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构造河北省XX市人民查看院。 被告人王XX,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09年8月30日因涉嫌犯存心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管所。 辩护人贾XX律师。 河北省XX市人民查看院以X检刑诉字(2010)第16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存心杀人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5日果真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查看院署理查看员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贾XX到庭介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市人民查看院指控,被告人王XX于2009年7月12日晚12时许,在廊坊市经济技能开拓区大长亭村XX饭馆门前,与被害人王永X、狄XX、郑XX、王建X产生殴斗,王XX持刀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公诉构造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汇报、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判断结论以及被告人王XX在侦查构造的供述等相干证据,以为被告人王XX之举动已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划定,该当以存心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XX对告状指控的究竟无贰言,但辩称并非存心杀人。其辩护人以为王XX的举动组成存心危险罪,且属于防卫过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3日0时许,被告人王XX路经廊坊市经济技能开拓区大长亭村北口时,碰见正在XX饭馆门前吃烧烤的被害人王永X、狄XX、郑XX、王建X,王XX遂上前与狄XX等人谈天。时代,王XX用手指沾唾液涂抹郑XX身上的纹身,引起王永X不满,二人产生争执,继而彼此厮打。狄XX、郑XX、王建X亦先后参加同王XX厮打,王XX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刀别离刺扎王永X、狄XX、郑XX、王建X四人的腹、肋部,后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王永X被刺破小肠系膜动、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狄XX、郑XX的损伤水平为重伤;被害人王建X的损伤水平为轻伤。 上述究竟,有公诉构造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狄XX汇报证实,2009年7月13日破晓,他与王永X、王建X、郑XX在大长亭村北口XX饭馆门前吃烧烤,王XX过来和郑XX打号召,王XX问郑XX纹身了,郑XX说是贴上的,王XX就用右手食指舔了点唾液擦郑XX身上的纹身。其后,郑XX和王建X去饭馆内结帐,王XX也拜别,没走几步远时,王永X说“他敢对年迈不敬,找揍”,这话被王XX听到,就转返来问王永X “你揍我是吗?”,王永X先用空啤酒瓶子打了王XX头部一下,王XX抄起一把凳子砸王永X,他和郑XX、王建X也先后参加和王XX互殴。在厮打进程中,王XX用一把单刃折叠刀将他们四人捅伤,他的腹部被捅了一刀,王永X被捅后躺在地上。 2、被害人郑XX、王建X的汇报印证了狄XX汇报证实的内容,另郑XX汇报被王XX刺中腹部;王建X汇报被王XX刺中左肋下方。 3、证人李XX证实,在现场目击王XX与四名男人斗殴,在打架进程中,王XX用刀捅了人,最后有一个人在地上躺着。 4、证人田XX证实,2009年7月12日晚11时许,有四名男人到XX饭馆用饭,后他们桌上又多了一个人。13日0时许,那四个人中的两名男人进饭馆结账,在结账进程中表面有人斗殴,结账的那两名男人出去后也参加斗殴。 5、证人李XX、高X、赵XX均证实,案发后听王XX说其在大长亭村和四个人斗殴,用刀将该四人捅伤。 6、廊坊市公安局开拓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廊坊市开拓区大长亭村北口,XX饭馆门前有血迹两处。 7、廊坊市公安局出具的尸检陈诉及照片证实,死者王永X腹部有创角一钝一锐的创口2处,系生前被他人以锐器刺破小肠系膜动、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8、廊坊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判断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狄XX、郑XX腹部检见创痕,损伤水均匀为重伤;被害人王建X左季肋区外侧检见创痕,损伤水平为轻伤。 9、廊坊市公安局出具的生物物证判断书证实,案发明场血迹为王永X所留的似然比率为4.08×1021。 10、公安构造识别笔录证实,被害人狄XX、郑XX、王建X别离经殽杂识别照片,确认系王XX持刀行凶。 11、被告人王XX关于在大长亭村北口XX饭馆门前,因他用手指舔唾沫涂郑XX的纹身一事,与王永X产生厮打,郑XX等人也参加厮打,他用单刃折叠刀刺王永X、郑XX等四人腹部的供述与上列证据符合,可彼此印证。 本院以为,被告人王XX在与他人互殴进程中持刀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究竟清晰,证据确实、充实。廊坊市人民查看院指控的犯法创立。被告人王XX之举动已组成存心杀人罪。对付被告人王XX提出并非存心杀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王XX的举动组成存心危险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XX持利刃刺扎被害人的关键部位后,未采纳任何调停法子,具有对死亡功效的产生持放任立场的主观存心,并在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王永X死亡。故本院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用。对付辩护人提出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XX在与他人互殴进程中持刀致死、致伤他人,其举动属于非法侵吞举动,不切合防卫过当的法律特性,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用。案发后被告人王XX通过支属起劲抵偿被害人支属经济丧失,量刑时可酌情思量。综上,本院按照被告人王XX犯法的究竟、犯法的性子、情节及对付社会的危害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划定,讯断如下: 被告人王XX犯存心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可能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旭 审 判 员 刘永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