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构造柞水县人民查看院。 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舒世贵,男, 1969年3月28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夫,住柞水县瓦房口乡大河村二组。2009年5月5日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管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华芳,女,1966年11月22日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夫,住柞水县瓦房口乡大河村二组。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金梅,女,1947年6月4日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不识字,农夫,住址同上。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永辉,女,1938年9月2日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不识字,农夫,住址同上。 柞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柞水县人民查看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世贵犯存心危险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华芳、高金梅、陈永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柞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讯断。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舒世贵不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颠末阅卷、讯问被告人,以为究竟清晰,抉择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断认定,2004年2月,被告人舒世贵到陈永辉家与其丧偶的儿媳张云香同居糊口,后两边因建房等发生抵牾,积怨较深。2009年1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舒世贵见陈家在其两家门前树上绑了绳子晾晒的衣物故障其出行,便用一老虎钳将晾衣服的绳子剪断,两边产生争执,舒世贵回家关上门,陈永辉、高金梅、陈华芳、杨琴等人到舒世贵门前用柴片砸门,舒世贵打开门时被杨琴用一柴片子打伤脸部,舒世贵便在陈永辉胸、腹部踢了几脚,从道场捡一柴片子将高金梅头部打伤,致高受伤倒地,舒世贵又用老虎钳将陈华芳头部打伤。经柞水县公安局法医判断,陈华芳头部蒙受外界暴力浸染导致颅骨毁坏性骨折、硬脑膜割裂,为中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损伤水平为重伤;高金梅头部损伤水平为轻伤。陈华芳先后在柞水县人民医院、陕西省情意医院及村卫生所搜查、治疗,共花医疗费18818.30元;高金梅在柞水县人民医疗住院治疗13天,花医疗费6970.80元;陈永辉经门诊治疗,花医疗费215元。据上究竟,柞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划定,以被告人舒世贵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舒世贵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华芳经济丧失16558.64元;抵偿高金梅经济丧失6336.64元;抵偿陈永辉经济丧失220元。 舒世贵上诉提出:第一,伤情判断措施不正当,案卷中没有X光片,判断依据不敷,要求对陈华芳从头做出判断;第二,其举动属于防卫过当,该当减轻赏罚,原判量刑过重;第三,其无危险陈永辉的举动,不该对陈永辉包袱民事抵偿责任,哀求二审从头做出讯断。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断认定舒世贵犯存心危险罪究竟清晰、正确。有证人陈淑惠、杨琴、陈华礼、党思勇、夏福山等证人证言,有被害人陈华芳、高金梅、陈永辉汇报,有报案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抓获颠末、识别惫偶,诊断证明、医疗费单子,有法医判断结论,物证等证据,被告人对其上述犯法究竟亦有多次供述,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证据来历正当,内容客观真实,经本院审理,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上诉人舒世贵因琐事在与被害人产生争执、互殴中,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举动组成存心危险罪,应予惩处。舒世贵上诉提出,原审伤情判断措施不正当,案卷中没有附陈华芳X光片,判断依据不敷,要求对陈华芳从头做出判断,经查,柞水县公安局对被害人陈华芳所作的伤情判断系由两位有判断天资的法医做出,该判断是依据陈华芳所拍X光片,团结病历、活体搜查等做出,判断措施正当,故其申请从头判断的之哀求本院不予支持;舒世贵提出其举动属防卫过当之上诉来由,经查,上诉人与被害人的举动属互殴,两边均有危险对方的存心,其举动不切合防卫过当的组成要件,故该上诉来由不能创立;其又提出其无危险陈永辉的举动,对陈永辉不包袱民事抵偿责任之上诉来由,经查,有证人陈淑惠、杨琴证言及被害人陈永辉汇报证实舒世贵对陈永辉实验了危险举动,故该上诉来由亦不能创立。原审判断治罪精确,量刑及民事判赔恰当,审讯措施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划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战民 审 判 员 余高奇 署理审讯员 张 龙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