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构造确山县人民查看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男,1985年2月8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署理人牛现旗,河南精锐律师事宜所律师。 被告人段春梅,女,1952年11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于2009年4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查看院核准,2009年4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管所。 辩护人王道君,确山县法律救济中心律师。 确山县人民查看院以确检刑诉(2009)78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段春梅犯存心危险罪,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进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举办了归并审理(时代,因属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本院延迟两个月审限)。确山县人民查看院指派查看员申宏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及其诉讼署理人牛现旗,被告人段春梅及其辩护人王道君到庭介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查看院指控,2009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段春梅因琐事与邻人李××家当生争吵,厮打进程中,段春梅持刀将李××的干半子宁×捅伤。经判断,宁×的颈部损伤组成重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构造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段春梅的供述,被害人宁×的汇报,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识别笔录及照片,住院病历,判断结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构造以为,被告人段春梅的举动组成存心危险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予以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要求被告人段春梅抵偿医疗费、残疾抵偿金、误工费、照顾护士费、判断费等经济丧失共计82283.3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提交了出院证、诊断书及相干耗费的单据等证据。 被告人段春梅辩称,被害人一方打我了,应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王道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存在明明过失,被告人段春梅的举动属于防卫过当,该当从轻或减轻赏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段春梅与其邻人李××因宅基纠纷产生争执,午时李××让其亲戚宁×将两边有争议的两棵椿树锯掉,当日下战书15时许,段春梅又与宁×在段春梅家院内产生争执,宁×朝段春梅脸上打一巴掌,段春梅跑回屋内持尖刀在其住室门口四面朝宁×颈部左侧捅一刀,致宁×因颈部刀伤引起失血性休克,经判断组成重伤,其颈部损伤于2009年7月9日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另查明,被害人宁×于2009年4月10日入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4月21日出院,共计住院11天,医嘱苏息两个月。宁×共花医疗费13613.33元,判断费1040元。后期需行瘢痕松解整形治疗,需治疗用度4000元。宁×出生于1985年2月8日,农业户口。宁×佳偶俩有一子宁博源,出生于2006年10月14日。 上述究竟,有被告人段春梅供述,被害人宁×汇报,证人李×、付××、李××、王××、高××、柯××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提取陈迹、物证挂号表,识别笔录及照片,住院病历,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水平判断书,物证检讨陈诉,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司法判断意见书,司法评估意见,确山县人民医院出院证、诊断书,医疗费单据,判断费单据,交通费单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之间可以或许彼此印证,证据确实充实,本院予以采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就餐费收据、住宿费单据不能证实与本案有关,且不属本案抵偿范畴,本院不予采信;其提交的个别工商户营养执照只能证实其发照日期、策划场合和范畴等,并不能证实其系城镇住民身份及栖身地和栖身时刻黑白,对该份证据亦不予采信。 本院以为,被告人段春梅因邻里糊口纠纷存心持刀犯科侵害他人身材康健,致人重伤,其举动组成存心危险罪。确山县人民查看院指控的犯法究竟和罪名创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段春梅辩称被害人一方应负刑事责任的意见,因公诉构造未就此提起公诉,被害人一方应否负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用;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段春梅的举动属于防卫过当,该当从轻或减轻赏罚的意见,经查,被害方将两边争议的树木锯掉后,被告人段春梅在院内举办詈骂,引起其与被害人宁×产生争执,宁×朝段春梅脸上打一巴掌,后段春梅跑开,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宁×等人又继承对段春梅实验殴打,段春梅实验存心危险举动时不存在正在对其举办的非法侵吞举动,段春梅的举动不属于合法防卫,更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当从轻或减轻赏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用;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存在明明过失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段春梅与李××两家树的争议正在处理赏罚之中,事恋职员要求在题目办理之前维持原状,而被害人把树锯掉,且在被告人段春梅院内打了段春梅一巴掌,其过失明明,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用,在对被告人段春梅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赏罚,并应恰当减轻被告人段春梅的抵偿责任。因为被告人段春梅的犯法举动而使被害人宁×蒙受的经济丧失,被告人段春梅应依法予以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因被告人段春梅的存心危险蒙受的经济丧失有:医疗费13613.33元,后期治疗费4000元,误工费1780元(计较至定残日前一天即2009年7月8日,共计89天,天天20元计较),照顾护士费220元(住院11天,天天20元计较), 交通费酌定200元,住院炊事补贴费110元(住院11天,天天10元计较),营养费110元(住院11天,天天10元计较),残疾抵偿金17816元(4454元/年×20年×20%),被抚育人糊口费4566元(3044元/年×15年÷2×20%),判断费1040元,共计43455.33元,被告人段春梅应抵偿个中的90%,即应抵偿39109.8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哀求中超出法律划定的部门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划定,讯断如下: 一、被告人段春梅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讯断执行之日起计较。讯断执行早年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 二、作案器材尖刀一把予以充公; 三、被告人段春梅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照顾护士费、交通费、住院炊事补贴费、营养费、残疾抵偿金、被抚育人糊口费、判断费等共计39109.8元,限讯断执行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的其他诉讼哀求。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可能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admin) |