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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荣学存心危险一案

时间:2014-06-18 11:40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叶进典,男,1951年2月2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任青蕊、马千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杜翠英,女,1953年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构造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查看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叶进典,男,1951年2月2日出生。

诉讼署理人任青蕊、马千里,河南梅溪律师事宜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杜翠英,女,1953年10月27日出生。

诉讼署理人任青蕊、马千里,河南梅溪律师事宜所律师。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荣学,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

辩护人及诉讼署理人陈大强、王萍,河南雷雨律师事宜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反诉原告人)杨喜梅,女,35岁。

诉讼署理人陈大强、王萍,河南雷雨律师事宜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春喜,男,60岁。

诉讼署理人陈大强、王萍,河南雷雨律师事宜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查看院以宛龙检刑诉(2009)533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王荣学犯存心危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进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进典、杜翠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喜梅提起反诉,本院检察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举办了归并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查看院指派查看员王婉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进典、杜翠英及诉讼署理人,被告人王荣学及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喜梅及诉讼署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春喜的诉讼署理人到庭介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查看院指控:2009年8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王荣学与本村叶进典两家因盖屋子堆放砖头产生争吵,引起厮打,叶进典用砖头将被告人王荣学的老婆杨喜梅头部打伤,经判断杨喜梅的伤情为稍微伤。被告人王荣学用铁锨把将叶进典的左胳膊打骨折,经判断叶进典的伤情为轻伤。叶进典的老婆杜翠英在和杨喜梅撕打进程中也受伤,经判断杜翠英的伤情系稍微伤。

认定上述究竟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荣学供述; 2、被害人叶进典汇报;3、证人李××、程××等人的证言;4、判断结论;5、物证、书证。

公诉构造以为:被告人王荣学行使暴力存心危险他人身材,致人轻伤,其举动得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法究竟清晰,证据确实充实,该当以存心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进典诉称:被告人王荣学、杨喜梅、王春喜的危险举动给其造成经济丧失,哀求判令三名被告人抵偿医疗费17034.56元、误工费4380元、照顾护士费18600元、营养费4380元、住院炊事补贴费1680元、交通费1632元、判断费230元、住宿费200元、其他用度89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伤残补贴金17816元、精力安抚金15000元,共计86842.56 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翠英诉称:被告人王荣学、杨喜梅、王春喜的危险举动给其造成经济丧失,哀求判令三名被告人抵偿医疗费4299.94元、误工费900元、照顾护士费900元、营养费900元、住院炊事补贴费900元、交通费240元、判断费230元、精力安抚金4000元,共计12369.94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进典、杜翠英向法庭提供了医疗费、交通费单据、诊断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王荣学对公诉构造指控的究竟及证据无贰言。

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构造指控的罪名不持贰言,但被告人有以下减轻赏罚的情节:叶进典用砖头砸伤杨喜梅又用砖头砸到被告人,后用铁叉扎进被告人王荣学胳膊时,王荣学是为了维护其人身权力才拿铁锹把朝叶进典左胳膊上打一下,是阻止非法举动,系防卫过当。应包袱恰当的民事抵偿责任。叶进典阻止王荣学家建房,引起本案的产生,叶进典也有过失,应减轻对被告人的赏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立场较好,可酌情从轻赏罚。

诉讼署理人辩称:叶进典外购药,没有大夫出具的外购药证明,不予承认;照顾护士职员叶明胜月薪4300元、叶明秀月薪5000元,没有乃岚证明,不予承认,应按划定计较;照顾护士职员乘坐的飞机票、出租车票不予承认;购床用度不予承认,杜翠英购置眼镜用度不予承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反诉原告人)杨喜梅诉称:因为叶进典、杜翠英的非法侵吞,造成其头部受伤,经判断组成稍微伤,哀求判令叶进典、杜翠英抵偿医疗费1643元、误工费1800元、照顾护士费100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炊事补贴费1800元、交通费903元、判断费230元、食宿费2350元、施工职员窝工费40000元、精力安抚金30000元,共计90526 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反诉原告人)杨喜梅向法庭提供了医疗费、交通费等单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春喜的诉讼署理人诉称:王春喜没有参加厮打,不该包袱抵偿责任。

叶进典的诉讼署理人辩称:对杨喜梅提交的名酒行、洗澡中心的单据不予承认,出租车票没有起、止地,没有日期不予承认,营养费、住院炊事补贴费没有依据不予承认,施工职员窝工费与本案无关,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王荣学与本村叶进典两家因盖屋子堆放砖头产生争吵,引起厮打,叶进典用砖头将被告人王荣学的老婆杨喜梅头部打伤,经判断杨喜梅的伤情为稍微伤。被告人王荣学用铁锨把将叶进典的左胳膊打骨折,经判断被害人叶进典的伤情为轻伤。叶进典的老婆杜翠英在和杨喜梅撕打进程中也受伤,经判断杜翠英的伤情系稍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王荣学的危险举动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进典左肱骨中段骨折,组成轻伤,于2009年8月28日入住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2009年10月 22日出院,住院54天,花医疗费15102.26元。在英庄镇卫生院治疗耗费 619.3 元。住院时代由其叶明胜、叶明秀陪护。杜翠英被杨喜梅致伤头面部、肢体,致右眼钝挫伤及肢体软组织挫伤、擦伤,组成稍微伤。于2009年8月28日入住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2009年9月 25日出院,住院28天,花医疗费3666.14元。住院时代由叶桂勤陪护。在眼科医院治疗耗费118元。在英庄镇卫生院治疗耗费 287.1元。杨喜梅被叶进典用砖头将头部打伤,组成稍微伤。于2009年8月29日在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花医疗费1161.88元。在英庄镇卫生院治疗耗费197.5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合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并参照《河南省二00八年人身侵害抵偿参照尺度》的关照计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进典受到的经济丧失为:(1)医疗费15721.56元(按现实支出的正当单据计较);(2)误工费1220元(按农村住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整年计较100天);(3)照顾护士费5086.9元(参照批发和零售业17192元/整年计较54天×2人 );(4)住院炊事补贴费1620元(按天天30元计较54天);(5)营养费1080元(按天天20元计较54天)。(6)交通费660元(按天天10元计较为宜含急诊车费120元);(7)判断费230元。以上七项合计人民币2561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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