻赏罚,依法该当减轻赏罚。对诉讼署理人以为被告人张超实验犯法举动时年数已高出18周岁、应按存心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署理意见不予采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划定,讯断如下: 一、被告人张超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讯断执行之日起计较,讯断执行早年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3月20日起至2012年3月19日止。) 二、作案器材匕首一把予以充公。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可能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